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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八节合同法总则中的其他规定第九节合同法中几种规范的合同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性质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范围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意思表示一致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案例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峰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注明了水泥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问题]1、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2、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委托代理人书面形式其它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公证形式推定形式口头形式二、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三、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1、内容要具体确定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生效发信主义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生效时间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通常地址、住所(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承诺撤回、撤销撤回新要约承诺(四)要约的失效失效的几种情况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二)承诺作出的方式通知积极的作为行为(三)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四)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撤回承诺的统治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五)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成为一项新要约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已经在要约中明确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承诺无效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并且在要约中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承诺有效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概念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具备的条件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合同签定后并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才能生效二、无效合同概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特征1、具有违法性2、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的无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约定性明示性免责性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概念合同成立后因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应具备的条件必须具有法定事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显失公平——签订时不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必须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四、合同无效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4、收归国家、集体、第三人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可撤销合同的处理•(一)无效和可撤销的共同点•1、成立时起即无效•2、法院、仲裁机构认定•(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1、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2、情形不同•3、处理办法不同某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化工总厂)邀请某省测绘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其施测1∶1OOO比例尺地形图。1999年1O月12日,化工总厂代表李某与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就签订合同进行了协商,当时邓某提出:化工总厂的地形复杂,要按高于国家规定的五类地形收费标准收取工程费用。李某因不熟悉测绘各类地形类别的划分,答应了邓某的要求。双方于10月15日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计费按五类地形的120%收取,11月15日,化工总厂先付给研究院2万元预付金,其余费用待工程完成后,化工总厂提取全部测绘成果时依次付清;测绘作业最迟在11月20日前开工。合同签订后,案例分析化工总厂财务处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收费标准超过了国家的规定,建议厂部变更工程计费标准条款,并暂停支付预付款。化工总厂向有关单位咨询得知合同计费标准远高于当时的测绘市场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便要求研究院降低价款,研究院拒绝。11月15日,研究院电催化工总厂按约先付2万元预付款。化工总厂回电称,变更工程价款后再付预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12月10日研究院依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化工总厂违约,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化工总厂随后提出反请求,称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在协商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化工总厂代表李某不熟悉测绘地形的划分,虚言化工总厂地形复杂、建筑物多、施测困难,致使李某签订了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显示公平,请求裁决撤销合同。问题研究院与化工总厂的仲裁请求哪个合法,应当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履行原则旅客运输合同二、合同的履行原则(一)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协议补缺规则补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法定情况价格上涨时价格下降时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按原价格执行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的按新价格执行按原价格执行(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四)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1、同时履行规则互相负有债务、合同未约定2、顺序履行规则互相负有债务、存在履行顺序3、债权人发生变化继续履行;中止履行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可以拒绝;不得拒绝5、债务人部分履行可以拒绝;不得拒绝6、当事人不因某些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行使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200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问题: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六)合同履行中债的担保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代位权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行使时间:1年内;5年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概念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形式协议变更依法变更当事人双方协商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推定为合同未作变更二、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三种情况不得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后的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结算和清理三、合同的解除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解除的形式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双方协商一致•(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法定的其他情形。解除程序主张解除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lO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案例分析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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