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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政府规制的我国煤电企业收益协调机制设计*桂良军1谷增军1乔英伟2(1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山东烟台2640052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齐河251113)【摘要】煤电企业是典型的供应链企业,煤电关系紧张、冲突不断,表现为电煤价格之争,本质是煤电利益之争。本文分析认为现有的煤电冲突治理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煤电各方会采取各种策略应对以获取利润;同时,我国煤电企业供应链市场结构导致煤电价格传导机制失效。要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需要加快电力企业市场化改革,在电力销售侧有必要政府规制销售电价;在供应链合作收益分配基础上,设计了政府规制下的收益协调机制总体框架及政府补贴协调机制,最后给出结论。【关键词】政府规制;收益协调机制;煤电矛盾;市场化Deviceoftheearningscoordinationsystemofcoal-electricityenterprisesinourcountrybasedontheGovernmentadministrationGUILiang-jun1,GUZeng-jun1,QIAOYingwei2(1SchoolofAccounting,ShandongInstituteofBusiness&Technology,Yantai264005,China2ShandongXinkuangZhaoguangEnergyLimitedCompany,Qihe251113,China)【Abstract】Coal-electricityenterprisesaretypicalsupplychainenterprises.Today,theirrelationshipsaretenseandtheirconflictsareoften,whichshowthekeyareasofpriceaboutcoal-electricityenterprisesinthesurface;however,thenatureisthekeyareasofinterestofbetweenthem.Aftertheanalysis,thispaperholdstheideathatcurrentadministrationmodeforthecontradictionbetweencoal-electricityenterprisescannotsolvetheproblemfundamentallyandtheystillhavesomecountermeasurestogainprofit.Inthemeanwhile,thesupplychainmarketstructureofthecoal-electricityenterprisesmakesthecoal-electricitypricetransmissionsystemineffective.Inordertosolvethecontradictionbetweencoalandelectricityfromthefoot,themarketizationreformoftheelectricityenterprisesmustbeacceleratedandasforthesellingoftheelectricity,whennecessary,thegovernmentshouldmaketheprice.Onthebasistheearningscooperationandattributionofsupplychain,thispaperdevisesthemainframeworkofearningscoordinationandthesystemofgovernmentemendationandcoordinationandfinallydrawstheconclusion.【Keywords】GovernmentAdministration;theProfitCoordinationSystem;theContradictionBetweenCoalandElectricity;Marketization2002年,国家放开了电煤价格,实现了“市场价”,但对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实行严格的管制,仍实行“计划电”。随着电煤价格的不断攀升,煤电企业之争愈演愈烈,矛盾不断加深,关系更加紧张。2004年以来,针对理顺价格机制,我国频繁出台试图解决煤电矛盾、缓解煤电紧张关系的各种政策,如煤电订货会、煤电价格联动、煤电一体化、长期合同等,但效果并不理想,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相反,各种政策相继陷入了困境。煤电企业矛盾的根源是电力企业市场化改革不彻底,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受到政府规制,导致电煤的价格上涨难以向下游传递,而电力企业与垄断的电网无讨价势力,只能通过与上游煤企进行博弈,以追求利益公平、获取利润空间,使得煤电产业链中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紧张,矛盾加深。事实上,销售电价对物价指数、居民生活以及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巨大,政府规制不可避免。本文试着研究放开上网电价,规制销售电价,在供应链合作收益分配基础上建立政府规制下煤电企业合作联盟的收益协调机制,探索政府规制下运用税收、价格补贴的手段,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一、目前我国煤电冲突治理模式分析与价格博弈策略在我国目前的电力结构中,火力发电占总装机容量的70%以上,煤炭消费的60%供给了发电企业,煤炭和电力两个能源行业之间具有“唇齿相依”的关系赵晓丽[1],是一个典型的上下游供应链企业。长期以来电煤价格受到政府干预,煤电企业因价格问题纷争不止,关系紧张,冲突频繁。为了化解煤电之争,解决煤电企业交易关系紧张问题,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效果不佳,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反而使冲突更加激烈,交易关系更加紧张。(一)目前煤电冲突治理模式分析1.煤电价格联动2004年底,出台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取代之前的煤电订货会(2006年更名为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BGL01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ZR2009HL005)2合同汇总会议),允许煤炭价格上涨时,电价可随着上涨,出发点是缩小计划与市场煤价的差异,是国家在市场煤、计划电背景下,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而出台的电价政策,是政府制定的、为弥补市场缺陷而采取的行政手段。2005年以来,虽然联动了4次,但总是陷入非良性循环的怪圈,只要电价上调,接下来肯定会引来新一轮的煤价上涨,很少出现煤炭价格下跌情况。期间多次达到了煤电联动条件,但迟迟未动。2010年底,面对电煤涨价的恐惧,电力企业再次呼吁煤电联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表示,“电力企业亏损有诸多原因,‘煤电联动’具体怎么联,联多少,要在接下来理清各自责任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目前仍停留在研究阶段。”,王俊智[2]等认为煤电价格联动模式本身并不完善,需要进行再研究。同时,电煤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成本上升既然能够从电力价格的联动上升而得到补偿,使得电力企业缺乏通过提高效率来降低电力生产成本的积极性,相反,电力企业可能会将主要精力用于游说政府,要么提高电力价格,要么人为降低电煤的价格。况且,煤电联动只是针对煤电矛盾本身,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发电企业的困境和煤电之争的深层次问题。因此,煤电价格联动是煤电双方多次博弈的结果,是政府为了平衡煤电双方利益而设置的原则与政策,不是缓解煤电矛盾的根本措施,更不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仅是电力体制改革矛盾的转移。2.煤电一体化煤电一体化,广义上指煤与电的结合。如:煤、电企业相互参股、战略合作、资产一体化等;狭义上指煤、电企业资产一体化经营,成为实质性一体化企业。国内学界与业界一致认为中国煤、电产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必定是煤电一体化,该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认为煤电紧张关系产生的根源在于煤电企业之间所形成的纵向价格双轨制,纵向一体化才是缓解煤电紧张关系的有效途径[4];也有人认为,煤电一体化显现出较强的协同效应,交易内部化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甚至一体化后,企业规模扩大,抗风险能力更强,还可以获得合并纳税收益等等[5]。事实上,对于电力企业来说,煤电一体化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发电厂的煤炭供应,而不是靠煤矿投机赚钱,是不得已而为之;本质上,煤电一体化是将煤电问题内部化到大的能源集团,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行政手段协调煤电问题。况且,煤炭和电力生产技术相关性比较弱,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发电企业后向一体化煤炭企业的成本节约空间有限,规模经济也不存在;同时,一体化后的煤炭企业不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不必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尤其在目前发电企业国家垄断经营的条件下,反而会刺激煤炭企业转移成本和转移不良债务的欲望,加重一体化企业的负担[6];再者,一体化后的煤炭部门生产成本的增加同样会带来发电价格上升的压力,一体化也只是将显性的电煤定价冲突隐性化了;此外,煤电一体化仅解决了部分发电企业的电煤供应问题,解燃眉之急,不可能大规模并购,否则会影响企业效益。据资料显示,在美国,煤电一体化也仅占电煤供应市场的15%,而未煤电一体化的发电企业,仍然要面对煤电矛盾,甚至由于煤电一体化影响了资源优化配置,使它们的煤炭供应形势变得更加严峻。大量的煤电一体化只会加剧发电企业之间争夺和控制煤炭资源的程度,而没有解决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之间的矛盾[7]。因此,一体化本身不能完全消除煤电价格冲突的实质——煤炭市场定价和政府管制下的电力定价,不可能缓解煤电紧张关系。3.长期合同从长远看,我国煤炭市场将会向稳定、成熟和规范的市场发展,煤电行业可以改变签订一年期合同的做法,用长期合同建立新型的煤电行业关系[8]。相对我国的合同时间期限,美国煤矿和电厂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基本上是长期合同,其中,10年期合同占39%,11年~30年期合同占32%,30年以上长期合同占29%。参照美国煤电企业的做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煤电行业签订5年期甚至更长时期的电煤供应长期合同是将来的发展方向。至于电煤价格,可以近年来国内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为限,按照行业平均利润,从中商榷双方能够接受的合理水平;运力上,可以根据签订的电煤供货合同,由煤炭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实际执行中,按照合同确定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供货和结算。理论上,通过签订长期合同,可以建立起新型稳定的煤电供需关系。但是,市场机制、不完全契约理论告诉我们,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或者交易费用,使得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的,不完全契约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责,而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来解决,重心在于对事前的权利(包括再谈判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一旦自然状态实现,在这种具有双边锁定特征的再谈判过程中,投资方就面临被对方“敲竹杠”或攫取“可占用性准租金”的风险,即投资者投资的边际收益中有一部分被对方分享了。由于电煤价格上的政府干预,煤炭企业认为其扩大产能的投资收益部分被电力企业分享了,导致合同履约率极低。在2009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汇总会上,五大电力集团与煤炭企业由于价格分歧一单未签。2010年政府取消了一年一度的煤炭产运销衔接会,取而代之是煤电双方签订长期电煤合同,但是,在现有体制下如何规范双方企业来签订长期合同至今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方略。同时,2010年,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电企、煤企及铁路三方,对本年30万吨以上的重点电煤合同进行了抽查,结果发现合同兑现率不足50%[9]。一年3期电煤合同履约率都很低,中长期合同能否顺利执行更是可想而知。再者,我国的煤电市场需求长期大幅波动,导致价格上下幅度较大,这样对原有长期合同的重新谈判成为必然。由于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重新谈判会对事前激励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引发煤炭企业或者发电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完全契约使违约成为了可能,机会主义行为又使违约成为了必然。在政府干预下,即使签订了长期的电煤购销合同,但是履约率很低,甚至即使保持一定的履约率,但电煤质量低劣,长期合同治理模式的效果又有多大?(二)现有模式下的煤电价格博弈策略现有的冲突治理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电企业之间的矛盾。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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