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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夫妻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一、什么是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并区别于其他的社会关系,异性结合是婚姻的自然属性。•讨论:•同性恋的婚姻,法律应该承认吗?•法律对性的伦理,应该持什么态度?•(二)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登记与婚姻制度.•(三)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1)掠夺婚,也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劫夺•2)有偿婚,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表现为买卖婚•3)聘娶婚,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娶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共诺婚,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二、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关于婚检的问题•无效婚姻是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的婚姻形式。•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也是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但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一定的区别。无效婚姻的效力不受当事人意思的影响,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该婚姻都是无效的。而可撤销婚姻虽然也缺失了结婚的有效要件,但是对可撤销婚姻的确认要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法律不会主动确认婚姻可撤销。•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一种情形可以认定婚姻得撤销,即受胁迫而结婚的。包括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受暴力干涉而结婚的当事人,得适用该规定请求撤销婚姻。婚姻的撤销权只能由婚姻关系当事人自己行使,并且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上的限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一)人身关系•(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关系的核心呢?•(1)同居权;•(2)忠诚义务•(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是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权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契约来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通过双方的约定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什么关系?•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法定财产制度•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应当如何公证?•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2。我国夫妻约定的财产制•1)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的时间。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归属的时间不加限制,无论是双方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或是双方在婚后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均有效成立。•2)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3)夫妻财产契约订立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4)夫妻财产契约的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四、离婚的问题•(一)如何才能离婚•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七出之条”:一是不顺姑舅,二是无子,三是淫,四是妒,五是有恶疾,六是多言,七是盗窃。•1)行政程序。它是指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准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1)必须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2)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符合•2)诉讼程序。它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诉讼程序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A)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B)“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二)诉讼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可从四个方面判断,即一看婚姻基础、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原因、四看有无和好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的原则是:•(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则•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原则以及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是:•1•2)•3)•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的无过错方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文标题:第五 夫妻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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