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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企(2011)742号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沪财企〔2010〕67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二)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三)专业化协作项目重点支持本市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石化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四)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重点支持本市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自主品牌建设中为开发品种、提升产品质量等进行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农产品深加工产业、传统特色产业、列入原产地保护的产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的项目重点支持各类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二、申报条件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位于区县及以上政府认定的园区、产业集群或产业聚集区内;(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六)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七)申报项目的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八)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九)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均已竣工验收。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四、项目申报(一)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附件1所列,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项目申请表、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同时报送电子材料。有关表格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通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下载。(二)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单位,向区县经委(商务委)申报,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市中小企业办。(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过期不予受理。(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五)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2.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3.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5.各区县经委(商务委)项目受理联系方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二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沪经信企(2011)600号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做好2011年第二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服务业务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查询、技术创新、管理咨询、融资服务4类业务的项目。2.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支持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而进行的软硬件投资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查询、技术创新、管理咨询、融资服务4类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等的改造项目。(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项目。二、申报条件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1.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2.服务业务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1年以上(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除外),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服务内容为:信息查询服务: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知识培训,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掌握各种新型融资渠道、融资工具和融资产品;收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组织开展信用评级、企业与各类投融资机构的对接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缓解企业融资困难。3.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内容为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的办公和服务设备购置、网站建设、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等。(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服务平台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的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项目完成后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家左右。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为基地内小企业提供优质综合服务的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服务小企业的能力;项目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改造,不新征土地,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项目完成后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30家,产业集聚度在60%以上。3.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改造、设备仪器购置等。4.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5.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1.截至申报日止,已开展担保业务1年以上;2011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BBB级。2.2010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金额达到期末净资产2倍以上,且担保项目符合市、区产业导向。优先支持担保项目行业分布广泛的担保机构以及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3.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绩突出,2010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户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的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户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的担保业务额在2亿元以上。不足1年的担保业务按年折算。4.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且业务代偿损失率低于3%。6.2010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再担保业务参照执行。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四、项目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电子材料。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区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上报纸质材料,由区县经委(商务委)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属单位可直接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3.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二)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三)项目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6日21:00。过期不予受理。(四)项目申请材料不予退回。(五)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区属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以备查。五、联系方式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联系人:徐明江电话:64036622-7121地址:大木桥路108号712室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周峰皓电话:61123260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要求2.各区县经委(商务委)项目受理联系方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沪经信企(2011)159号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做好2011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服务业务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查询、技术创新、管理咨询、融资服务4类业务的项目。2.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支持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而进行的软硬件投资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查询、技术创新、管理咨询、融资服务4类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等的改造项目。(三)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的项目。(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外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二、申报条件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1.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2.服务业务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1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服务内容为:信息查询服务: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
本文标题: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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