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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852.1、DB11/852.2、DB11/852.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应佳开原物业管理公司范围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三、术语(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四、职责有限空间作业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由业主单位和作业单位或委托作业单位负责,生产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区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五、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1、公司对有限空间实行危险分级管理根据有限空间内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含量、入内作业的频繁程度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将有限空间分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二级危险有限空间、三级危险有限空间。按危险程度,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分级审批程序。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2.1、施工前,施工单位要检查现场,落实《危险作业申请表》制订的各项安全措施,按作业程序,对参加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中除专(兼)职安全员到现场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监护或安全督查。2.2、根据分级审批,一级有限空间作业公司总经理或在公司主持工作的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作业,二级有限空间作业公司分管领导或在公司主持工作的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作业,三级有限作业审批人员必须到现场监护或指派同级别其它人员现场监护。2.3、作业前要清理好现场,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消除不安全因素;应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等有关标准,组织各单位在有限空间入口处或醒目处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安全环保部予以协助和监督指导。告知牌内容应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应在日常加强对告知牌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2.4、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审批、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2.5、不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私自从事危险作业,任何人员都有权制止,并按违章论处,如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应追查单位领导和操作者的责任。2.6、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检查确认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技能及身体状况是否满足作业要求。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依照作业标准、安全标准组织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空间内发生的变化,当作业条件异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要立即终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2.7、作业人员要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2.8、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2.9、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2.10、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2.11、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作业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2.12、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2.13、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公司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公司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2.14、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分厂、公司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汇报,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3、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3.1、公司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3.2、各单位因定期进行演练,提高有限空间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六、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佳开原物业管理公司2017年1月1日
本文标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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