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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文件QG/SBCZC55-2007/C签发人:张创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1.1本规定是适用于固定资产中除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外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的综合管理。1.2规范了固定资产的构成、采购、验收、建帐、维修、处置、改造等要求和方法,确保资产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资产投资、运行效益。1.3适用于公司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构成的自制有形资产。2定义2.1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a)为生产商品、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b)使用年限超过一年;c)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周转材料管理。2.2下列机械设备、工器具不论其规格大小、价值多少,均不作为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a)液压工具类、电动工具类、风动工具类、手动工具类、1000kN及以下千斤顶,1t及以下小矿车;b)75mm及以下单级离心水泵、潜水泵、轴流风机、高压配电盘等2.3发动机、电动机等凡与机械设备配套成台的,不论其功率大小,价值大小,均与QMS、EMS、OHSMS有关2作为备品、配件处理。3职责3.1企业发展管理部3.1.1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资产的投资论证。组织单台或批量购置预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资产采购招标工作。3.1.2负责公司机械设备年度维修计划和预提大修费计划的编制,大(项)修理的竣工验收及费用结算的核准,大修费预提额的及时调整。3.1.3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管理,负责资产建帐、销帐。审批固定资产处置。3.1.4及时准确地统计各种报表,做好统计资料积累和分析工作。组织资产管理年度检查、资产清查盘点工作。3.1.5对各分(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3.2财会中心3.2.1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3.2.2负责按时向各分公司收缴固定资产折旧费,督查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3.2.3根据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负责向各分公司收缴预提大修费,并根据企业发展管理部预提大修费调整通知调整收缴额度;按照企业发展管理部核准的大(项)修理的结算额拨付款额给相关分公司。3.3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对技术开发项目涉及需购置和改造的资产进行确认。3.4采购中心3.4.1接受企业发展管理部的委托,落实资产的集中采购工作。3.4.2结合市场行情信息,为资产采购选型提供参考意见。3.5分(子)公司3.5.1分(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产部门)3.5.1.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3.5.1.2负责编制本单位资产需求计划,编报购置资产的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接受企业发展管理部的委托,组织采购招标小组负责招标、比价、采购。组织对新购资产的验收。3.5.1.3负责本单位设备维修计划的编制、实施,维修方的选择和维修合同(协议)3的签订,维修过程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维修费用的结算审核,以及维修成本分析。3.5.1.4按规定时间编报本单位闲置资产清单,提出处置申请,对批准处置的资产办理实物交接和产权变更。3.5.1.5按规定维护好资产台帐,及时准确地编报各种统计报表,做好统计资料积累和分析工作。3.5.1.6按要求对资产进行年度盘点,并将盘点资料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3.5.1.7对本单位项目部、厂队和车间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企业发展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督查和考核。3.5.2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3.5.2.1负责对需处置的资产账面净值进行核定,对已购置和处置的资产进行帐务处理。3.5.2.2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公司须按时向会计中心上缴折旧费、预提大修费及大(项)修项目单项核算。3.5.2.3根据本单位资产部门提供的年度盘点资料,核对帐实是否一致。核对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帐实一致。4采购4.1购置计划4.1.1各分(子)公司按当年通知要求,提出次年年度资产需求计划,填写《资产设备需求计划》(记录16.1)报企业发展管理部。4.1.2原则上,对单价或批量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需求,必须经投资论证。具体论证要求和操作按照公司有关机械设备管理实务中“投资论证”的要求执行。4.1.3企业发展管理部经充分论证各单位需求后,酌情采纳,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纳入企业年度预算。4.1.4技术开发项目经技术中心组织论证通过,其中需购置的固定资产按投资项目金额审批权限送批,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购置计划。4.1.5每年7月份,各单位在计划执行中如遇确需变更的,须书面阐述变更理由、变更计划、预算金额等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在原计划预算额度内的变更,由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批;超出原计划预算额度,须报公司领导审批;达到论证条件的同时报送论证材料。批准变更的计划由建设公司发文下达执行。4.1.6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新订单、新项目的开办使用。各需求单位凭借中标通知4书、合同或协议、公司文件,并填写《生产、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类)配置申请表》(记录16.2),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达到论证条件的同时报送论证材料。4.2采购方式4.2.1采购由企业发展管理部按照集中采购和专业、区域划分的原则分别委托采购中心或各分(子)公司实施。4.2.2采购按照公司有关机械设备实务管理中“采购招标”的要求执行,政府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实行。4.2.3招标、比价的结果须经过企业发展管理部确认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5验收资产验收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实务中有关“验收”的要求执行。6分类及编号6.1公司的固定资产分类和编号执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6.2固定资产编号由企业发展管理部统一给出。7建帐7.1外购固定资产7.1.1外购固定资产凭购货发票、购货合同、新增机械设备验收单和试运转记录到企业发展管理部进行登记、编号,凭企业发展管理部开具的“设备购置款结算(预拨)联系单”(以下简称拨款联系单)到财会中心办理拨款结算手续。资产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凭核准后的发票和拨款联系单办理资产入账。7.1.2全资子公司资产部门凭购货发票及复印件、购货合同、新增机械设备验收单、试运转记录到企业发展管理部办理资产建帐手续,除费用渠道不同外,其它手续按7.1.1款执行。7.2自制的资产设备7.2.1自制资产设备,设计书、设计图纸、预算书(应在规定的额度内)等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制造。自制完成须经鉴定和试运转合格后方可办理建帐手续和正式使用。起重机械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照后,方可自行制造。7.2.2自制资产设备须在财务科目“在建项目”中核算,验收后转固定资产。由制5造单位的资产部门凭单位总工审批的自制资产设备结算资料,以结算单代替购货发票,按7.1.1款办理手续。7.3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设备资产使用单位凭投资合同或协议和拨款联系单(实际结算金额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按7.1.1款办理手续。7.4投资回收、接受捐赠7.4.1当公司投资的联营、合资和独资企业因故歇业、停办或注销,固定资产需要回收时,由接收单位的资产部门,持公司同意该企业歇业、停办或注销的批文、清算小组列出的回收资产设备清单和歇业(或停办、注销)单位开具的转让发票,到企业发展管理部办理资产设备建帐、调拨等手续。7.4.2接受捐赠的,由受赠单位资产部门,持捐赠协议到企业发展管理部办理资产设备建帐手续。企业发展管理部、财务中心和收受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凭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作为固定资产增加的依据。无捐赠协议的按盘盈办理。7.5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7.5.1其他方式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等。7.5.2资产使用单位凭相关文件、协议和拨款联系单(实际结算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定的价值),按7.1.1款办理手续。7.6技术改造7.6.1资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拆改,破坏机械设备性能。7.6.2技术开发项目由技术中心组织论证;常规的技术改良由企业发展管理部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按4.1.4款统筹安排年度计划。7.6.3技术改造实施前,由资产使用单位出具改造方案,填写“资产设备改造申请表”(记录16.3),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备案;大型、关键机械设备的技术改造需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7.6.4特种设备改造前除按7..6.3款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外,开工前设备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7.6.5经技术改造的资产设备需作技术鉴定和做好记录,列入单机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改造后由设备单位提请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6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7.6.6资产设备经技术改造验收,由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改造结算资料,报企业发展管理部核准签字后,按核准结算金额办理该资产增值手续。7.7各单位必须建立资产分户台帐,按规定要求逐项录入设备资料,并及时上传资料至企业发展管理部,以便及时正确掌握资产设备的状况。8折旧8.1公司选用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8.2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资产设备明细帐,按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的折旧年限对资产进行折旧。8.3资产从入账次月起按规定提取折旧,减少的资产设备折旧提取至销账月份。9清查盘点9.1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工作,检查使用、保管情况和技术状况,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在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时,不得随意更改账目,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9.2在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设备,由盘盈单位资产部门对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并按资产的新旧程度确定入账价值,同时填报“资产设备盘盈表”(记录16.4)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办理新增资产建帐手续(多台设备制单张盘盈表并附设备清单,清单中按表中要求内容填报)。9.3清查盘点中发现资产设备盘亏,由资产管理单位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核,并按盘亏的要求执行。9.4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各自的盘点计划,企业发展管理部将酌情安排有关人员监盘,并对各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10资产处置10.1闲置资产10.1.1闲置资产是指连续停用半年以上或验收后一年以上不能投产的,以及维修、使用成本过高,产生效益过低的资产。10.1.2特殊、专用资产需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作为闲置资产。10.1.3各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将闲置资产设备清单报企业发展管理部,企业发展管理部编制“闲置资产清单”,列入闲置资产清单的资产作为处置的主要资7源。10.1.4企业发展管理部对“闲置资产清单”适时更新。10.2处置的原则10.2.1先满足内部需求,后进行抵债、转让、报废等。10.2.2转让、报废后实物处理的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须通过比价招标确定处理价格。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前,拟转让价格可询价比价确定。10.2.3对未办理完需要过户等权证变更手续的资产,不予以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10.2.4对外处置资产在未办理完资产处置手续前,不得进行实物交接。10.2.5批量处置固定资产时,资产使用单位需提供详细填报资产的统一编号、资产名称、型号、原值、要求时点的净值、残值、购置年月、财务折旧年限、已提折旧、所在地点部门、技术状况等内容的资产清单。10.3内部调配10.3.1经企业发展管理部协调,当内部调配可能时,由需求单位提出需求报告,经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调拨手续。调出调入双方的资产部门和财务部门凭企业发展管理部签发的“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记录16.5)办理固定资产交接、销账和建帐等转移手续。10.3.2由于企业机构调整或变更隶属关系时,随建制转移的固定资产,由企业发展管理部按公司有关会议、文件的精神办理。10.3.3调配的资产如需权证变更的,由调出单位协助调入单位办理,如已经超过政府机构规定的变更期限无法变更的,由调入、调出单位签订调拨协议,明确机械事故、安全
本文标题:055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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