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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本章主要内容:一、强制措施概述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拘留四、逮捕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1、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2、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行使•只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具有特定目的•必须依法适用3、意义:•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能有效地预防犯罪二、强制措施的性质1、性质:一种程序性保障措施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机关不同•法律依据不同•适用时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适用的阶段不同•具体种类不同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扭送不同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一、拘传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2、拘传的特征•是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3、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4、拘传与“双规”的区别《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以下简称“双规”)。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适用对象形成人身自由某种程度的约束。但区别在于:•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双规”则是行政监察机关•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规”适用于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事法律,而“双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是否有强制性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双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双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是其缺陷5、拘传的程序•填写《拘传证》,报负责领导审批•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其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注意:公安部《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则》规定了几种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3、取保候审的种类(一)保证人保证(1)保证人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2)保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3)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和责任•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发现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及时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财产保证(1)财产保证(也称保证金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2)保证金的数额(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司法解释)4、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随传随到•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违反规定,没收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5、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期限•申请(或由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采取)•出具保证书或交纳保证金•决定•由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是各级人大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应遵守特别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监视居住1、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该措施较取保候审严厉。2、监视居住的条件:(同取保候审的条件)3、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传讯时应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4、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第三节拘留一、拘留的概念和特征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具有以下特征:1.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2.决定拘留的机关具有特定性。3.拘留的对象与条件有其特定性。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方法。二、拘留的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其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下列法定紧急情形之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以上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三、拘留的程序1、公安机关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部门领导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公安机关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决定,送交公安机关执行羁押。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见公安部规定106条第2款)。3、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是指: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4、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5、报捕后,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此类强制措施。6、对是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应遵守相应特别规定。公安局拘留证(××××)×拘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本局工作人员×××、×××对居住在××市××街××号之×××进行拘留。局长:(印)××××年×月×日本证已于××××年×月×日×时向我宣布。被拘留人:×××(指印)四、拘留羁押期限•一般最长期限为10日。即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为14日。即在特殊情况(指案件比较复杂、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调查取证有困难等)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这样:3日,加上4日,再加上7日(审查批捕时间),共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37日。即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日五、刑事拘留与其他拘留的区别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不是一种实体处分;行政拘留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的一种处罚,是一种实体处分•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是受刑事追诉的对象;行政拘留适用于行政违法的人•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最多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多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多为37日;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适用的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后者则在于惩罚和教育行政违法人。2、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司法拘留分为民事司法拘留和刑事司法拘留。民事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刑事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有权使用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司法拘留则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适用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或刑事审判的行为人,不但可以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并且还可以适用于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程序措施,不具有结论意义,而司法拘留则是对妨害诉讼行为人的制裁方法。前者在被判处刑罚后要折抵刑期,而司法拘留与判决的执行期没有关系。第四节逮捕一、逮捕的概念及条件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其严厉性表现为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而且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包括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一审期限、二审期限)较之拘留的羁押期限要长得多。逮捕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另外,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以体现诉讼文明和人道主义。二、逮捕的程序1、逮捕的权限划分•《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人民法院具有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具有执行逮捕权。2、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由审查批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然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再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对重大案件的批捕,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a.对符合逮捕条
本文标题: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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