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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定》简介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主体:公共部门为履行公共职能所进行的非盈利性采购政府采购资金:公共资金政府采购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什么是政府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公共组织从事商业销售活动以外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为履行公共职能,使用公共性资金所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占GDP10-15%占财政支出30%我国相当于1万亿人民币WTO的职能管理WTO各项协定提供贸易谈判场所处理贸易争端监督各国贸易政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WTO的组织结构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委员会其他机构WTO组织结构图WTOstructure.doc《WTO协定》附件清单附件1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1]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1]《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已于1997年年底终止。诸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s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1997年年底终止)国际牛肉协定(1997年年底终止)只对参加方具有约束力《政府采购协定》产生背景:政府购买排除在GATT管辖范围之外,或者不必遵守给予来自其他WTO成员的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要求,或者不必遵守国营贸易企业的非歧视要求,而且也一般被排除在GATS之外适用范围: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包括建筑服务。此外,该协议还扩展到地方政府实体的采购及其他政府实体和企业的采购核心内容:规定在该协议所涉及的政府采购中,签署方给予其他签署方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并要求它们遵守详细的程序,以保证潜在的外国供应商得到竞争政府合同的真正机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第8款(a)项本条的规定不得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不以商业转售为目的或不以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为目的的产品的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3条政府采购,第1款第2条(最惠国待遇)、第16条(市场准入)和第17条(国民待遇)不得适用于管理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而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要求,此种购买不是为进行商业转售或为供商业销售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协定的目标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扩大国际贸易提高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历史沿革协定文本签署/修改日期生效日期1979年GPA1979年4月12日1981年1月1日1979年GPA修改文本1987年1988年1月1日1994年GPA1994年4月15日1996年1月1日1994年GPA修改文本2006年12月8日临时议定文本?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第3条--给予其他参加方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货物、服务和供滴的待遇--不得歧视其他参加方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透明度原则:第17条、第19条,附录4《政府采购协定》第1条范围第2条合同估价第3条国民待遇和非歧视第4条原产地规则第5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6条技术规格第7条招标程序第8条供应商资格第9条关于预定采购的邀请第10条选择程序第11条投标和交货期限第12条招标文件第13条投标书的提交、接收和开启及合同的授予第14条谈判第15条有限招标第16条补偿第17条透明度第18条关于实体义务的信息和审议第19条关于各参加方义务的信息和审议第20条质疑程序第21条机构第22条磋商和争端解决第23条本协定的例外第24条最后条款《政府采购协定》附件附录1附件1至附件5列出本协定的适用范围:--附件1中央政府实体--附件2地方政府实体--附件3其他实体--附件4服务--附件5建筑服务附录2各参加方为公布预定招标通知--第9条第1款及授标后通知--第18条第1款所使用的出版物附录3各参加方为每年公布关于在选择性招标程序中的合格供应商常设名单信息所使用的出版物--第9条第9款附录4各参加方为公布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裁决及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有关政府采购程序所使用的出版物--第19条第1款总备注GPA参加方参加方生效/加入日期加拿大1996年1月1日欧盟27个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1996年1月1日--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2004年5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2007年1月1日中国香港1997年6月19日冰岛2001年4月28日以色列1996年1月1日日本1996年1月1日韩国1997年1月1日列支敦士登1997年9月18日荷属阿鲁巴1996年10月25日挪威1996年1月1日新加坡1997年10月20日瑞士1996年1月1日美国1996年1月1日GPA观察员约旦*吉尔吉斯*摩尔多瓦*蒙古阿曼*巴拿马*斯里兰卡中国台北*土耳其注:*加入谈判进行中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亚美尼亚喀麦隆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格鲁吉亚*政府采购的主体中央政府实体地方政府实体其他实体政府采购的范围货物:全部货物,协调制度或FSC服务:CPC分类,金融(银行、电信、保险)、电信(基础、增值)、运输、教育等建筑服务:CPC,51章门槛价(单位:SDR)成员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货物服务建筑服务货物服务建筑服务货物服务建筑服务加拿大130,000130,0005,000,000355,000355,0005,000,000355,000355,0005,000,000欧盟130,000130,0005,000,000200,000200,0005,000,000400,000400,0005,000,000中国香港130,000130,0005,000,000n.an.an.a400,000400,0005,000,000冰岛130,000130,0005,000,000200,000200,0005,000,000400,000400,0005,000,000以色列130,000130,0005,000,000250,000250,0005,000,000355,000355,0005,000,000日本130,000130,0004,500,000建筑设计服务:450,000200,000200,00015,000,000建筑设计服务:1,500,000130,000130,0004,500,000或15,000,000建筑设计服务:450,000韩国130,000130,0005,000,000200,000200,00015,000,000450,00015,000,000列支敦士登130,000130,0005,000,000200,000200,0005,000,000400,000400,0005,000,000荷属阿鲁巴130,000130,0005,000,000n.a.n.a.n.a.400,000400,0005,000,000挪威130,000130,0005,000,000200,000200,0005,000,000400,000400,0005,000,000新加坡130,000130,0005,000,000n.an.an.a400,000400,0005,000,000瑞士130,000130,0005,000,000200,000200,0005,000,000400,000400,0005,000,000美国130,000130,0005,000,000355,000355,0005,000,000250,000(USD)或400,000250,000(USD)或400,0005,000,000中国首次出价500,0004,000,000200,000,000900,000300,000,000SpecialDrawingRightsWednesday,August20,2008CurrencyCurrencyamountunderRuleO-1ExchangerateU.S.dollarequivalentPercentchangeinexchangerateagainstU.S.dollarfrompreviouscalculationEuro0.41001.471300.6032330.088Japaneseyen18.4000110.080000.167151-0.327Poundsterling0.09031.856300.167624-0.354U.S.dollar0.63201.000000.6320001.570008U.S.$1.00=SDR0.6369390.039SDR1=US$1.57001采购方法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有限招标谈判采购招标程序招标通知供应商资格投标和交货时限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标书的提交、接收和开启合同的授予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范围:发达国家应努力列入购买对发展中国家有出口利益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议定的例外:谈判议定部分实体、产品或服务对国民待遇规则的例外技术援助例外军事物资、国家安全、国防目的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知识产权;或与残疾人、慈善机构或监狱囚犯产品或服务争端解决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质疑鼓励磋商质疑:设立非歧视、及时、透明和有效的质疑程序GPA修改文本一是GPA的文字更加简明、易懂二是合并相关的条款,将分散在各个条款的相关部分重新整合,使协议更具条理三是重排条款次序,使其更加符合采购程序的实际操作顺序GPA修改文本正文附录导言附录一中央实体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建筑服务服务其他实体地方实体总注释22个条款适用范围发展中国家普遍原则采购程序技术规格信息披露招标与合同争端解决质疑与审查条款变化由原协定的24个条款变为22个条款;增加:定义、电子化手段与电子竞标、适用范围的修订和变更、期限;合并:适用范围与估价、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原产地规则+补偿条款=普遍原则、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采购机构的信息提供与透明度、邀请招标+邀请+供应商资格;修改:适用范围、发展中国家、供应商资格、采购方式。加入任何属WTO成员的政府,可根据其与各参加方议定的条件加入GPA提交申请涵盖范围谈判,主要通过双边谈判审查申请加入方国内政府采购体制与GAP的一致性,主要通过诸边磋商平行进行总体加入程序及政府采购体制审查参考时间表第0个月申请加入第2个月递交对GPA/35问题单的答复(国情报告)第4个月签署方提交书面问题第6个月第一轮多双/诸边谈判,包括对签署方问题单的答复第8个月签署方提交后续问题单第10个月第二轮双/诸边谈判第12个月如需要,提交后续书面问题单并答复第14个月申请方提交其为使国内政府采购体制符合GPA要求而采取的措施的情况报告第16个月如需要,进行进一步双/诸边谈判第18个月散发和审议涉及最终出价的加入条件的初步决议,以及通过委员会决议与附录有关的谈判参考时间表第0个月递交初步出价(在提出申请后6个月内递交)第2个月收到签署方书面问题单第4个月非正式双/诸边谈判,包括对问题单进行答复第7个月如需要,递交更新
本文标题:WTO《政府采购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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