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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方案(试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九月目录一、评估指标体系二、评估指标及标准三、评估结论标准及有关说明一、评估指标体系注:标注★的指标为重要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1.办学资质1-1资质证明及决策机构501-2行政管理502.办学条件2-1师资402-2教学设备252-3办学场所353.诚信办学★3-1办学责权403-2招生与学业证书453-3投诉与处理154.资产与财务★4-1资产管理304-2财务管理705.党团组织与思想政治工作5-1组织机构555-2思想政治工作456.教学状况6-1教学管理406-2学生管理306-3教学效果307.安全稳定★7-1内部安全607-2消防安全408.卫生安全★8-1食品安全408-2生活饮用水208-3医疗机构与传染病管理208-4教学及生活环境20二、评估指标及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查阅材料1.办学资质100分1-1资质证明及决策机构50分10(1)学校依法办理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举办自考助学的应在市自考委办理备案登记;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经审批。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有关证书的正本、副本,以及相关备案、审批文件;学校章程、民政部门核准手续;验资报告。10(2)学校章程规范,并经过核准。10(3)董(理)事会章程合法有效,董(理)事会人数及组成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董(理)事长及董(理)事名单经审批机关备案。董(理)事长及董(理)事名单备案文件;董(理)事会组成人员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10(4)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10(5)董(理)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董(理)事工作的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完整。董(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聘任和解聘校长;②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③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④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⑤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⑥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董(理)事会章程、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等有关董(理)事会工作情况的记录材料。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查阅材料1-2行政管理50分15(6)专职校(院)长经审批机关核准,专职副校(院)长、专职教务主任、系科专业带头人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专职校(院)长指全职在校工作的校(院)长。如果校(院)长的实际工作状态为非全职在校工作,执行校(院)长、常务副校(院)长应符合专职校(院)长的任职条件。如果系科专业带头人的实际工作状态为非全职在校工作,实际承担系科专业行政及学术管理的人员应符合系科专业带头人的任职条件。任职条件指考察对象在担任现职前具备的条件,而不是专家组考察时所具备的条件。专职校(院)长的任职条件为:①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②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或曾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④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专职副校(院)长、专职教务主任、系科专业带头人的任职条件为:担任(或曾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3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有关专职校(院)长任职的上级行政机关核准文件、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聘任文件;专职校(院)长、专职副校(院)长、专职教务主任、系科专业带头人的聘任文件、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10(7)专职校(院)长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院)长的职权包括:①执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②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③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④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⑤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学校章程,校务会议记录。15(8)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业务,配备合理,职责明确。学校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简介;专职行政人员、学生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10(9)学校及主要部门的领导岗位人员稳定,无频繁更换现象。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查阅材料2.办学条件100分2-1师资40分5(10)专任教师及兼职教师人数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专任教师数与在校生数的比例不低于1︰20。专任教师指在学校编制内的任课教师,或与学校连续三年签订聘用合同的任课教师,本学年在本校授课超过160课时的兼职教师可折合为1个专任教师。在校生数指折合在校生数。计算生均指标应以折合在校生数作为分母,折合在校生数=全日制在校生数+0.3×业余在校生数+0.1×函授生数+学习周数/40×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培训生数。职业培训机构应聘请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的比例可适当放宽。院系及专业设置目录、教学计划,专任及兼职教师、在校生的统计资料;教师名单(须载明专任或兼职、学历、职称、任课专业名称、班级名称、课程名称、本学年担任的课时数);教师聘任合同及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学生名册(须载明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名称)。5(11)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2。10(12)基础课教师与专业骨干教师稳定,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5(13)专任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5(14)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聘任教师、职员,招用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请自学考试助学教师须严格贯彻教考职责分离原则。教职工劳动合同、聘任协议,外籍人员名单、合法证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教职工工资及报酬发放清单;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的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凭证;教师培训记录。5(15)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劳动法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5(16)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政治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培训效果良好。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查阅材料2-2教学设备25分10(17)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1000元。如果开设专业仅限于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等七个学科范围内,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300万元,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800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指不包括办公设备在内的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总值。计算生均指标应以折合在校生数作为分母,折合在校生数=全日制在校生数+0.3×业余在校生数+0.1×函授生数+学习周数÷40×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培训生数。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教学仪器设备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教学仪器设备值、图书资料、图书馆座位、教学用计算机、多媒体教室等项数量不作要求。函授(远程)教育机构应有自编教材、学生自学指导资料。院系及专业设置目录、教学计划;图书资料统计资料;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应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名称,需要使用该仪器设备的学生数量、年级和专业名称,该教学仪器设备教学时数等项内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披露图书、教学仪器设备的保值、增值情况)。10(18)纸质图书资料不少于5万册,能满足教学需要,生均图书册数不低于20册,学校每年根据学生规模购置一定数量的新书,图书馆生均座位数不低于0.05个。5(19)生均教学用计算机不低于0.05台,设有多媒体教室等必要的办学条件。2-3办学场所35分5(20)位于农村地区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位于城镇地区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并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在校生规模相适应。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占地面积、教学、行政用房必须满足日常教学及办公需求,建筑总面积及生均面积、实习实训场所、学生宿舍、食堂、体育运动场地不作要求。租赁校舍的合同文本应合法有效。学校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借用房产证明文件(租用军队产权房的,应提供有关部队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建筑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电梯安全检查合格证、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院系及专业设置目录、教学计划。10(21)校舍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并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在校生规模相适应。5(22)应该具备符合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的实验及基础技能训练条件,有实习实训场所。5(23)学生宿舍、食堂、体育运动场地等条件齐备,能满足学生需要。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查阅材料5(24)校舍建筑物要满足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5(25)学校用电、上下水、电梯、锅炉、避雷设施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无安全隐患。3.诚信办学100分3-1办学责权40分15(26)办学形式和层次、类型等与取得的办学许可相一致。办学许可证,学校行政机构及教学机构设置一览表(包括各教学机构名称、地点、所设专业、在校生数量等项内容),会计账簿等有关材料。10(27)学校没有未经批准自行增设、变更的办学地点。15(28)各教学机构的行政、财务、人事、教学、考试等有关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没有挂靠本校具有承包性质的办学机构,没有以联合办学名义转让、出租办学许可证。3-2招生与学业证书45分10(29)招生活动合法有序,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没有委托中介机构或招收中介人员代为招生,在校学生没有参与招生。学校组织招生工作的有关材料,招生简章和广告原件、备案表及备案材料原件;学校网站;学校颁发的学业证书样本,有关制度及执行记录,毕(结)业生名册及有关统计资料。10(30)学校统一组织招生工作,没有以学校二级学院(机构)的名义单独组织招生。15(31)招生简章和广告真实、合法,与备案内容一致,无虚假、模糊、夸大的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能落实,无夸大的就业承诺,学业证书的性质有明确说明。10(32)依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颁发学业证书的程序、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无违规发放学历证书性质的毕业证书现象。非学历教育包括自考助学、各类培训(函授)等办学类型。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查阅材料3-3投诉与处理15分10(33)学校建立了有关纠纷调解制度和机构,处理投诉事件认真负责,妥善及时。投诉率低,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有保障。学校的有关部门受理投诉的档案材料。5(34)学校履行与社会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情况良好,妥善处理纠纷。4.资产与财务100分4-1资产管理30分10(35)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应与学校其他资产分别登记建账,并办理过户手续。学校当年净资产达到注册的开办资金数额,未达到的,举办者予以补足。(36)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7)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没有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没有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38)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所接受的捐赠财产。根据检查标准,(35)项最高可核减10分,(36)项最高可核减3分,(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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