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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及其管理2•第一节勘察设计合同概述•第二节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第四节国际工程设计合同本章主要内容3第一节勘察设计合同概述建设工程的勘察包括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等四个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有地形测量、工程勘察、地下水勘察、地表水勘察、气象调查等。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三个阶段,包括工业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4合同的形式勘察设计合同按计价方式分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比例收费合同勘设总承包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按合同标的分5一、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方一般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国家认可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的委托方、承包方均应具有法人地位。6委托方和承包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作用是:(1)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按期、按质、按量地顺利完成;(2)有利于委托方与承包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一旦发生纠纷、责任明确,避免不必要的争执;(3)促使双方当事人加强管理与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4)为双方的设计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7合同签订的程序确定合同标的招标委托选定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直接委托依法要招标的不得直接委托确定勘察与设计分开还是一起委托8二、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勘察设计合同是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责任。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是指勘察设计合同条件的拟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争议的解决和合同索赔等管理工作。其目的是促使合同双方(委托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全面而有序地完成合同规定各方的义务与责任,从而保证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实施。9三、勘察设计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其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国家或地方颁发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10第二节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勘察合同有如下主要内容:(一)总述主要说明建设工程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委托方和承包方的概况。(二)委托方的义务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提交由设计单位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勘察范围的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图各一份,提交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填写的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方应负责勘察现场的水电供应、平整道路、现场清理等工作,以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勘察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时,委托方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三)承包方的义务勘察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供勘察成果。11(四)勘察费现行的工程勘察取费应按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执行。该标准以1984年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为基础,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修正而成。该收费标准仍是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费支出水平为基础进行测算的,其费用由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工商税等构成。12(五)违约责任(1)委托方若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承包方若不履行合同,应双倍偿还定金。(2)对于由于委托方变更计划,提供不准确的资料,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或修改设计,因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13(3)勘察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方要按期、按量支付勘察设计费。(4)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出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程工期造成委托方损失,应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完成设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5)对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支付与该部分勘察设计费相当的赔偿金。14(六)合同争端的处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实施中若发生争端,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又同属于一个部门,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可根据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5(七)其他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合同的生效和失效日期。通常勘察合同在全部勘察工作验收合格、委托方支付完毕后失效,设计合同在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委托方支付完毕后失效。勘察设计合同的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原合同内容冲突。附件是勘察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勘察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测量任务和质量要求表、工程地质勘察任务和质量要求表等;设计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委托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取费表、补充协议书等。16二、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设计合同有如下主要内容:(一)总述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地点,合同双方的简单介绍等。(二)委托方的义务(1)如果委托初步设计,委托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承包方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建设地址的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经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等。17(2)如果委托施工图设计,委托方应在规定日期内向承包方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3)委托方应负责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办理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4)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5)如果委托设计中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则在引进过程中,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到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都应通知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这样有利于设计任务的完成。18(6)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时,委托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7)委托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否则便侵犯了承包方的智力成果权。19(三)承包方的义务(1)承包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的技术经济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范围内的必要修改,应由承包方承担。(3)承包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20(四)设计的修改和停止(1)设计文件批准后,就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不能任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必须修改,也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视修改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如果修改的部分是属于初步设计的内容(如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设备、面积、建筑标准、定员、概算等),须经设计的原批准单位批准;如果修改部分是属于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及主要协作关系等),则须经设计任务书的原批准单位批准;施工图设计的修改,须经设计单位的同意。(2)委托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另订外,委托方还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设计费。21(3)原定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如有重大变更而需要重作或修改时,须经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机关或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另订合同。委托方负责支付已经进行了的设计的费用。(4)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已付的设计费用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耗用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22(五)设计费工程设计费的收费标准按由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承包方按承担任务的工程性质,分别执行标准中有关行业的收费标准。该标准共分三册:第一册(1992年修订本)包括除后两册的九个行业之外的二十一个行业,第二册(1984年本)包括核工业、航空、电子、兵器、航天等六个行业;第三册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本,包括煤炭、电力、邮电三个行业。23(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条款同勘察合同要求。(七)合同争端的解决同勘察合同要求。(八)其他条款同勘察合同要求。三、勘察设计合同的格式24第三节勘察设计合同管理一、勘察设计合同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地位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委托方和承包方;其客体是指委托勘察设计的建设项目。合同主体与客体的地位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合同的有效性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对合同的任一方来说,合同管理第一步是确认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是否合法。25(一)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合法的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应是经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有相应的法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其经营活动应在章程或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同时,参加签订合同应是合同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有效授权证书的法人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的活动应在其代理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261.勘察设计单位级别和分级标准根据《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规定,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分级标准是:(1)甲级1)单位经批准成立并从事建筑设计业务达八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2)单位有较高的社会信誉。3)单位中专职固定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75人,且工种齐全、级配合理,其中技术骨干比例不低于1/3。骨干中建筑、结构专业各不少于6人。274)近五年获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优秀建筑工程设计奖不少于2项,参加过国颁、部颁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5)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并已达标验收取得合格证书。6)达到建设部规定的甲级设计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现阶段考核标准。28(2)乙级1)单位成立以来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共建筑的项目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单位有较好的信誉。2)单位中专职固定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5人,且工种齐全、级配合理。其中技术骨干人数应不少于12人,骨干中建筑、结构专业各4人。3)曾获得过省、部级优秀建筑工程设计奖。4)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并已达标取得检收合格证书。5)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乙级设计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现阶段考核标准。292.各级别勘察设计单位服务的区域范围按照《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勘察与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级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选用范围如下:(1)持有甲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大、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内相应的生产必要配套工程和设施,下同)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2)持有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303.各级别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范围根据民用建筑工程的复杂程度,将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分为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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