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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信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地面业务通信第二节场内移动通信第三节有线电话通信第四节地空通信第五节航务管理通信第六节对空广播第七节机要通信第八节正常飞行的通信保障第三章导航和雷达保障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机场导航、航路导航、监视雷达第二节导航雷达设备的设置和使用第三节正常飞行的导航雷达保障第四章专机和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第一节专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第二节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第五章技术管理第六章业务管理制度第七章业务技术培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依据。民用航空各级领导、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全体人员和使用通信导航雷达设施的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第二条通信导航雷达工作是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迅速、准确、可靠地为民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和雷达服务。第三条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任务:(一)规划并组织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二)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地面之间、地空之间的通信保障。(三)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和雷达保障。(四)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修。(五)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人员的在职业务训练。①根据民航局令第5号,1982年12月21日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工作条例》自施行之日起废止。——编者注第四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划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统一的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章制度,规定通信导航和雷达台站人员定额和技术标准,编制全国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资料。(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组织本地区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补充规定,编制和管理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资料。(三)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负责具体实施本中心(站)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飞行保障工作。第五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通信航雷达部门是管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业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和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是日常运行部门,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根据民航局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对他们实行技术业务管理。第六条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级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技术业务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心尽力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第二章通信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民用航空通信分为地面通信和地空通信。地面、地空通信网络,应当根据航线、机场的分布,空中交通管制、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的通信手段,采用先进的通信方式,组织实施。第八条民用航空国际通信电路和全国性的地面通信网络、地空通信网络,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地区性的,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拟定,报民航局批准后,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通用航空专业地面、地空通信电路的设置,由通用航空公司提出申请,有关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拟定保障计划,报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民航局备案。地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地空通信电路,由各该单位拟定设置计划,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通信电路的设置航路导航台站的地面通信电路,根据需要设置。一般航线机场设置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和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并根据需要设置起飞线塔台。主要机场设置塔台、起飞线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甚高频紧急通信地空台、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和管制移交通信电路。担负中低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担负高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高空地空台。担负国际航线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国际地空台,并视情况设国际地面业务通信电路。飞行繁忙的机场,可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设置进近管制台和(或)地面管制台。按气象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要求和规划,设置高频或甚高频对空广播台。为满足航空公司航务管理要求,可根据航空公司的申请,分别设置高频或甚高频航务管理通信地空台。第十条民用航空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根据民用航空通信网络的安排,督促检查所辖地区内的民用航空通信台站和使用民航通信设备、电路的单位,认真执行各种通信规定。设置和使用民用航空通信设备、电路的单位,应当接受检查。第一节地面业务通信第十一条地面业务通信是各民用航空地面台之间传递飞行动态、航行情报、气象、运输生产以及其他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电报、电话和数据信息的通信。地面业务通信网络由连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机场、航务管理中心(站)、航空公司、通信导航台站之间和国际间的通信电路组成。地面业务通信网络包含:(一)国际通信电路中国民航局与外国民航局通信中心之间建立传递国际间规定种类的航空电报的航空固定业务通信电路。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电报经由《国际航空电信协会》通信电路传递。(二)国内通信电路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站)、航空公司、机场、通信导航台站之间,建立传递民用航空各类电报和数据信息的电路。国内通信电路,以有线电工作方式为主,无线电工作方式为辅。(三)管制移交通信电路相邻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之间(包括中国与相邻的外国管制部门之间)、本地区各管制部门之间建立管制移交和飞行协调的通话电路。管制移交通信电路使用有线电或无线电工作方式,并配备录音设备。(四)通用航空通信电路执行通用航空飞行机场的电台与作业基地流动电台以及小型流动电台之间,建立传递通用航空各类电报的通信电路,必要时可兼作通用航空地空通信,使用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方式工作。(五)飞行院校通信电路飞行院校与所属分校之间,飞行院校与有关地区管理局之间,建立传递训练飞行电报的通信电路,使用有线电或无线电工作方式。第十二条地面业务通信网中的国内无线电波道,由规划网络的部门指定一个电台作为控制台,负责该波道的业务指挥,调整换频时间,监督执行各项通信规定和维护通信秩序。第二节场内移动通信第十三条机场范围内的单位、人员和民用航空专用流动车辆之间,建立传递保障飞行以及其他信息的无线电话通信。场内移动通信网络,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按照《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和设置,并制定使用细则。第三节有线电话通信第十四条机场内部、机关企事业内部以及与外部有关部门之间建立的电话通信。机场、机关企事业和外部的电话通信,应当采用邮电公用线路。机场、机关企事业内部的通信网络由民用航空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统一规划,分别建设。航行、通信、气象、运输服务等单位之间的通信和遥控线路采用自建或租用专用线路,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统一规划。第十五条电话总机话务员应切实掌握电话转接的主次,保障主要电话优先接通,并建立挂发和直拨长途电话的审核、登记制度,控制长途电话的使用,尤其要控制国际、国内长途直拨电话的使用范围。不属于航行调度、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的事宜,不得使用调度等级的长途电话。第四节地空通信第十六条民用航空地空台与航空器电台或航空器与航空器电台之间,建立用于空中交通管制、通报飞行动态、传递飞行情报等的无线电通信。按照不同的职责,地空台分为:(一)塔台,用于机场区域内的起落航线、仪表进近航线以内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空间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在没有进近管制台的机场,还用于进近管制区域内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具体通信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二)起飞线塔台,用于辅助塔台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其通信范围在《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中规定。(三)进近管制台,用于机场区域内除塔台管制范围外的空间,包括空中走廊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四)地面管制台,用于对机场范围内地面滑行的航空器及引导车实施指挥的地面管制通信。(五)甚高频航线地空台,用于管制区内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六)甚高频紧急通信地空台,用于航空器和所载人员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和机长之间进行紧急通信。(七)高频中低空地空台,用于中低空管制区域内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八)高频高空地空台,用于国内高空管制区域内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九)高频国际地空台,用于对外国航空器和中国民航国际航班在中国境内飞行实施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十)高频通用航空地空台,用于对通用航空飞行保证的通信,必要时兼做作业基地与负责管制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之间的地面业务通信。第十七条各地空台应配置录音设备,并由值班管制员(或话务员)直接与机组通话。第五节航务管理通信第十八条航务管理通信是航空公司与所属航空器之间传递飞行情况和实施飞行签派、航务运营业务的通信。航务管理通信分高频和甚高频通信。高频航务管理通信主要用于航空公司与在国外或国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通信。甚高频航务管理通信主要用于航空公司与在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通信。航务管理通信由航空公司提出使用要求,地区管理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如地区管理局建设有困难,可由航空公司在地区管理局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自行建设。第六节对空广播第十九条高频对空广播,用于气象部门向飞行中的航空器广播气象情报。甚高频对空广播,用于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飞行中的航空器广播有关的飞行情报。第二十条对空广播,由气象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使用要求,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第七节机要通信第二十一条民航局机要通信,用于保障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传递行政机密电报的通信。在设有有线电路的地点,机要通信使用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在没有有线电路的地点,可设立无线电机要通信电路。特殊提况下,在没有机要通信电路的地点,经民航局批准,可临时建立机要通信电路。第八节正常飞行的通信保障第二十二条机场区域内飞行的通信保障(一)在机场区域内有飞行活动的全过程,应当保证塔台通信设备不间断地工作。(二)起飞线塔台通信设备,按照值班管制员所要求的时间提供使用,并保证不间断的工作。(三)应当保证管制室同本机场有关通信导航雷达台站之间以及管制部门之间的通信电路顺畅。第二十三条航路飞行的通信保障(一)地面业务台相互之间应根据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管制室的需要,保持通信联络。(二)航路地空台应当保持设备经常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按管制员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提供使用。(三)航空器电台应当与负责空中交通管制的地空台保持可靠的不间断地空通信联络。第二十四条通用航空飞行的通信保障(一)根据通用航空公司与有关的通信导航部门的协议和批准的通信保障计划组织实施。(二)通用航空飞行的地面通信,通常使用航空地面业务通信电路。业务繁忙时,可开放通用航空通信电路。通用航空飞行的地空通信,在航线上飞行时,按航班保障;在航线外或作业飞行时,可以开放通用航空地空台保障。第二十五条国际航线飞行的通信保障(一)航空器在国内飞行时,应当按民航局的有关规定进行通信联络。(二)航空器在国外飞行时,同外国地空台进行的通信联络,应当按照有关协议和所在国家规定的通信程序和方法进行。(三)国际航线飞行所需要的通信导航资料,由民航局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第二十六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飞行的通信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有关通航协议以及民航局的规定组织实施。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飞行所需要的通信导航资料,由民航局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第三章导航和雷达保障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七条导航分为机场导航、航路导航;雷达分为着陆雷达、监视雷达和用于空中交通管制的一次、二次雷达及终端管制设备(简称航管雷达设备)。导航雷达保障必须根据机场、航线
本文标题: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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