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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类(包括食用粮经作物、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及相关农业投入品与产地环境等)检测,且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相关农产品及其农业投入品与产地环境的检测工作。本市已经通过农业部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业务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除外。第三条北京市农业局作为法定的考核机关之一,按相关职责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委托北京市农业环境监测站作为技术审查机构,承担技术审查、组织现场评审等工作。第四条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2—(一)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四)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五)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六)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第五条申请机构应向北京市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申请书》;(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3—(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农业部或北京市农业局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第六条北京市农业局行政受理室受理申请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受理申请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技术审查机构自收到行政受理室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第八条考核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机构提交的初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组织确定现场评审时间、日程、专家名单等相关具体工作;对初审不合格的,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第九条考核机关负责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评审员专家库和技术专家库。评审员应当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技术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关类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总体情况,掌握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每次现场评审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相关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抽取的评审员进行现场评审时需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的相关规定。每次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时,从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相关技术专家为行政许可决定提供相关建议。—4—第十条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负责制。评审组一般由3名~5名评审员组成;考核机关或技术审查机构派1名现场观察员进行协调。现场评审主要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以及检测能力等内容,采取听、看、问、查、考、评和样品现场检验考核的方式进行。评审组根据申请机构从事的专业和申报项目,确定考核项目。考核项目的数量不少于申请机构申请项目的20%,考核内容包括人员比对试验、样品复测考核、盲样考核、见证实验等。同时抽查30%仪器设备,对其性能和分辨力、档案情况、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考核。现场评审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评审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进行现场评审,并编写现场评审报告,做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的现场评审结论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建议,报送技术审查机构。现场结论为“基本通过”的检测机构,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整改具体意见和规定的时间(整改时间不超过1个半月)要求,逐条整改,编写整改报告,经评审组长签字确认后报送技术审查机构。第十二条技术审查机构自收到现场评审后的上报材料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上报材料包括:(一)纸质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评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二)电子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评审报告、机构考核证书附表;(三)需要整改的同时提交整改材料(原件1份)。—5—第十三条考核机关自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评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召开会议,根据现场评审意见和技术专家的建议,做出考核机构是否通过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四条考核机关自收到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许可的申请机构颁发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15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备案。未通过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未通过许可的申请机构,半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第十六条《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写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授权检测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申请机构获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出具与授权检测范围内的检测数据和结果以及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第十七条《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且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配套使用,即本《考核合格证书》只有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方为有效。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农业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第十八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分设或合并、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检测项目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考核。—6—第二十条考核机关负责对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和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考核机关举报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考核机关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考核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专家的相关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或举报核实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警告、责令改正、取消考核资格、注销《考核合格证书》、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处罚。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考核机关依照农业部能力验证检查的要求,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能力跟踪实验工作。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北京市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工作办事指南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资质构考核申请书3.检验报告—7—附件1:北京市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工作办事指南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条件和能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办事条件:1.北京市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该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北京市农业局提出申请。2.需报送以下材料:(1)《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申请书》;(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4)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5)《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6)近两年内的典型检验报告(2份)(7)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均为复印件);—8—(8)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北京市农业局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3.现场评审。考核机关从组建的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实施现场评审。4.办理批件。考核机关根据现场评审意见和技术专家相关建议提出审批方案,报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1.技术审查:5个工作日;2.现场评审确定:5个工作日3.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含:现场评审3个工作日、申请机构整改1个月);4.办理批件:评审材料审查3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9—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工作流程图申请机构告知原因受理通知申请现场评审初审不合格初审合格农业局行政审批受理室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合格证书材料报送初审告知评审组技术审查机构评审意见许可决定告知评审报告报送考核机关—10—附件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申请书首次□复查□扩项□申请单位:(盖章)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申请时间:北京市农业局编制—11—填表须知1.挂靠单位为质检机构的法人单位。2.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主任(正副所长)、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3.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需签字栏目必须手签。4.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12—一、概况机构名称挂靠单位名称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机构地址及邮编机构性质法人联系人姓名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人员情况总人数从事检测技术人员高级职称所占比例%中级职称所占比例%初级职称所占比例%负责人(含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职称电话手机设备固定资产(万元)实验室面积(m2)恒温设备总台数(台、套)非恒温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万元检测收费:万元其他:万元计量认证证书编号证书起止日期考核合格证书编号(首次、复查、扩项)证书起止日期(首次、复查、扩项)—13—申请机构意见负责人:(盖章)年月日挂靠单位意见负责人:(盖章)年月日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盖章)年月日二、建议现场评审时间:年月日—14—三、申请资质考核检测项目序号检测产品/类别检测项目/参数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限制范围或说明序号名称注:①“检测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产品,或领域类别、参数类别、参数分类排序。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②具备检测产品全部参数能力的,不必注明所检参数;只具备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在“说明”中注明能检或不能检的参数名称;③申请资质考核的检测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④“限制范围或说明”指对采用的标准、方法、量程、客户、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序号等—15—四、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所学专业从事本技术领域年限现在部门岗位本
本文标题: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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