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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规范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矿产勘查是指非国家投资的营利性矿产勘查活动。凡由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勘查范围变更登记时,必须依照勘查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矿产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申请审查。第三条实施方案由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方案执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有关资料;(二)查验经专家审查的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工作阶段性成果报告、勘查地质报告,并归入探矿权申请档案;(三)对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实施方案审查申请;1(二)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三)负责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整理,督促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实施方案,形成最终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3份),同时抄送探矿权申请人(1份)。(四)对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或储量评审的项目,组织审查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第六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重要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二)根据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涉及实施方案调整)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四)参加项目的野外验收。第七条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必须符合本办法所附《矿产普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的要求。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图;(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新立的除外);(三)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转让申请书;(五)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包括附图、附表、附件及探2矿权初次申请或延续登记的其它必备件,实施方案中设计有坑探工作量或老窿清理的,必须附安监部门的意见);(六)申请探矿权延续的,还应当提交矿产勘查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附图、附表、附件)和年检报告;(七)审查专家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第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转入审查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受理台帐(包括不予受理的送审项目)。第十条对决定受理的审查申请,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审查组,每个项目的审查组人员一般由3—5人组成,审查组设主审1人,副主审2人(技术1人,经济1人)。必要时,审查组可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第十一条实施方案审查以会审形式定期进行。会审时由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和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发表意见,审查组最终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书。探矿权分立的,审查组应提出分立可行性论证意见。第十二条审查意见书应自审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实施方案修改时间),并自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实施方案经主审专家复核认可3后,由申请人连同探矿权申请资料一并送达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审查意见有改动的,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告知书一并作为探矿权许可、矿产勘查监督管理的依据。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在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送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报送一份。省国土资源厅在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寄送勘查许可证发证通知时,专家审查意见和告知书一并寄送。第十五条申请人对审查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复审的决定。决定予以复审的,复审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复审意见。第十六条实施方案应当由编制实施方案的地质勘查单位实施。变更地质勘查单位的,应当提供探矿权(申请)人与原地质勘查单位解除合作勘查合同、与续作地质勘查单位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等资料,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十七条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当编制矿产勘查阶段性成果报告,比照本办法进行审查;申请探矿权保留或者转采矿权的,应当编制矿产勘查地质报告或储量报告,按照储4量评审、备案的要求送交有关储量评审机构审查。第十八条审查工作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与申请人及勘查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以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工作。审查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实施方案审查质量负责,对提供审查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供审查的资料弄虚作假、探矿权人无勘查资质自行从事勘查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地质勘查单位不履行勘查合同而将勘查工程让与他人或者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审查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给予通报并取消审查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5矿产普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第一章前言1、目的任务主要包括任务来源(企业或个人出资等)、勘查工作主要内容、工作周期及成果提交时间等。2、工作区范围和地理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区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拐点经纬度或直角坐标)、工作区面积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供水、供电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概况等。3、探矿权登记情况新立探矿权的取得方式、缴纳探矿权价款等情况;延续、变更探矿权的历史情况。第二章以往地质工作程度1、区域地质工作情况主要是各种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化探、区域物探(包括区域重力、磁法、航空电法、航空能谱测量等)、遥感地质等,并对其成果作简要叙述。2、普查区矿产地质工作情况6开展矿产勘查工作的单位、工作性质、工作程度、投入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及取得的主要成果。与本次普查有关的地质工作,应附已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及主要工程分布图。对已提交的成果应确切地予以表达。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予以叙述,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对已经涉及本次普查的科研工作,要重点说明其工作成果和重要结论。3、本次探矿权登记以来的地质工作介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的比例,对矿体、矿脉的控制程度与研究程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较详细的介绍。第三章普查区地质概况1、区域地质成矿条件重点阐明区域地质背景、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特征、遥感地质特征、区域矿产分布及成矿规律。对延续及变更登记的,甚至可以简化或省略。2、普查区地质特征重点放在与成矿有关的地层、构造、岩浆作用和变质作用等地质特征上,同时阐述普查区内物、化探异常特征及其与成矿作用的关系。3、矿体地质特征包括矿体的形态、规模、产状、空间位置、分布特征、矿物共生组合、矿石品位、矿物成分、化学成分、围岩蚀变7等特征;围岩、夹石的岩性、产状、形态等;成矿后断层对矿体的破坏性等。4、矿床开采技术条件与矿石选冶情况简述矿床开采的内、外部条件(交通、供水、供电、劳动力的保证及矿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未来开采方式等);通过类比,介绍矿石的选冶性能,提出矿石的可能用途。第四章工作部署1、工作部署原则根据普查任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总体工作思路和部署原则。2、总体工作部署根据项目的要求与上述部署原则,对不同层次及各类地区作出总体部署,视情况分年度提出各工作阶段的主要任务,说明各项工作间的衔接及施工顺序,并附相应的工作部署图。3、年度工作安排说明年度工作安排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量,尤其是当年的工作安排。4、实物工作量为完成目标任务设计实物工作量(附实物工作量一览8表)。第五章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1、测量包括工程点及剖面测量,说明测量方法及质量要求。2、地质填图视勘查区大小、矿床的复杂程度和勘查工作程度,确定矿区填图类型(大部分矿区进行草测,个别情况复杂的进行简测)及比例尺,说明填图范围、面积、剖面测制地点的确定、填图精度的要求及方法的选择。3、槽井探重点说明各类槽井探工程布置原则、工程间距、规格、工作量、施工顺序、质量要求。4、钻探主要说明钻探工程布置原则、工程间距、工作量、施工顺序及质量要求。5、坑探主要说明坑探工程类型、布置原则、工作量及质量要求。普查阶段一般不使用坑探工程,确因条件限制不宜布置钻探工程的,可布设坑探工程。煤矿勘查应以钻探为主。严禁使用坑探工程以采代探或边探边采。6、物探与化探9主要说明物、化探测量的类型、布置原则、工作量及质量要求。物探应根据已有的物探资料、普查矿种及围岩的物性特征部署,比例尺按普查面积及矿床大小选择;化探采用的比例尺及取样分析方法,要根据普查区特点进行选择。7、取样与化验应详细说明拟采集的岩矿样、化学样、光谱样、选矿试验样和同位素样等各类样品的采集目的、采样原则、数量、分析测试项目等。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安排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的工作量、工作范围、工作目的、综合研究方法及质量要求。延续、变更或提交报告的应开展或完成以下工作。(1)初步查明或了解矿区含(隔)水层,主要构造破碎带、风化带、岩溶发育带的水文地质特征、发育程度和分布规律;主要水体分布范围和平水期、丰水期、枯水期的水位、流速、流量、水质、历年最高洪水位及其淹没范围;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确定矿床主要充水因素、充水方式及途径。提出矿床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的分析意见。(2)初步查明或了解矿区的工程地质条件。调查老窿和生产井的分布情况、采空区分布范围,对矿区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初步评价或了解,提出矿床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10度。(3)收集矿床开采地质环境评价有关的资料。包括矿区(井田)及其附近地震活动和各种不良自然地质现象及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岩溶塌陷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质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的资料。结合矿区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对矿床开采前的地质环境质量提出初步分析意见。9、矿石可选(冶)性能试验与评价说明普查中对矿石可选性能资料获取方法。对于组分复杂、矿物颗粒较细、在国内尚无工业利用成熟经验的矿产,应进行选冶性能试验或实验室流程试验。10、矿床可行性评价在普查评价过程中应做可行性评价的概略研究。11、编录、室内整理说明野外工作阶段及室内整理工作内容和要求(执行DZ/T0078-93和DZ/T0079-93)。第六章预期提交成果1、普查工作报告及相关图件、附表。2、预计通过普查工作获得的预测与推断的资源量(333+334)。11第七章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1、普查工作组织管理2、列表说明项目组成员姓名、年龄、技术职务、从事专业、工作单位及在项目中分工等。第八章经费预算包括编制说明和设计预算表,暂参考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写要求》编报预算,参照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出管理措施。第九章地质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措施提出地质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附图1、交通位置图(可附插图)2、普查区地形地质图(标注勘查区块范围)3、1:20万—1:5万区域地质图(可附插图)4、1:20万—1:5万物化探异常图(可与区域地质图合并表示)5、勘查工程布置图(图面允许时可与地形地质图合并)。应标注以往完成的工程、本次工作已完成工程和下阶段设计12工程。6、大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1000)主要剖面图。其中布置有钻探、坑探工程的必须附具剖面图(要反映深部验证工作的依据,如物化探剖面测量成果、地表槽探及样品结果等),对延续或变更登记的,要附完工的剖面图反映地质特
本文标题: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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