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一)界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二)性质: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消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1、界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2、存在的基础:(1)双务合同的牵连性。(2)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例如,在当事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时,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其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1)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2)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3)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同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4)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同时履行抗辩权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这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1、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2、在二人合伙场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但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况下,则不适用该权。3、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4、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5、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6、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7、在可分之债中,各债务对各债权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8、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9、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立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排除迟延责任。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以下述理由加以阐释: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它有二种见解:其一,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其二,已发生的延迟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同时履行抗辩权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应指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可以与违约责任并存。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概念: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二)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1)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并且该两项债务立于对价关系。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他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不安抗辩权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2、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四、先履行抗辩权(一)界定: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处于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二)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约定。(三)效力:后履行一方暂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待先履行的一方适当履行后,再履行自己的债务。
本文标题: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4492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