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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委办〔2008〕78号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9月1日漳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2-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按照省人事厅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与对象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各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4)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4-1、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中层以下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市、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已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即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5-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市级、县(市、区)级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详见附件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6-〔2000〕80号)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突破3.5:6.5。5、市直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及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详见附件二)。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报市人事局核准。(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市级、县(市、区)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具体控制目-7-标详见附件一。4、市直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省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之间,以及各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及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详见附件三)。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报市人事局核准(详见附件三)。(四)特设岗位设置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特设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8-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4)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十级-9-职员岗位竞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4、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试行办法》、行业指导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10-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五、岗位设置权限(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权限1、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2、县(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市直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市人事局核准,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县(市、区)人事局提出,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二)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确需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办理。-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申请变更:(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六、实施步骤与方法(一)岗位设置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说明书、人员一览表、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四)和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六);(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局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二)岗位聘用1、事业单位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12-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和本实施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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