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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药学 > (remarked)XX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1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入股条件..........................................2第三章股权设置..........................................3第四章股金管理及股东权利和义务..........................4第五章股金分红..........................................6第六章股金转让..........................................6第七章股权质押登记......................................7第八章股金证管理........................................9第九章会计核算.........................................10第十章附则...........................................1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第二章入股条件第四条自然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五条企业法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3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金融企业法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七条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股东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股东应以自有合法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七条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所入股份均为投资股。第八条本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九条本行股权设置严格执行新增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5‰,但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一法人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1%;本行员工持股合计不得超4过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批。第四章股金管理及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本行股金按照“统一核算、双重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股金在总行财务会计部统一核算,按股东所属支行设立账户,总行财务会计部设立股东股金明细账,对扩股、分红、转让、质押、继承等事项详细记载。第十一条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出资方式;(五)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被继承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免费索取本行章程;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年度财务报告;(4)本行管理制度。(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5(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向本行缴纳股金;(三)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六)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七)主要股东明确承诺支持本行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可依法转让、赠与。接受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必须符合本行入股条件,本行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受让方的股本总额受单个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最高限额约束。第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原则上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行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股份。第十五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物的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第十八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股金。第十九条本行变更股金,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减少股金后,股金总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八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行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第二十九条本行回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6(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三十条本行回购股份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五章股金分红第二十一条本行董事会按有关财务规定根据年度会计决算利润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及股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向股东分配股金红利时:(一)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分红标准,打印包含股金金额、入股时间,分红标准、分红期限、股金红利、分红账号等要素的股金分红清单,经复核后将分红清单送交营业部、股东所属支行,股东所属支行应做好分红通告。(二)总行营业部接到分红清单后,须认真复核股金及红利金额,核实无误后,将股金红利划入股东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单位存款账户。(三)总行财务会计部核算股金红利的科目为“应付利润—股金红利”科目。第二十二条本行如当年亏损不得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余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分配,尽量减少现金分红。第六章股金转让第二十三条本行股金的受让对象必须符合本行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二十四条本行股金的相互转让必须在本行指定的地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未在本行办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转让活动,属于无效转让,本行一律不予承认。第二十五条本行的股金转让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行由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股份转让活动。第二十六条股金转让程序一、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前,向本行提出股份转让申请,领取股份转让空白协议书,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股份转让申请书;(二)股份持有人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股份持有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提交董事长审批;在正式办理转让前,股份持有人的股权证书暂由财务会计部保管,并出具保管确认函,以确保股份转让的有序性。三、经本行董事长审批后,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到本行正式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文件:(一)股份转让协议书;(二)股份受让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保管确认函;(四)其他相关材料。四、财务会计部根据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核后,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换发股权证书等手续。第二十七条股份持有人因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其名称、性质变更的,其所持有的股份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股份持有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而进行股份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股权归属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因馈赠、继承等原因进行股份转让的,参照股份转让程序执行。继承股权的,还需要提供如下文件:(一)继承股份的申请书;(二)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三)确认该继承人享有股份继承权的公证书。第三十条股份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自主确定。转让增值部分的所得税等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第七章股权质押登记第三十一条股权质押登记是指本行股东将持有的本行股8权作为质押权标的,向他行质押贷款时,依法向本行指定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一、以本行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股权质押书面合同,且在签订之日前10日内,质押当事人应当到本行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二、本行指定财务会计部负责本行股权质押登记和管理。三、质押当事人应同时到本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若仅有一方到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四、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向本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出质人是法人的,应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自然人的,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二)《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三)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将本行股权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四)本行股权证书原件;(五)法人股东单位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原件;(六)法人股东单位经办人员的委托书原件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原件及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七)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五、本行质押登记机构收到质押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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