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中国反洗钱形势和法规制度
中国反洗钱形势和法规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曹作义2010年反洗钱培训课程◎央行研究生部·上海2引子:反洗钱,中国在行动3中国反洗钱工作发展形势洗钱犯罪形势反洗钱法律制度反洗钱监管制度反洗钱监测分析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制度反洗钱司法诉讼情况国内和国际合作情况4我国的洗钱犯罪形势0100200300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年份0500100015002000协助破案数(起,左轴)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亿元,右轴)2003-2008年,人民银行协助破获涉嫌洗钱案件513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2,779.45亿元协助破获的涉嫌洗钱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5涉嫌洗钱案件数量4到33(8)2到4(6)1到2(7)0到1(9)涉案金额2,000,000万元636.7%10.8%9.2%8.4%8.0%7.6%4.4%2.4%1.6%1.2%1.2%9.2%6.0%2.8%地下钱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税务犯罪非法经营(含传销)走私犯罪其他诈骗赌博犯罪黑社会犯罪邪教/恐怖活动其他(如偷渡)我国洗钱犯罪类型分布7反洗钱立法发展情况反洗钱刑事立法禁毒决定1990刑法1997刑修三2001刑修六2006刑修七2009反洗钱行政立法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一规定、两办法”反洗钱法2006新一规定、三办法司法解释20098我国反洗钱法律规范体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反洗钱规范性文件……9《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狭义洗钱罪——“洗钱罪”(191)广义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12)特别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10狭义洗钱罪——“洗钱罪”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1广义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2特别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新闻发布现场14司法解释(法释〔2009〕15号)洗钱犯罪中“明知”要件的具体认定意见刑法第191条“其他方法”细化规定3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关系和处罚原则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的洗钱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刑法第120条之一“资助”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的解释15《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反洗钱法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37条。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1)。反洗钱界定: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2)。16《反洗钱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3)监管体制:一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4)基本原则:保密(5-客户信息保密,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6-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7-举报保密)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36)。17反洗钱监管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细化了《反洗钱法》的规定央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18反洗钱监管范围覆盖全部金融机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支付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2007年1月30日,银发[2007]27号)《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2009年4月1日,银发〔2009〕107号)《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54号)《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2009年9月21日,银发[2009]298号)19反洗钱监管方式现场检查:《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6月4日,银发[2007]175号)非现场监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2007年7月27日,银发[2007]254号)处罚(《反洗钱法》第31-32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情节严重,机构20-50万,人员1-5万;洗钱后果,机构50-500万,人员5-50万);建议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建议纪律处分;建议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监管思路:“规则为本”“风险为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0日,银发〔2008〕391号)20反洗钱检查和处罚情况2004-2008年,共检查16,948家金融机构,行政处罚1,996家金融机构,罚款金额合计1.4亿元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20042005200620072008年份金融机构数(家)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金额(¥万元)检查金融机构(家)处罚金融机构(家)处罚金额(万元)21反洗钱监测分析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22反洗钱监测范围覆盖到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截至2008年覆盖919家金融机构)。正在覆盖支付清算组织等机构。320330111158050100150200250300350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机构23反洗钱监测分析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数量逐年大幅上升2004年8月-2008年底,共接收大额交易报告5.85亿份,可疑交易报告9,362.24万份。0500010000150002000020042005200620072008年份02000400060008000大额交易报告(万份,左轴)可疑交易报告(万份,右轴)24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其他义务:反洗钱宣传培训、配合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报案等2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26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立情况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政策性银行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信托、财务等六类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制度较完善(%)内控制度一般(%)内控制度不完善(%)27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识别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识别要求: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其他识别方法: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联网核查等。28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大额交易标准:现金:>¥20万元/$1万以上转账:单位账户之间>¥200万元/$20万个人账户>¥50万元/$10万跨境:一方为自然人>$1万可疑交易标准:银行业18项,证券期货业13项,保险业17项。主动识别可疑交易(重点可疑交易报告)29涉恐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标准: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分子名单;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分子名单;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分子名单;4、央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分子嫌疑人名单。30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10日发布,银发[2010]48号)全面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逐步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各个环节、覆盖各项金融业务。异常交易:
本文标题:中国反洗钱形势和法规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3949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