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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两个条款的解读2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共计十二章有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等。3•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5•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6•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7•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8•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9•解析:•一、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是证据!即记录诊疗行为的书证。•二、特性:•1、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书写人合法。•2、客观性:客观的记录诊疗事实。•3、相关性:内容与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等诊疗信息相关一致。•4、主观性:有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5、唯一性:原始病历只有一份。10•三、分类:•1、主观病历: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分析、研究等内容。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2、客观病历: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意文书等内容。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四、病历的所有权:医疗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质形态意义上的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医疗机构所有。因为书写病历的纸张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是职务行为。即使是门诊手册,所有权也应当归属医疗机构。11•五、病历保管的义务人:医疗机构。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如门诊手册由患者保管。•六、病历的保管年限:门诊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死亡病历:长期保存。•七、影响病历证据效力的主要问题:•1、篡改病历。•2、后补病历。•3、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资料。•4、检查结果无依据。12•5、漏记。•6、不符合规定的涂改。•7、记录时间有误。•8、与实际情况不符。•9、内容不全。•10、无资质人员书写。•11、内容相互矛盾。•12、签名不规范。13•八、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行使:•1、可查阅的范围:客观病历。•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障碍患者、死亡病人以及患者授权的,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行使权利。•3、患者行使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限制条件:•(1)病历资料中包含可能伤害患者身体和精神健康的。•(2)病历资料中虽然只有部分内容可能伤害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但因此又无法提供其他资料。14•九、患者对病历效力提出异议的认定:•1、异议成立,能够否定病历的真实性。•2、异议成立,但有其他资料能够证明病历的真实性。•3、异议不成立的情形:•(1)异议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如《病历书写规范》。•(2)对属于医疗行为的异议,而非对病历异议。•(3)未提供异议相应的证据。如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举不出证据证明。15•十、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应承担的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16•谢谢!
本文标题:侵权责任法其中两个条款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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