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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五章 刑事证据法的一般理论
刑事证据法的一般理论第一节概述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向有争论。原因说认为,凡使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中的证明对象确信无疑的任何原因均为证据;方法说认为,认识事实和事件或手段“凡一切法律上之方法,除辩论外用以证实或否认司法调查中各事项之真情者谓之证据”;结果说则以为“证据就是司法人员对需要说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以上均为西方各国学者对证据有定义,共同点是信奉自由心证,将司法人员的主观意识均作为证据的共同特征,不是产生心证的原因就是产生心证的结果或者是进行心证的方法。前苏联“调查机关、侦查人员和法院依法定程序据以确定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存在和实施这一行为的人是否有罪的任何事实材料及其他对正确处理案件具有意义的情况,都是证据。”我国:NO.42“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七种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实质定义,强调客观性,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贯彻”,据此,可对我国的刑事证据作出定义: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发生的案件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2、关联性¹。指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有客观联系,对案情有实际证明作用,该种证据的存在使案件事实的存在有了更大或更小的可能性。是证据和客观属性,根源于证据事实同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是事实问题或经验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法定证据制度对所有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要求法官严格按照这种规定来判断证据证据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则由法官依据理性和良心来评价证据认定事实。3、合法性²。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证据的资格,又称证据力、证据的适格性。大陆法称为证据能力,英美法又称可采性。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或正当性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凡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一定具有关联性,而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并不都具有合法性,这是法律事实观最重要的认识。第二节刑事诉讼证明*即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又称司法证明。与其它证明活动相较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非诉讼主体不能进行。2、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3、证明对象是案件事实。4、证明活动受法律的规范。证明制度由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和证明程序¹构成。一、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指诉讼主体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1、刑事实体法事实(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何人基于何种动机与目的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行为产生了何种危害后果(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¹(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行为的事实2、刑事程序法事实。计有:有关管辖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3、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4、有关诉讼程序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5、有关审判组织组成的事实、6、司法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事实、7、其他与程序的合法性或公正审判有关的事实。二、证明责任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不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前者指提出证据证明主张成立的责任,后者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证明责任或事实真伪不明时就要承担其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包括自诉人)承担,ª当事人提供证据是诉讼权利而非证明责任,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推定*乃法律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前,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一、法律推定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基于某一事实而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在民法中多有体现,在刑事法律上不存在法律上的推定。*二、事实推定指由某一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这种推定是由于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而来。就实质言,实乃依间接事实认定要证事实,是演绎推理。刑诉中的推定可分为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三、证明标准(一)概念:又称证明要求,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当当事人达到了证明标准,即意味着当事人完成了证明责任,其主张成立,否则,其主张则不成立。*对于案件能证明到何种程度,有三种观点,一是客观真实说、一是主观真实说、一是法律真实说。¹(二)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英美法“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内心确信”(三)我国刑诉法中的证明标准与适用*1、立案时的证明标准¹2、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2、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3、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4、疑案的处理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主要案情】张某被指控贪污,但在审判过程中,公诉方能够证明钱款系被告贪污无疑,但不能证明被告将这些钱款放在或用在何处。审判人员在能否定案问题上发生争执。【主要案情】1997年7月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杨某趁被害人杨亚(3岁)到其屋内玩耍之机,对该女实施流氓行为。杨亚出声后,杨某用脸部压住杨亚的鼻子和嘴,将杨亚闷死后将杨亚的尸体放到自己的床下面,又于第二天将尸体移到杨亚父亲屋内。【有罪证据】1.被告人两次在侦查阶段供述:第一次供述杀害的整个过程;第二次供述中,除此之外还供述将杀人之事告其母亲。2.被害人父母的证言:证明其女儿失踪及在自己家屋内发现女儿尸体的情况。3.被害人哥哥的证言:证明在自己家屋内找到其妹尸体的情况。4.鉴定结论:在被告人床下提取7根头发,对其中两根进行鉴定,一根为AB型,一根为B型,死者血型为AB型。但是,AB型毛发与死者的AB型血没有进一步检验分析,且毛发已不存在。其他5根头发经鉴定非死者所留。5.公安搜查笔录:证明在被告人床下地面上发现有拖拉痕迹。6.公安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死者被发现时现场情况。7.尸检报告:证明死者系他杀,系窒息死亡。【证据分析】一审法院在审理后产生分歧,多数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第一,被告人当庭拒不供认杨亚是其杀害,被告人在庭审中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根据办案人员说了被害人如何被害的情况后编出来的。第二,被告人第二次曾供述,将杀人之事告诉其母亲,但其母亲没有证明这一情节。第三,被害人父母和哥哥的证言并不能证明是被告人作的案。第四,由于死者的毛发不存在,没有作进一步鉴定的条件,仅根据原来的鉴定认定被告人是行为人有很大的危险性。第五,搜查笔录证明的被告人床下的拖拉痕迹,说明不了是尸体所遗留还是其他物体所遗留。第六,现场笔录也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杀害了被害人。第七,尸检报告证明作案人生前对杨亚使用了暴力,但被告人的供述中没有提到使用暴力。少数人主张,应认定被告人有罪,理由是:第一,被告人作过有罪供述;第二,现场提取毛发有一根与死者血型基本一致;第三,被告人原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相符。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我国证据理论)可分为物证与人证\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标准是证据的来源。凡源于第一手的证据均是原始证据。凡源于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均是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在于肯定或否定被指控者之犯罪行为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指以语言陈述形式表现事实的各种证据。实物证据是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凡可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证据,凡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第四节证据规则规定证据收集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一、传闻证据规则(theruleagainsthearsay)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据以证实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有:1、证人在审判期日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的陈述书;2、证人在审判期日前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除非例外,传闻证据不具备证据资格,不得将传闻证据提交法庭进行质证已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理由:1、未经当事人交叉询问¹;2、并非在裁判官前之陈述²;3、存在事实偏差的危险³。*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ruleofillegallyobtainedevidence)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证据的来源违法而导致其效力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规则。非法证据有两类,一是非法取得的口供,二是非法取得物证。此外仅指在刑事诉讼中违法搜查和扣押的物证应予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毒树之果(fruitofpoisonoustree)有关的几个问题: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私人不正当获得的证据的可采性。侦查陷阱获得的证据三、意见证据规则(opinionevidence)证人基于直接呈现于其感官上之事实,推论系争事实存在与否,法律上称为意见,证人本于上述推论所作之陈述,是为意见证据。或曰“从观察到的事实所作的推论”。英美法对于意见证据除特殊情形外均不得采纳为证据。理由:一是侵犯事实审理者的职权,二是有影响公正认定事实的危险。该规则仅适用于普通证人对专家证人提供的推论均有可采性。四、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在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材料的原件。这是一条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属于文字材料。二、该字材料是以其抽载内容为证明手段的。依该规则,原始文字在以其内容证明案情时,在效力上优于复制伯或通过回忆其内容所作的口头陈述。五、自白任意性规则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或具有非任意性怀疑的口供不论其原因是什么均不具可采性。
本文标题:第五章 刑事证据法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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