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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市场化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五月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市场化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市场化要求,进一步落实目标、明确责任,全面推行安全市场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安全隐患闭合管理1、公司安全隐患闭合通过安全市场化管理系统进行处理,各单位正职为第一负责人,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否则对单位正职进行处罚200元/次。2、矿各级管理人员提出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写出隐患整改方案。3、安检科收到隐患信息后在3小时内,安检科市场化管理员通过安全市场化管理系统把隐患信息发布到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4、安检科市场化管理员发布完隐患信息后,在1小时内通知隐患责任单位(区队),否则对安检科市场化罚款10元/次。5、隐患责任单位(区队)接到电话后,专职人员在3小时内编写隐患措施和填写负责人。否则,对专职人员罚款50元/次。6、责任单位专职人员整改措施填完后,在1小时内通知单位正职安排人员进行隐患整改;同时,把隐患信息通过系统反馈到安检科。7、责任单位隐患整改完后在8小时内,对整改的隐患进行打印,报送到安检科,要求安检科进行隐患复查;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8、安检科接到通知,安排人员在24小时内对隐患进行复查,隐患复查完毕后,要求复查人员进行签字上交,实现系统上隐患闭合。9、经复查,隐患未进行整改的,安检科市场化管理员将隐患重新录入隐患处理流程。10、当责任单位对隐患未进行处理或到期未整改完毕的,严格按照《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进行责任追究。二、安全市场化收、支管理1、为了做到安全市场化收、支日清日结,安检科对市场化结算价格进行修订(处罚细则),并录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中,一切收、支按标准执行。2、在市场化收、支过程中,安检科接到各类罚款8小时内录入系统中,并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对罚款安排专人进行落实,有异议的在24小时内与安检科联系进行修正。3、对“三违”人员,严格按《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4、在市场化收支过程中,要求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的隐患罚款,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进行落实,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5、责任单位对有异议的各类罚款,必须在月底结算前进行申诉完毕,不能影响到市场化结算工作,否则各类罚款自行处理。7、安全考核中有月底根据《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文件考核过后,按考核标准执行,对考核结果报人劳科,由人劳科负责录入。8、在市场化结算中有徇私舞弊、投机取巧的人员罚款500元/次。附: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安检科赵琼琼2011年5月12日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实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管理规范,执法有据,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研究,制定了《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希望各级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和遵照执行,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加大反“三违”力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为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罚则第一节安全管理第二节行政处罚第四章现场管理处罚细则第一节采煤‘第二节掘进第三节巷道修护第四节一通三防第五节火药和爆破第六节运输第七节机电部分第五章其它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瑶岭煤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四条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五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第八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部门推荐,安检部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第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第十二条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三违”的,奖励100元。第三章罚则第一节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每旬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单位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元。第十四条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正职每人50元/次罚款。1、没有执行每旬一次安全例会制度。2、单位正职没有主持召开安全例会。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5、没有贯彻近期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第十五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详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第十六条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七条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当班应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对跟班队长罚款50元/条;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没有按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情况不及时向安监部门反馈,视同未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拖延逐日处罚。第十八条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无证上岗人员200元,罚主管队长500元/人次。第十九条上班期间不得睡岗,违者罚款100元。第二十条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使用万能措施及口头措施施工的,除责令停产外,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视情节对施工区队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分别罚款50-100元。第二十一条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责任区队500-10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第二十二条施工前没有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第二十三条安检员不能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第二十四条阻挠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污辱谩骂安检员或对安检员人身攻击未造成伤害的,罚单位主要领导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员200-500元。第二节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办违章人员培训班,进行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上者,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检部根据下列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理层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处200-1000元罚款,性质严重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残炮的放炮员及现场责任人;2、井下电焊、气割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相关责任人;3、停风不能实现风电闭锁,或瓦斯超限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责任人;4、造成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5、出现瓦斯超限、停风继续作业的人员;6、跟班队长、各辅助区队、职能部门人员签到不下井,虚报下井的。第二十八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开除留用一年、辞退或解除合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酒后入井的;2、违章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香烟、手机、电子手表等)或穿化纤衣入井的;3、盗窃、破坏“一通三防”、电气保护设施的;4、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5、瓦斯检查员不现场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数据的;6、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器失爆的直接责任人;7、井下扒、蹬、跳及违规乘坐皮带、溜子的;8、井下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9、殴打放炮员、瓦检员、电器防爆员、安全检查员的;10、信息站人员徇私舞弊,假报下井人员次数和下井时间的;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短路的;12、地面、井下主要机房、要害部位脱岗、睡岗、串岗、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13、其他严重“三违”行为,性质严重的。第四章现场管理处罚细则第一节采煤第二十九条采面上、下顺槽超前支护不少于20米,高度2米以上,一梁三柱双10米长,单10米长。达不到要求的,每少1米对采煤队罚款200-500元。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用3.6米π型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成对支护,且中高不低于1.8米,达不到要求者,每项罚款200元。第三十一条采面全煤采高2米,煤厚低于或等于1.8米时采高不得低于1.8米,达不到要求者,每处罚款50元。第三十二条溜子铺设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机头机尾按规定打设点柱,铺设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300元,少打一根点柱罚款200元。第三十三条必须执行单腿迈步回采工艺,“两梁五柱”齐全可靠,违者,每处罚款100-300元。第三十四条采煤与放顶不得同时作业,违反规定同时作业的,每例罚款300元。第三十五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一次多扒合拉,空顶距离超过规定的按空顶作业对待,每例对操作人员罚款100-200元。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背帮背顶的,每处罚款50元。第三十七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回收、放顶、移溜、升柱作业的,每次罚款100-300元。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洒水灭尘的,每次罚款100-300元。第三十九条煤仓及流煤眼上口无设置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300元。放煤工将流煤嘴闸板常开,流煤囤放空,形成风流短路的,罚款300-500元。第二节掘进第四十条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板活矸,再进行其它工作。否则,罚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第四十一条爆破后,进行永久支护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出现空顶作业,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罚现场作业人员各50元。第四十二条架棚巷道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
本文标题:安全市场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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