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指南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指南第一部分标志第一章总则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总则》(GB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及《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要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以下简称(老标准),(GB5768、1-2009)(GB5768、2-2009)(GB5768、3-2009)以下简称(新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以下简称(新规范)。新标准部分替代了老标准,新标准对城市路段交通管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2、分段建设的同一条公路采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3、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应在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4、本指南适用于高速、一级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及专用公路。第二章一般规定一、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新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应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三、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全面、系统、连续、均衡,避免信息过载、信息不足或内容相互矛盾,有歧义。四、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或去除。五、施工或养护期间,如开放交通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三章交通标志一、标志版面布置1、同类交通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悬空支撑结构的各交通标志版,应统一高度和边框规格。2、标志版面规格和文字大小应根据设计速度来布局。3、考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版面增加少数民族文字及地名音译汉字字数较多的情况,文字高度可适当减小,或采用高宽比1:0、75以内的窄体字。4、少数民族文字排在汉字上方,少数民族文字的字高应选用版面字高1/2h,字宽4/5h,笔画粗1/5h,首字母应为大写,其余小写。5、标志中出现地名时,地点名称应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划图》上名称,公路沿线经过村、镇的地名应该为准确音译汉字,地名应经当地名委员会审核。6、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以1km为单位,不足1公里时,四舍五入。7、当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差大于20km/h时,应按运行速度设置交通标志的版面规格、设置位置。8、高速、一级公路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内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设置空间受限时如采用柱式支撑结构标志版面可采用最小值。二、标志设置位置1、交通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的公路交通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小于60m,其他公路交通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小于30m。2、公路交通标志宜单独设置,如需并列设置时:(1)应对交通标志提供的信息进行排序。(2)同一支撑结构上的标志不应超过4个,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3)公路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路侧柱式交通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选180cm-200cm,悬臂、门架式等悬空标志净空高度不小于500cm,路侧柱式交通标板内缘距路肩边线应不小于50cm,但距路肩边缘不宜过远。三、标志的支撑1、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和小尺寸指路标志采用单柱式,中大型指路标志可采用双柱、多柱式支撑方式。2、当路侧安装空间不足或受遮挡时采用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支撑式。3、公路沿线设施上有上跨天桥等构造物,路侧设置高挡土墙或照明灯杆等时可采用附着式支撑方式。4、设置于相同位置,内容、类型相近的交通标志,应采用同一支撑方式。四、材料要求1、交通标志板采用反光膜材料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采用一、二级反光膜。二、三级公路采用三级反光膜,四级公路采用四级反光膜。2、悬臂式、门架式等悬空交通标志,宜采用比路侧交通标志等级高的反光膜。3、交通标志版采用铝合金、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型材、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材。4、支撑结构交通标志立柱、横梁等可采用钢管、H型钢、槽钢及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钢管顶端应设置柱帽,钢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位于桥梁段的单柱式交通标志可采用钢结构附着在桥梁上。第四章警告标志一、一般规定1、公路本身及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时,经充分论证可设置警告标志。2、警告标志不得过量使用。3、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应执行《规范》,并结合现场条件确定。4、与公路线形有关的警告标志、急弯、反向弯路、连续转弯、陡坡、连续下坡标志应按《规范》设置条件设置。第五章禁令标志一、一般规定1、在需要明确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路段起点前,应设置禁令标志。2、部分禁令标志可在开始路段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设置有关指路标志,提示被限制车辆提前绕道行驶,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志时,原则上应按禁令、指示、警告标志顺序,自上而下,自左而右设置。两个警告标志并设时,应将提醒驾驶人危险因素的主因的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两个禁令标志并设时,应按禁止、限制的严厉程度或按对公路安全的影响程度,将相对重要的禁令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3、禁令标志应与相应的交通标线协调使用。二、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1、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限速标志。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入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2)各级公路的技术指标受设计车速控制路段,低于设计规范规定极限值的路段,视距不足的路段,经过村镇、学校、行人较多的路段。3)因车速过快经常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2、限速值应根据路段的具体情况,分别选用设计速度或运行速度值。公路交通条件过于复杂的,在交通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可选用小于设计速度的限速值。3、限制速度标志与解除限制速度标志,一般成对设置,在限速路段终点处,设置新的限制速度标志表示前一路段限制速度解除时,可不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第六章指示标志一、新增标志单行路标志:当前方公路或相交公路为单向行驶公路时,应设置单行路标志,一般设置在与单行路相交公路的两侧,可以配合禁止左转、禁止右转等标志一起使用,在T形交叉口处单行路标志一般平行设置在单行路旁。二、高速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一)一般规定1、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按照标志的功能分为路径指引、沿线信息指引、沿线设施指引,其他标志包括旅游区标志及告示标志。2、路径指引标志1)入口指引标志包括:入口预告标志、入口地点、方向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2)行车确认标志包括:地点距离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3)出口指引标志: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及出口地点、方向标志。3、沿线信息指引标志1)沿线信息指引标志包括起点标志、终点预告标志、终点指示标志、终点标志、著名地点标志、分界标志、交通信息标志、里程牌和百米牌、停车领卡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车道数增加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车距确认标志、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隧道出口距离预告标志。2)公路沿线信息的指引,通常以使用路线编号为原则。4、沿线设施指引标志沿线设施指引标志包括紧急电话标志、救援电话标志、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ETC(专用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指示标志、计重收费标志、加油站标志、紧急停车带标志、服务区预告标志、停车区预告标志、停车场预告及停车场标志、爬坡车道标志、超限检测站标志。5、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指路标志的设置,分别以减速车道渐变起点和加速车道渐变终点为前后基准点。6、以匝道收费站为界,除特殊规定外,高速公路主线及相连的匝道指路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衬边,收费站以外的匝道及被交道路的指路标志,版面颜色应为蓝底、白字、白边框、蓝色衬边。(二)行车确认标志1、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5km,小于10km,应设置一处地点距离标志,当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30km,地点距离标志,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加密设置。重复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应保持地点信息的关联性。2、地点距离标志上的地点名称,宜采用三行按由近到远顺序排列。1)第一行的地点为近程目的地,应选用经由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可到达目的地信息,所选信息应与前方设置的出口预告及出口系列标志中的指路信息相一致。2)第三行的地点为远程目的地,同时作为指示路线总体前进方向的基准地区,在一定距离内保持相对固定。当沿线存在自治区首府城市、地区、地级市以及重要地点等信息时,应以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上述地区名称,作为基准地区。当临近基准地区时,再按照上述原则选择下一个主要地区作为新的基准地区。当沿线不存在基准地区时,应选取距当前所在地最远的其他重要地区,著名地点作为远程目的地。3)第二行的地点为中间远程目的地,宜选取上述两个目的地之间的最近的其他重要地区,如无重要地区,应选取其他重要地区、著名地点。当接近基准地区时,应选用基准地区作为第一行地点。例如:乌鲁木齐伊宁下一个交叉口到达地重要地区做为基准区(三)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受雨、雪、雾等视距不良的特殊天气影响较大,可设置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同时在该路段路面施划白色半园行车距确认线。三、一般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1、一般公路的指路标志应包括路径指引、地点指引、沿线设施指引、公路信息指引标志,其他标志包括旅游区标志、告示标志等。2、指路标志的版面信息主要由公路编号(名称)、目的地名称、地理方位和距离等四大信息组成。3、路侧设置的指路标志提供的主要目的地信息不应超过三条,两块或两块以上悬空设置的交通标志,目的地信息的总数也应尽量减少。4、路径指引标志包括:平面交叉预告标志、平面交叉告知标志、确认标志。5、平面交叉预告标志:当公路车道数较多,车辆变换车道需要一定距离或当公路与其他干线公路相交叉及左、右转弯交通时较多,第一行昌吉28km第二行石河子150km第三行伊宁690km为防止平面交叉附近交通混乱时,应设置平面交叉预告标志。1)在公路与公路相交处,应根据相交公路的行政等级设置相应的路径指引标志,主线或被交公路为国、省道时应设置预、告、确标志;主线为专用公路时应设置告知标志。2)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的公路平面交叉预告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告知标志300m-500m处。3)其他公路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处150m-300m处。6、平面交叉告知标志平面交叉告知标志指明的公路编号(名称)、地区或地点等的名称和方向信息,应与平面交叉预告标志相同,设置于距平面交叉30m-80m处。7、确认标志1)确认标志包括地点距离、公路编号标志等。2)地点距离标志应设置在平面交叉的公路入口后300m-400m或两个平面交叉中间的适当位置处。3)公路编号标志可独立设置在平面交叉的公路交叉口后30m-80m的位置。第二部分标线第一章一般规定一、分类标线按其设置形式分为纵向标线、横向标线、其他标线。二、标线材料设置于路面公路交通标线应使用抗滑材料,标线表面的抗滑性能不应低于所在路段路面抗滑性能。三、连续设置实体式交通标线时,应依据需要每隔10m-15m设置排水缝,排水缝宽度为3cm-5cm。第二章纵向标线一、纵向标线按其功能分为1)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潮汐车道线,车行道边缘线,左弯待转区线,路口导向线和导向车道线等指示标线。2)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和禁止停车线等禁止标线。3)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接近障碍物标线和铁路平面道口标线等警告标线。二、对向车行道分界线1、设置条件二、三级公路及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应设置对向车行道分界线。2、设置形式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分为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和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两类,根据沿线公路条件,行车障碍物的分布,视距及双向交通量构成条件加以选择。可跨越对向车行行道分界线采用单黄虚线,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采用双黄实线、黄色虚实线和单黄实线。三、同向车行道分界线1、设置条件当同一行驶方向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车行道时,应设置同向车行道分界线。2、设置规格1)单黄实线、单黄虚线宽度为15cm,,特殊情况下可降低至10cm。2)单黄虚线的线条长度为4m,空白段长度为6m。3
本文标题: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指南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2708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