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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第十章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卫生法律法规》编写组学习目标1.掌握法定传染病的分类;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与公布制度;传染病疫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病前期预防措施;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人的保障措施。2.熟悉传染病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3.了解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措施。4.学会运用本章知识指引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相关措施。5.具有学习和运用传染病防治法的自觉、主动性意识。第一节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概述一、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的概念和意义疾病预防:指使某些疾病或某种疾病不发生。疾病控制:指对已经发生的某些疾病或某种疾病,将之限制在最小范围或最低水平。概念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管理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卫生资源对影响人群健康的重大疾病采取有效措施,以达到控制和降低这些疾病在人群中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最终控制或消灭相应的疾病,提高人群健康水平的过程。意义一、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的概念和意义防控对象:急、慢性传染病和职业病、地方病以及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也包括因环境污染所致公害病、自然灾害所致疾病,还包括现代社会常见的心理疾病、意外损伤和中毒等。防控对象任重道远发病率、死亡率呈上升趋势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增多观念缺乏防治效果欠佳特点一、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的概念和意义(一)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三)地方防治法律制度(四)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的指导政策二、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在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传染病防治法仅指《传染病防治法》,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除《传染病防治法》外,还包括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一、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管理鼠疫、霍乱2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艾兹病等25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10种乙类一、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一)传染病的预防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规定传染病的预防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全民卫生健康意识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责,消除各种传染病的媒介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知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规定(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知和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測、预警的相关信息。通报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规定(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知和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规定(三)传染病的疫情控制一般性控制措施紧急控制措施特殊控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等,一般由医疗机构隔离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由政府决定限行、聚集、停工、停课等措施。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规定(一)传染病医疗救治1.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的建设2.医疗机构的职责三、传染病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二)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防治规划经费保障物资储备防治人员的防护与补贴三、传染病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一)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四、传染病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省级以上政府重大事项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监督检查: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防治法的执行情况;对疾病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四、传染病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第三节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一、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广义上,凡是由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均称为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是在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方针和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二、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预防与管理的法律规定职业病前期预防的法律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劳动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制度设备与材料的管理制度程劳动者的健康制度(一)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规定诊断主体鉴定机构程序职业病病人保障三、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的专家组成。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劳动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鉴定组织鉴定不服可以申请上诉。职业病病人待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四、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调查取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资格认定,监督检查。职业病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监督监察机构及其职责执法人员及其职责五、法律责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取消资格、停建、关闭的处罚,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职业机构和卫生机构超法律规定范围诊断、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本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降级撤职开除除名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收受财物罚款取消资格认证建设项目停建危害的作业关闭第四节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境卫生检疫法律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国境卫生检疫是指在国家确定的关口、口岸实施的卫生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调整因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从国内传出,在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概念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包括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及其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检疫种类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第一类: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第二类:国际监测的传染病(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斑疹伤寒、回归热和天花)第三类:规定的禁止外国人人境的疾病(如艾滋病、性病、性病等)第四类:其它(如登革热、病毒性肝炎)第五类:军团热、拉萨热、埃博拉—马尔堡病毒病二、卫生检疫的法律规定一般入出境的检疫: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特殊情况下的卫生检疫: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时,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交通工具和人员申报提交申报证件签发出境人检疫证书徒步入出境的人员检疫具体规定(一)入出境检疫的管理(二)检疫传染病病人的管理二、卫生检疫的法律规定隔离留验就地诊验鼠疫、黄热病为6天,霍乱为5天(三)卫生处理制度二、卫生检疫的法律规定交通工具的卫生处理物品的卫生处理尸体、骸骨的卫生处理三、传染病检测与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一)传染病监测的法律规定概念内容方法(一)传染病监测的法律规定传染病监测是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三、传染病检测与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①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②暴发流行病学调查;③病源调查和追踪;④传染病的回顾性调查;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动物血清学调查、病学调查;⑥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及评价;⑧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⑨接触人员的管理。三、传染病检测与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一)传染病监测的法律规定①申报制度;②与有关部门配合,在口岸内设立监测点;③健康检查;④进行科学研究;⑤对来自控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员实行管理;⑥对患有禁止入境的疾病的外国人监护其离境。三、传染病检测与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一)传染病监测的法律规定(二)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按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活动概念三、传染病检测与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①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机器储存、供应、运输设施;③监督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书;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三、传染病检测与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二)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职责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三、传染病检测与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二)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四、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①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②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未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二)刑事责任《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法律责任(三)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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