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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概念: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和有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参见《劳动法》第16条)二、劳动合同法律特征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劳动合同是附合合同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属合同。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遵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用人单位劳动,完全纳入用人单位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之内。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劳动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法解析某合资企业公开招聘员工时、刘某前去应聘,该企业经考核后同意录用。但由于刘某因某种原因必须出国3个月,因此,双方约定在3个月后刘某回国之时,合资企业应与刘某办理录用手续,双方为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多种原因,刘某在3个半月后才回到国内,当刘某到该合资企业报到时该公司告知刘某,由于其晚到半个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因此不再录用刘某了。刘某于是与该公司发生争议。解析: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之间虽然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在其生效之前,对当事人双方均无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本案中,刘某与合资企业之间存在一份约定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刘某未能在约定的3个月期限内回国并到企业报到,致使双方劳动合同不再生效,刘某要求合资企业履行未生效的合同缺乏依据。劳动合同法解析案例分析三、《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合同法解析4、时间范围:关于溯及力:《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无溯及力《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5、劳动合同法的地域范围:不管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解析四劳动合同的分类1、按劳动合同期限划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自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但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也称无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析《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析(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析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合同吗?2006年8月小丽高职毕业后,应聘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1年。2007年8月28日,小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却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后小丽得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丽还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知真相后小丽很生气,不知该怎么办?劳动合同法解析案例分析解析:《劳动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小丽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而老板同时成立“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钻法律的空子,使员工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个条件。劳动者如果遭遇小丽这样的状况,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解析具体做法是,想办法取得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你的工作内容、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单、税单。如果与你续签合同的是一家没有正常业务的空壳公司,你的工作内容往往就是原来的内容,甚至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卡、税单上的单位名称并没有变更。再有就是在社保中心查明,你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单位部分缴纳者与代扣代缴单位,是不是原来的单位;在公积金中心查明,你的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缴纳者与代扣代缴单位,是不是原来的单位等等。劳动合同法解析即使在和“实业公司”合同到期后,小丽又和“贸易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这样,虽然小丽和“实业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但如果小丽获得了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延续一年后的法律后果是:视为小丽和“实业公司”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小丽每月可以得到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解析2、按就业方式划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定工人时间,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又称部分时间劳动合同。或弹性工作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部分时间工作的劳动合同。在我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析这样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吗?劳动合同法解析刘某与甲公司老板乙签定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析第二日,丙代替乙成为甲公司的老板。。劳动合同法解析丙上任后,告知刘某:乙与刘签定的合同丙不履行劳动合同法解析丙上任后,告知刘某:乙与刘签定的合同丙不履行。答:刘某可以上班,丙应该履行乙代表甲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公司更换老板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文标题:第四讲劳动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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