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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第1页共37页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第2页共37页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第七条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取得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第3页共37页方案,在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提出意见,明确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材料范围。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当在试样上作出监督标识、监督封志,并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属于常规见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第4页共37页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当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第十三条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水泥、砖和砌块、预拌砂浆、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第十四条对于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监督见证检验:(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二)没有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三)常规见证检验频次不符合规定的;(四)有其他严重或比较严重违反有关常规见证检验规定行为的。第十五条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第十六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就施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第5页共37页工现场收样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作出记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方案及复检结果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证属实两次的,不得再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责任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材[2002]28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第6页共37页附件:1.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2.见证记录3.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第7页共37页附件1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现授权、、同志负责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姓名单位名称见证员证件编号联系电话本人签名建设单位驻场代表(签字):建设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见证员证件(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章)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第8页共37页附件2见证记录工程名称:取样部位:样品名称:取样数量:取样地点:取样日期:见证记录:取样人签字:见证人签字:证件编号:填写本记录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第9页共37页附件3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年月日我站对工程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监督抽样,现通知你单位核对试样,并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监督见证检验项目试样编号试样数量取样日期监督员(签字):见证人(签字):取样人(签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第10页共37页二、《广东省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3]45号各有关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检测单位;各区及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2]146号)要求,我市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对民用建筑工程实行室内环境检测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这项工作,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建设部关于承担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的单位须通过计量认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规定,我委从今年开始对本市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单位实行动态的年度登记备案管理,并在有效期满时实行年度审查。现将广州地区通过2003年度登记备案审查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名单,包括:空气污染物检测、五种相关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进场检验和地基土壤氡浓度测定等三类业务的检测单位及具体检测项目予以公布(见附表)。通过登记备案审查的单位凭本通知和收案回执到我委对外办公中心领取《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年度登记备案证书》(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书》)。二、凡属于《民用建设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规定范围、必须执行上述三类室内环境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由见证员填写见证记录并签名。其中,土壤氡浓度测定和空气污染物检测的抽样由取得《登记备案证书》的受委托单位委派相应的技术人员操作。三、承担室内环境检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出示有效的《登记备案证书》。凡未获得《登记备案证书》的检测单位不得在广州地区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取得《登记备案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与证书上所核定的检测类别相对应的委托检测任务。否则,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四、对于以毛坯房、初装修形式竣工验收的工程,除按穗建筑[2002]146号文要求,在开工前对地基土壤氡浓度进行测定、施工期间对相关材料有害物质进行控制以外,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可以只检氡、氨、甲醛这三项指标。五、建设单位应对所建工程发生室内环境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对于地基土壤的氡浓度超标问题,应采取防氡处理措施;对于建筑及装修材料有害物质超标问题,应将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对于空气质量不合格问题,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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