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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讲解目录•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二、建设项目类型界定•三、审核审批权限•四、申报材料•五、其他申请材料和报批时限要求•六、林地审批相关问题•七、政策性文件解读•八、常见问题讲解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林地法律概念: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关于林地认定的问题•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开展林地管理执法等工作的林地,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林地权属凭证范围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范围为依据。林权证国土确认办手续(执法)√×√×√√√√√×××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为什么要报批林地征占用手续:《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林地报批三种情形:1、征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含农民建房)需要,改变林地性质,将林地转用建设用地;2、临时占用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指建设工程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如材料堆放场、搭建工棚、修建临时便道、取土(弃土)场等等。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完毕后用地单位负有复垦的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且归还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3、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如林区道路、森林消防通道、管理用房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遵照林地分级管理,共分四级。(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长期、临时、林业生产设施都不能占用)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1、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公共、民生项目(包含其批复的规划中的,或省重点)3、国防、外交建设项目4、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二)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含国家一级公益林):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三)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的(不含国家一级公益林):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四)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五)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光伏发电电站用地条件:苗圃地、宜林地、覆盖度不高于50%的灌木林地。风力发电:仍然暂停。二、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的认定:•国家局2015年122号文件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道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省厅2014年89号文件中明确公益性公墓和农民建房为基础设施。其他项目要认定属于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范围内的,应在项目批文中明确认定。二、建设项目类型界定2、经营性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与生态旅游的区别)、养殖、经营性墓地等(生态公墓与公益性公墓的区别)。二、建设项目类型界定3、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其中主要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二、建设项目类型界定4、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三、审核审批权限长期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国家级•防护林或特用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省级•防护林或特用林:2-10公顷•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2-3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2-70公顷市级•占用2公顷以下林地县级•委托个别县市审批2或1公顷以下(防护林、特用林除外)•农民建房三、审核审批权限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三、审核审批权限林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委托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集体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审批。四、申报材料1、申请表四、申报材料2、登记表四、申报材料3、法人证明材料•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四、申报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申报材料4、项目批准文件•区分建设项目性质,明确不同建设项目需要提供的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核准批复、备案文件等是项目的正式批准文件。四、申报材料审批制的立项文件四、申报材料核准制的立项文件四、申报材料备案制的立项文件(新格式)四、申报材料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四、申报材料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四、申报材料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第三,程序环节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四、申报材料农民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或农民建房清单可作为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四、申报材料勘察、采矿项目:•提供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四、申报材料宗教、殡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设施等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注意经营性与公益性的区别)。四、申报材料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占地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具体用途、建设期限、资金筹措等。•林道要明确起止地点、道路长度、宽度和面积。•林业生产用房要明确面积、高度和使用期限。四、申报材料林道四、申报材料林业生产设施四、申报材料列入省重点,坡地村镇试点,杭州、宁波、舟山市重点的项目,需提供支持性文件。(可以使用省重点定额)四、申报材料4、项目证明材料(1)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四、申报材料(2)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申报材料省级及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管理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相应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同意项目选址或建设的意见材料等同于符合相关规划的证明材料。四、申报材料(3)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四、申报材料5、补偿材料(1)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长期不需要提供)四、申报材料(2)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用地单位与其所签的补偿协议。(3)临时占用林地办理延续的,需要提供新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四、申报材料6、林地权属材料(1)林权证:没有新证的需要提供林业主管部门说明。如果涉及到林权证非常多,尽量使用林地权属证明。四、申报材料(2)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林地证明: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所有权到村的,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集体林地所有权到组的,明确到具体的组。要求县(市、区)政府或县政府林权管理中心的章。四、申报材料7、审查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四、申报材料8、现状调查报告(可行性报告)提供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要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报国家局执行,报省厅可按浙林资[2014]89号文件要求。我省的编制规范已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四、申报材料•9、查验表•县级林业部门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五、其他申请材料和报批时限要求•(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五、其他申请材料和报批时限要求•(2)处罚材料: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处理。确需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应附查处报告。(行政、刑事)五、其他申请材料和报批时限要求•(3)复印件:对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由用地单位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并加盖印章。五、其他申请材料和报批时限要求报批时限•县级审批权限内的林地审批时限: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其中包含5个工作日公示期,公示期满审核上报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终结;•非县级审批的,查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并建立项目审批跟踪机制,及时向业主反馈项目审批进度。六、林地审批相关问题(1)关于临时用地的延续•必须是施工结束后这部分土地用地单位不会再使用•临时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也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仅限于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4类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按相关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时,植被费免收,但与被用地单位的补偿必须重新签定,或提供已经补偿到位的其他补偿证明材料•可以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两年,直到项目建设工期结束•目前因国家局系统还未完善,我们不进系统,直接纸质办理六、林地审批相关问题•(2)关于批文失效的问题:•1、对于2015年5月1日35号令正式实施之后出具的林地批文,实行两年有效期,35号令正式实施之前出具的批文,没有有效期的限制。•2、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未使用林地,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规范光伏电站建设的文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2、《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林办便〔2016〕99号)3、《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条件的补充通知》(浙林办便〔2017〕84号)七、政策性文件解读规范光伏电站建设的文件•1、办理长期占用林地:苗圃地、宜林地、覆盖度不高于50%的灌木林地。•2、办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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