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2008城乡规划法解读
学习和认识《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王学锋2008年8月15日2一、理念更新和转变二、规划制定体系三、规划实施机制四、监督检查和执法五、实施中的几个问题主要内容3一、理念更新和转变41、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公共政策-政府责任、社会义务、共同契约维护公共利益关注民生问题维护弱势群体第四、三十五、二十九、三十一、三十四条5规划定位的转变技术文件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形象美观公共政策利益公平和谐发展公众监督62、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时间要求要求规划上报时附具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7规划的公示和公布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二条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四十六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8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五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93、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10城乡分割封闭发展城乡一体同质发展城乡互补协调发展产业特色、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发育、生态和人文特点、景观特征11统筹城乡利益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124、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体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引导严格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重视对城乡文化特色的保护传承强调规划实施应量力而行13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14规划实施量力而行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15倡导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16保持城乡历史文化特色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十七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175、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使用城乡规划公权力的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城乡规划公权力的约束--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平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上级政府、人大、社会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程序和内容公开、严格限制规划变更和修改对公众的信赖保护和补偿--依法赔偿和补偿对行政过失和渎职行为的惩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18依法赔偿第三十九条……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19依法补偿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20二、城乡规划制定体系2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及程序22城镇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应预测远景发展23乡、村庄规划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24评估或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城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所有规划的修改按原程序审批。城乡规划的修改25三大规划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各类专项规划区域性专业规划、各类城市(乡)专项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26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专业规划城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27三、城乡规划实施机制28基本原则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公共财政优先投入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统筹城、郊、乡,兼顾市民、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集约发展、保护特色29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空间资源管制30第三十六条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项目审批管理的前置条件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选址31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划拨用地32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出让用地33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34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工程规划管理35竣工验收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6几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建设项目选址——项目审批核准规划条件及附图——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拆迁范围建设工程规
本文标题:2008城乡规划法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3915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