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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专题讲座岳阳懿铭财务培训咨询有限公司张懿2016年10月8日大家好,今天的讲座有三个内容:(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节约时间,将三个内容结合在一起讲解。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2016年4月26日财政部以财政部令81号颁发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共分十二章六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本章节共有7条第一条是规则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2)第六十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规则与原制度的区别1)适用范围的差异:大幅缩小2)表述方式的变化:国有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财务行为3)所体现的内涵:简政放权第二条基本建设界定1.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一是以学术定义为基础,结合我国工程管理实际二是《规则》把基本建设界定为工程建设,而不是固定资产投资。三是基本建设包括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是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三是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一)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其内涵包括:一是依法筹集建设资金。如:行政事业单位的筹集资金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过度举债,引起政府债务风险。二是依法使用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新增内容(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新增内容第五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是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新增内容第七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新增要求(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其内涵包括:一是如何单独核算;二是如何纳入单位账。第七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二)(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其内涵主要是要求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进行核算管理,项目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可据此参与项目的监管。(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第七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三)(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可据此要求代理记账单位(有的地方还是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代建单位配合。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本章共有八条,主要明确基建项目财政资金的范围、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资金筹集和管理要求、财政资金核算规定以及捐赠资金核算规定等第八条建设资金范围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财政资金范围(包括):一是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四是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第九-十条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第九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条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第十一条关于项目投资控制关于项目投资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第十二条关于资金筹集要求1.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其内涵主要是明确落实建设资金的时限。从源头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2.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一是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保障资金需求。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二是防止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缺口。明确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三是保障资金的准确。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第十四条财政资金的核算(一)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即《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规定:(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第十四条财政资金的核算(二)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规定与企业财务通则相同)一是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二是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如有的地方行政法规规定)三是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说明投资补助的核算问题第十四条财政资金的核算(三)《规则》对财政贴息核算的规定: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贴息的核算在现行财务会计制度间有分歧:一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都作为企业“递延收益”,在工程预计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二是现行基建财务制度(财建〔2005〕354),冲减建设成本。第十四条财政资金的核算(四)规则对财政贴息规定主要考虑:一是财政贴息目的。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贴息冲减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二是若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工程预计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将增加核算难度;三是规则的规定不违背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且基建项目财政贴息金额占基建项目资金比例小,为便于企业核算;四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贷款的利息核算也是增加建设成本。第十四条财政资金的核算(五)经营性项目项目竣工后收到的财政贴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都作为企业“递延收益”,在工程预计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接受捐赠的核算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分两种情形:一是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二是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是作为其他收入;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是作为营业外收入第三章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章节共有五条,主要是明确项目预算要求和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第十六条关于项目预算编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第十七条财政资金预算编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1.财政资金预算需要根据五方面情况编制:一是项目概算;二是建设工期;三是年度投资计划;四是自筹资金计划;五是以前年度各类资金结转情况。2.与一般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相同第十八条关于预算调整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第十九条预算管理要求及财政部门职责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1.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2.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3.预算管理的政策依据预算管理规定,包括:预算法、国务院涉及预算管理的文件及财政部有关预算管理文件。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本章节只列了三条,主要包括建设成本的分类、成本范围限制性条款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配套文件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成本的内容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支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成本具体构成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一是强调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与原制度区别)二是明确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三是明确不包括预付款项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一是强调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原制度区别)二是不含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170号)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其中:原制度印花税是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4.项目建设管
本文标题: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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