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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全銜)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優先順序專題研究項目專題研究內容擬派赴國家建議應試外國語文研究期間附件一修正「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行政院民國96年1月30日院授人考字第0960060642號函核定修正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增進現職公務人員與業務有關之知識技能及國外新知,以應國家建設需要,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二、本計畫每年最多選送公務人員四十名出國專題研究,採公開甄試。本院及所屬以外機關,得列十分之一。前項名額,由「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決定;有特別需要時,得調整之。三、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期間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必要時,得經審核小組同意後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四、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優先選送:(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二)各機關、學校組織編制中委任(派)第五職等(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以上之職務。(三)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十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進修、研究。五、每年專題研究項目、研究期間、前往國家、研究人員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秘書長會同考試院秘書長召集之審核小組審議。前項審核小組由本院、司法院、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本院人事行政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代表組成。六、本計畫研究項目審定、研究人員甄試、研究人員核定作業程序及錄取標準如下:(一)研究項目審定:1、各主管機關依據業務發展需要,並應當前重要政策,配合國家整體建設,按年度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專題研究項目計畫、上一年度專題研究執行情形及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名冊(如附件一、二、三、四),送本院人事行政局初審,並提請審核小組審定。2、各主管機關上一年度之研究人員,如依第七點、第十三點撤銷或廢止資格或未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者,應刪減該主管機關當年度研究項目一項或停止參加本計畫專題研究。(二)研究人員甄試: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應甄試。甄試之科目,為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三)研究人員核定及錄取標準: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者,提請審核小組審議決定正、備取人員後,由本院人事行政局簽陳本院核定。前項第三款錄取標準,指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其聽力、用法、字彙及閱讀,平均成績不低於六十分,口試已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工作需要(S-2)之程度以上者。其以口試S-2+以上錄取者,可逕行出國,其以S-2標準錄取者,須自行於出國期限屆滿前再經該中心測驗,成績達S-2+者,始准出國。七、甄試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始發生或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八、研究人員應自行申請或於服務機關安排下,赴前往國家之政府機關、政府立案之機構或大學,進行專題研究。九、研究人員有違反下列規定之情形者,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負賠償責任:(一)研究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二)研究人員應於期限屆滿時立即返國服務;期限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三)研究人員研究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研究期間之二倍。十、研究人員返國後,應依規定提出報告及摘要,著作權歸屬中華民國,報告由研究人員上傳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其摘要,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刊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電子報。各主管機關應於出國人員返國後,辦理研究心得分享會(內容須含研究內容、政策建議及綜合座談)。依專題研究項目性質,將研究成果研究檢討納入相關政策推動,擴散學習經驗,並賡續對研究人員規劃培育措施,以達適才適所。十一、研究人員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及各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甄試錄取人員須知等規定支領之公費,均由本院人事行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至出國手續費,由服務機關負擔。其他不屬於上述費用者,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前項各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甄試錄取人員須知,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定之。研究人員應於返國日起二星期內至本院人事行政局辦理公費結報;屆期未辦理結報,除因公務因素並檢具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經本院同意者外,不予核給公費。十二、為建立國際行政網絡良好關係,得於第二點所定名額中,推薦三至五名,參加國際性計畫進修;其人選由審核小組擇定。參加國際性計畫者,配合計畫得以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方式進行,期間不受第三點規定限制。但不得超過一年。十三、依第六點核定正取人員,應由主管機關依各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甄試錄取人員須知規定,將研究計畫報經本院人事行政局核准,始得出國,出國日期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六月三十日,逾期視為放棄,註銷資格,並於五年內,不得再報名參加本項專題研究。前項正取人員因參加國際性計畫或公務需要,不克出國或延期出國,應檢具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報經本院同意,始得放棄或延期。延期出國者,最遲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執行出國計畫。備取人員於正取人員無法出國或註銷出國資格時遞補,並應自接獲遞補通知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出國研究,逾期視為放棄,並廢止其資格。正、備取人員出國前應參加講習,其課程應包括國際現勢、國際禮儀、目的地國家重要風俗民情、海峽兩岸關係等。十四、為應政策需要及加強中高級人才培訓,本院得以組團方式選派具備適當資格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前項選派之名額、研究項目及相關事項等,由本院人事行政局擬訂,經審核小組審定,報本院核定後實施。﹙機關全銜﹚年度出國專題研究計畫(格式)壹、計畫內容:一、項目名稱:二、前往國家:三、預定專題研究(含觀摩實習)之學校或研究機構:四、研究期間五、預定專題研究之問題:﹙並請說明該項問題是否可在國內蒐集資料﹚六、預期目標、效益:貳、專題研究項目與國家整體發展、當前重大政府及機關業務推動之關係:附件二﹙機關全銜﹚年度出國專題研究執行情形表出國人員姓名研究項目研究期間研究國家提交出國報告書日期)經機關採納之具體研究效益未執行專題研究之原因(本欄請填入確實提升行政效能或效率之具體事例,如:經採行成為○○○政策方案及該方案提升行政效能或效率各種量化或質化證明)附件三(全銜)推薦參加年度專題研究甄試人員名冊表專題研究項目前往國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最高學歷或考試服務機關、官職等、職稱符合本計畫第四點規定,得優先遴附件四選條件款次聯絡電話備註(如是否為原住民族,及有無意願參加國際性計畫)附註:參加甄試人員,經查資格不符者,不予錄取;錄取後始發現者,不准出國,並追究推薦機關相關人員責任。「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修正總說明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行政院於七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台七十七人政參字第三六七五六號函發布實施,嗣於七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九十年九月四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歷經十四次修正發布在案。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之宗旨,係為應國家建設需要,遴選服務成績優異、具發展潛力及良好外語能力之公務人員,赴先進國家進行專題研究,以增進公務人員知識技能。為使專題研究執行作業更為完善,俾強化研究效益管控,爰修正本計畫。除增列各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甄試錄取人員須知由本局定之、研究人員辦理公費結報期限、出國期限及申請延期出國之要件等相關規定外,並刪除觀摩實習相關規定,另就計畫通盤檢討後,作文字修正及點次調整,期使本計畫相關規定更為嚴謹,俾符實際需要。本次本計畫係全文修正,修正前原為十八點,修正後為十四點,其中依原條文修正者計一點,點次變更並修正者計十三點,刪除者計四點,其修正重點如下:一、將本計畫之立法依據及立法目的修正合併規定,以期精簡(修正條文第一點)。二、研究人員所支領之各項公費及核發標準,已於本計畫第十一點規定應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辦理,爰刪除現行第六點研究人員支領公費及核發標準相關規定,以免重複(修正條文第五點)。三、為簡化流程,明定各主管機關於提報研究項目時,一併推薦人員參加甄試(修正條文第六點、刪除現行條文第八點)。四、專題研究係屬定點研究性質,研究過程已可安排觀摩實習或參加研討會等學習活動,爰刪除觀摩實習及赴其他國家蒐集資料等相關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點)。五、修正規定研究人員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逾期返國及違反服務義務等情形,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以符法制(修正條文第九點)。六、修正規定因公出國報告著作權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十八點規定歸屬於中華民國,以符法制(修正條文第十點、刪除現行條文第十點)。七、增列各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甄試錄取人員須知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之,及研究人員辦理公費結報期限等規定,俾期授權明確,並利執行(修正條文第十一點)。八、增列出國期限及申請延期出國之要件等相關規定,俾期明確,以利執行(修正條文第十二點)。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一、為吸收國外新知,增進現職公務人員與業務有關之知識技能,以應國家建設需要,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一、本計畫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一、本點係依原條文修正。二、為期文字精簡,爰將原第二點移列至本點前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二、目的:為吸收國外新知,增進現職公務人員與業務有關之知識技能,以應國家建設需要。一、本點刪除。二、本點移列至第一點規定,爰配合刪除。二、本計畫每年最多選送公務人員四十名出國專題研究,採公開甄試。行政院以外機關,得列十分之一。前項名額,由「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三、選送名額:每年最多選送公務人員四十名出國專題研究,採公開甄試。行政院以外機關,得列十分之一。前項名額,由「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審核小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組)決定,如有特別需要時,得調整之。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決定,如有特別需要時,得專案調整之。三、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期間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必要時,得經審核小組同意後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四、期間:選送出國專題研究期間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必要時,得經審核小組同意後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四、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優先選送:(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二)各機關、學校組織編制中委任(派)第五五、對象及條件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優先選送:(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二)各機關、學校組織編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職等(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以上之職務。(三)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十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進修、研究。制中委任(派)第五職等(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以上之職務。(三)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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