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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们的梦中那里的天是湛蓝湛蓝的,水是绿盈盈的,是自己村子的那片天那条小河决然比不了了。他们总是信誓旦旦的说着要是我到了城里如何如何,听众若是一个也没去过城市的人就会在心里暗自忖度自己要是到了城里该是如何的风光,在他们的眼里城市是他们心中的天堂,一直憧憬着有一天能到城里去生活。但当他们真的踏入这个繁华的都市,看着川流不息的车水马龙,迷人的霓虹灯,每家每户的窗中透出的光亮,心里却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高兴只是感到令人窒息的无所适从,因为他们知道这里的每一盏灯都不是为他们而亮,也没有人再在家中等待着自己。无助、迷茫充斥着他们身体的每一个角落。农民工是在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由于二元社会结构以及城乡分割的政策制度原因所形成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保留着农民身份而在城市从事着非农业劳动。虽然生活、工作在城市,却从未在制度上被城市所接纳,与城市居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与权利。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他们往往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或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有时甚至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他们在很多情况下被主流社会所忽视。这些原因导致农民工的犯罪案件逐渐增加。农民工已成为公认的犯罪高发群体,犯罪数量日趋增多,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具体而言,呈现出以下特点:一、犯罪者的低龄化和低受教育程度从犯罪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上看,农民工犯罪呈低龄化和低受教育程度趋势。在犯罪的农民工中,19~25岁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年龄,占流动人口总数的46%,其次是年龄在26~35岁的流动人口,占到总数的36.3%,18岁以下的流动人口犯罪,占到总数的9.1%,而流动人口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近年来,农民工犯罪的年龄呈低龄化发展趋向,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打工者队伍。文化程度是一个人社会化程度的标志之一。尽管文化程度对社会个体是否犯罪的意义不具有绝对性,但是,文化程度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个体对社会事物的接受和判别能力,进而制约对正常社会心理的适应和对社会规范的遵从深度。根据对广州市流动人口的文化程度的情况调查,农民工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比例占到农民工犯罪者的75.6%;其次是在高中阶段,占12%,文盲半文盲或技校、中专以上学历的农民工犯罪者所占比例较少。二、侵财型犯罪居多,犯罪标的额较小从犯罪类型上看,高度集中在以获得金钱和财物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上。这是农民工和非农民工犯罪的显著区别。农民工犯罪通常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往往表现在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罪种中。据调查,在农民工犯罪人员中有78.4%实施的是侵财型犯罪,其中盗窃占62.6%,抢劫占13.3%,诈骗占2.5%.这一犯罪特点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有很大关系。据广州市某监狱对其所关押的外来农民工的调查,有89.3%的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已失去了最起码的是生活来源而被迫导致犯罪。如有的长期找不到工作,老板拒付或拖欠工资;有的工作繁重而工资又太低;有的患病或因工伤残却得不到应有的医疗补助等。案件的标的数额较少,多以满足自身或家人生活需要为主。大量案件都是偷盗一些生活用品,如衣服、食品、自行车之类,是职业犯罪分子通常所不为的。2000年2月1日《羊城晚报》报道:一个湖南籍打工者为了买点东西回家去给家人过年,竟为了1000元钱,杀死和他共住一处的两个同乡;2000年1月5日《北京晚报》报道:两个曾以捡破烂为业的河北农民,为了弄点钱吃饭,竟在短短的三天里连杀5人,共抢得500元钱,他们杀的第一个人也是捡破烂者。三、犯罪具有明显的“自救”性从犯罪形式上看,农民工犯罪具有明显的“自救”性特征。农民工的“自我救济”式犯罪大多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纠集一帮同乡兄弟去老板那里讨工钱,遭拒绝时可能发生砸东西和打架斗殴的行为,严重者将构成侵害公私财产罪、或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二是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将工作单位的产品、原料、部件或生产工具偷出变卖“自我兑现工资”,构成盗窃罪。这就是一些农民工常常只偷本单位的东西而不偷其他单位和他人的东西的原因。三是以暴力对拖欠工资的老板及其家属进行直接的报复,严重者常常酿成故意杀人、故意重伤以及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一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造成社会地位的落差,使部分农民工产生失衡心理成为引发犯罪的基本原因。“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吃得比猪还差。”这是不少文章对中国农民工生活状况的“经典”描写。据有关统计,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6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600-800元之间,只有少数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农民工衣着一般都极为简朴甚至粗陋,他们大多挤住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或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采光、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往往成为城市中的卫生死角。农贸市场的低档菜和街边餐饮的主要顾客也以农民工居多。在没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不少农民工实质上沦为城市新的贫困和弱势群体。与此相反的是,农民工出门打工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抱着发财梦想的高期望值而来,但进入城市后却面临着生存境遇艰难、生活环境恶劣的残酷现实,再加上近年来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二者对比之下不少农民工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失衡。一些农民工既羡慕他人出手阔绰的生活,又无法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大富大贵,于是就将他们快速致富的梦想寄托在违法或犯罪手段上。二是文化生活单调成为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在城市生活的成本比较高,而农民工的收入普遍较低,加上其自己的文化素养缺失,造成农民工文化生活粗陋甚至空白。而随着高校的连续扩招使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在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使不少农民子弟未读完初中,就走上了进城打工的道路。这部分人本身文化素质低,又未经受社会风浪,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头脑简单,抵抗能力差。进入城里打工后,这些人难以找到技术性工种,往往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休闲时间很少,长年累月重复“干活-吃饭-睡觉”单调生活,基本上没有什么业余文化生活,很少通过报纸或电视接受法制教育。即使有一点空闲,也通过打牌赌博、看黄色录像或书刊等方式来打发时间。腐朽没落的文化思想也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法律的禁区。三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成为引发犯罪的直接原因。由于盲目流动,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通常情况下劳动力市场资方或工头占有优势,处于“买方市场”状态。资方或工头往往利用有利地位无故拖欠、苛扣农民工工资,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再加上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应救济手段很不完善,恶化了农民工的生存条件,在农民工基本生计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很容易诱发犯罪。四是法律调控手段不力成为引发犯罪的关键原因。目前,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计划经济解体后,原有的社会组织体系和职能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矛盾的调控更多地依靠司法部门,而现实中法律调控机构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不少人指出,我们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态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社会大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备,应有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此外,我国尚未像法制发达国家那样建立即时解决纠纷的小额诉讼制,对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障碍,导致一些人依赖于暴力手段解决诸如拖欠工资之类的民事纠纷,甚至引发犯罪。解决和遏制农民工犯罪问题,从根本上而言,依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使农民工正常融入社会都市生活。此外,还要因势利导,积极帮助广大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教育、引导农民通过诚实劳动走向富裕。但就目前农民工的高发案率出发,应当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一些对策,有效遏制农民工犯罪现象。一是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社会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利用普遍存在的民调网络,对及时、经济、有效化解、处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对基层民众间纠纷的消解能起到司法救济制度无法代替的功能与作用。大调解中心应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站,一方面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所在,懂得实现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另一方面能及时掌握有关农民工矛盾的主要动向,妥善加以调解,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注意跟踪农民工问题,深入调研,定期分析,形成专报,为政府各部门决策农民工问题提供依据。相关执法人员应当把执法的严肃性与艺术性结合起来,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农民工感受到城市对其的接纳、包容,自觉接受城市规制。教育部门要切实关心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实现同等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维护农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工青少年子女完成基本义务教育。二是贯彻平等思想。城市管理以人为本是核心,对农民工应当更加注重贯彻平等思想。这些年,我国城市的繁荣离不开农民工付出的汗水,相对于普遍较低的生活待遇,他们大多数人甘于贫苦、勤勤恳恳、遵纪守法,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这是农民工相对于其他阶层的价值所在。因此,城市管理者应当更新观念,摒弃歧视、排斥心理,诚信对待农民工,努力消减农民工对城市的逆反心态。三是完善农民工免费登记等有序常态化管理制度。建立外来人员用工登记制度,对其要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用人单位要了解流动人口来源,掌握他们的基本信息。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经常进行治安检查,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区能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有系统的户籍、档案、从业状态等管理登记。四是正确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及农民工基本权益而易引起矛盾激化的问题。有信息反映,部分地区工会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使入城务工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共同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组织,有了能帮助其说话和解决其困难的“家人”。这是一种能很好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途径尝试,值得推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欠薪预警预报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设立农民工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要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法院对农民工工资等小额诉讼纠纷要即时受案,及时审理,并可利用晚上、休息日开庭,努力用最快、最经济的诉讼方式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建立专门的诉前保全或先予执行法律制度,保护农民工诉讼权益得以落实到位。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司法援助体系,帮助农民工有能力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现在不少地方,只要农民在城里有住房或在城里打工并签订合同的,就可缴纳养老保险、医疗费保险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人对未来有希望,心才会安定下来,社会也才能安宁。因此,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而且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就是城市一份子”,自觉以城里人标准要求自己,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遏制农民工犯罪势头。六是司法部门对农民工犯罪要更多地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鉴于农民工的社会弱势地位,较低的法律文化素养,对他们的犯罪要仔细分析深层次的原因,本着挽救、教育的思想,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矫正他们愚昧落后狭隘的思想认识,共同帮助其克服因一时犯罪而产生的失落、悲观、逆反的不良心态,积极接受改造,以早日重返社会。刑事审判要根据案犯的特殊情况,正确贯彻轻刑化司法原则,排除或减少农民工对因犯罪而落下的不良印记,减少其再犯罪率。
本文标题:58城市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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