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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讲义9(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部分)
第四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教学基本内容]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理解)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内容(了解)三、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因素(理解)四、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方式(理解)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P152-153(了解中央电大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讲座视频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理解)P82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状况。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内容(了解)A、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从事哪些民事活动或者不能从事哪些民事活动B、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或者不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C、外国人在内国应当承担哪些民事义务或者不应当承担哪些民事义务D、外国人在内国享受什么样的民事地位待遇三、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因素(理解)P821、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状况2、国家之间的关系3、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四、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方式(理解)1、直接规定的方式(直接规定内容)2、间接规定的方式(不直接规定其内容,只是规定依某种标准或制度确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了解)P821、奴隶制时期:敌视待遇时期2、封建制时期:差别待遇时期3、资本主义时期:平等待遇时期[案例学习](案例17)从长平之战看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六、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主要制度(重点)P85-89(一)国民待遇P85最主要的制度。最早由资本主义国家倡导要求互惠范围不断扩大受到一定限制:中国、泰国等公园门票内外有别1、国民待遇的含义P85国际私法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内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内国人相同的待遇。又被称为平等待遇。[思考题]为什么又被称为平等待遇?2、国民待遇的发展阶段P86(1)“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制19世纪以前,资本主义国家无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2)以互惠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制19世纪开始,各国纷纷规定,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须以互惠为条件。这种互惠的国民待遇,在立法上有两种表现形式:条约上的相互主义和法律上的相互主义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位于我国境内的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收归我国国库;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动产,一般在互惠基础上交给被继承人的国籍所属的国家处理。(3)特定的国民待遇制(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制)即外国人只在某些方面享有国民待遇这种方式通常用于有利于本国经济、技术、和文化发展的民事权利方面。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事实上,任何采取国民待遇的国家,都要对外国人的权利作些限制。如日本和美国的许多州就规定外国人不得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各国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限制在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而在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案例]杰柏川克案..\..\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杰柏川案.ppt3、我国的相关规定P86我国在国内立法和条约实践中对国民待遇制度作了规定。康榕(香港)有限公司李某土地使用权案(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条约为基础一国给予第三国的待遇受惠国自动取得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P87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授予国)约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受惠国)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最惠国)[思考题](1)最惠国待遇给予的是谁和谁的平等?(2)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比较2、最惠国待遇的法律依据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思考题]什么叫最惠国条款?3、最惠国待遇的大致适用范围A、商品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B、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转换交通工具许可证的发给C、海关手续D、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保护E、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4、最惠国待遇的种类A、按授予最惠国待遇的方法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当今各国广泛使用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当今已不多见B、按授予最惠国待遇的范围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目前已较少被采用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C、按赋予最惠国待遇的条件附补偿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现代已很少见无补偿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目前普遍采用D、按最惠国条款缔约国的多少双边最惠国待遇多边最惠国待遇[判断题](1)目前,世界各国最常采用的是互惠的、无补偿条件的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2)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案例学习](案例21)美国烟酒武器局被诉案..\..\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美国烟酒武器局被诉案.doc5、我国的相关规定P87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的实践中,也通过条约给予了许多国家以最惠国待遇。早在1955年8月22日订立的《中国和埃及政府贸易协定》中便开始采用了互惠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制度。该协定规定:“双方同意在发给输出输入许可证方面和征收关税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P87P871979年7月7日《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2条规定“为了两国贸易关系建立在非歧视性基础上,缔约双方来自或输出至对方的产品相互应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对上述产品相互给予来自或输出至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类产品下列方面所给予的各种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P119)(三)优惠待遇1、优惠待遇的含义P88优惠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方面给予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以特殊的权利或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七条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中国和尼泊尔关于两国关系中若干有关事项的换文》第六条双方同意各按本国规定的优惠税率对彼此出入口商品征收关税。2、给予优惠待遇的方式P88A、在国内立法中作出特别规定B、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作出规定(四)普遍优惠制1、普遍优惠待遇的含义P88*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的制度。*它是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长期斗争的产物。*迄今为止,这一制度还只是停留在由发达国家选择实施的阶段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19条规定: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增长,弥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P892、宣布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国家名单(1)欧盟成员国(12个)(2)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5个):奥地利、瑞士、瑞典、芬兰、挪威(3)加拿大、日本、波兰、澳大利亚、新西兰3、发达国家对普惠制的主要限制A、对受惠国的范围加以限制B、对受惠商品的范围加以限制C、对减免关税的幅度加以限制D、严格实行原产国规则和直接运输规则(五)不歧视待遇1、不歧视待遇的含义是指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约定,不把对其他国家自然人和法人不适用的限制或者仅对个别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的限制适用于对方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P892、歧视待遇的含义是指内国把对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不适用的限制,专门施加于某一特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使其地位不仅低于内国人,而且还低于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P893、不歧视待遇的作用只是保证该另一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处于比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更不利的地位。[思考题]A、一个国家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只能由本国人享有,违反不歧视待遇制度吗?B、一个国家将某种特殊优惠给予其他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违反不歧视待遇制度吗?[案例学习](案例19)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doc(六)敌国待遇七、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在旧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P901、奴隶制时期初期:不存在赋予外国人法律地位的问题后期:开始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某外国人的法律地位2、封建社会~明朝中期:赋予了外国人较广泛的民事权利3、明末~1840年: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活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4、1840年~1949年: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特权(二)外国人在新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P891、取消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2、新中国政府不仅明确宣布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与各国的关系,并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的合法利益,而且还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了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民事法律地位。A、我国的宪法性文件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B、我国的有关民事实体法赋予了外国人较广泛的民事权利:亲属权、劳动权、知识产权、投资权、土地租赁使用权、税收减免等权利C、我国的民事程序法也赋予了外国人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案例学习]案例18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doc案例22越南金奖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越南金奖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doc案例23内格斯离婚诉讼代理案[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3)领事代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驻外领事,可以依据有关国家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职权代表其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有关自然人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4)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9条领事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复习题]..\..\练习题\练习题2(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部分).doc
本文标题:讲义9(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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