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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为了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作为我国大众化交通运输工具之一的铁路,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运输安全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是铁路第一要务。近年来,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得到运输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是运输系统各部门服务于社会的光荣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提供安全、畅通、正点的铁路运输,实现安全规范管理已成为运输系统各部门的长期任务,更是工务部门的长期任务,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工务工作,实现工务安全管理有序可控。第1.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指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凡在国家铁路营业线路上进行的工程施工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各项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营业线路上进行的上述施工作业也应参照执行本规则的规定。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第2.1.1条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并办理封锁施工手续,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时常发生施工单位简化操作程序、降低作业标准、赶进度、抢任务,超前准备、盲目放行列车等违章违纪现象,给运输安全埋下隐患,有时在施工过程中还会突发意外。所以,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为规范营业线施工管理,将营业线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两大类。施工作业占用营业线时间长、规模大、技术复杂,必须纳入施工方案的施工,需要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放行列车需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维修作业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必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第2.1.2条营业线施工是系统工程,涉及工程、工务、电务、供电、运输等施工和设备管理单位。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应加强施工管理,尤其是各专业之间结合部的管理。I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施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第2.1.3条天窗制度是实现“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根本保证。“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划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规定: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min,单线不应少于60min,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min,单线不应少于60min。这是在保证运输和提高施工作业效率的基础上,规定的天窗时间的最低限度。由于工务线桥维修作业项目多样、数量差异较大,行车安全影响大、技术条件复杂时需要较长天窗时间。一些铁路运行图中已经具备(或经过调整后)提供更多天窗时间的条件,使满足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需求,增加天窗时间成为可能。所以,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维修天窗。施工单位应按给定的天窗时间预先做好施工作业计划,保证施工正点。运输组织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和维修天窗计划规定的时间。“天窗修”是在列车提速、重载,列车间隔密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产生的行车设备修理制度,是解决施工与运输矛盾的有效手段。天窗修为施工单位创造了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不仅消除了利用列车间隔施工作业的安全隐患,而且减少了对运输的无序影响,提高了施工质量。为保证天窗修制度的落实,铁路局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应考核天窗修制度落实情况。为了提高天窗的利用率,各项施工、维修作业应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实现天窗的综合利用。各项施工应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站、专线维修养护作业对于运输影响差异较大,不宜作出全路统一的天窗管理规定,站、专线的维修养护作业只要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即可进行。第2.1.4条多个单位在同一区间内利用同一个天窗进行不同项目的施工,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施工主体单位的负责人统一协调各单位的施工作业。一般来说,相同专业中施工项目较复杂,施工负责人职务较高的单位为施工主体单位。不同专业施工时,应由运输部门派出相应职务的人员到现场统一协调各单位的施工。施工单位在天窗施工前应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因此,要求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在进行天窗施工时,必须提前与车务、电务、车辆、供电等部门联系。第2.1.5条施工安全协议是规范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行为,保证行车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施工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运输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严禁施工。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的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9)安全抵押金金额。第2.1.6条施工中,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应按照铁路专业部门不同分工,划分责任、明确配合任务。配合单位负责拆除和恢复属于配合单位的设备,配合的主要内容如下:1.电务段:(1)换轨施工中负责:①钢轨接续线安装;②封锁点内拆除与钢轨连接导线及绝缘接头;③线路开通前导线及绝缘接头恢复;④加强施工监护,防止造成信号故障(特殊情况组织处理)。(2)清筛施工中负责:①检查、探测并标示地下电缆的位置及埋设深度,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处理;②封锁时将影响机械清筛的电务设备拆除、或移出,不得影响清筛作业;③开通前恢复电务信号;④加强施工监护,防止造成信号故障(特殊情况组织处理)。2.供电段:(1)换轨施工中负责:①封锁时监护施工单位打好新旧轨回流线,回流线按两纵一横打牢,保证回路畅通;②拆除影响换轨的供电设备及连线,处理有关问题。③监护供电回路畅通,及时处理发生的有关问题;④施工后,对接触网进行微调。(2)清筛施工中负责:①封锁时拆除影响清筛机通过的供电设备,开通前恢复;②在施工前后对接触网导线距轨面的高度和左右距进行测量并记录:⑧施工单位完工后,及时调整因起、拨道对供电接触网造成的超标。3.车辆段、供电段、通信公司及相关站段,对影响施工的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电缆、水管等设备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施工。应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简称“5T”系统,既: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THDS)、货车运行状态地面安全监测系统(TPDS)、货车滚动轴承早期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TADS)、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TFDS)、客车运行安全监测系统(TCDS)。。第2.1.7条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护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放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认真核对施工方案、计划及影响范围,并派安全监护员监护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工作。安全监护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擅自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内容或扩大范围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同时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或“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填写“安全监护员工作日志”(说明表2.1.7)。安全监护员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要做到“四清楚”:(1)清楚施工起止地段及起止时间;(2)清楚施工作业内容及影响安全范围;(3)清楚施工作业的技术标准;(4)清楚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安全监护员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要做到“三到位”:说明表2.1.7安全监护员工作日志编号:姓名:日期封锁地段施工进度调度命令封锁时间封锁时段开通时间检查项目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各项措施点前慢行施工过程机具材料开通放行巡养情况填发通知书情况记事:(1)于开工前1h到位,并在施工单位的签到簿上签到;(2)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监控到位,做到施工不停止,监督检查不间断;(3)工作责任要到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填发安全整改通知书,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指导做好安全防护。设备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做到“四个有”:(1)有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组织管理办法;(2)有一支业务熟、能独立工作、责任心强的安全监控队伍:(3)对安全监护员要有专门的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4)安全检查人员要有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施工配合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支付,安全监督检查费用按安全协议规定支付。第2.1.8条施工负责人应具备与所负责的施工项目和施工等级相应的职务、组织协调能力、现场经验和理论水平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非运营单位的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施工负责人是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的复杂程度和施工防护条件确定施工负责人。线路、桥隧施工负责人的最低职务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以低职代高职。施工负责人对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负责人全面掌握施工现场指挥权。施工应按照程序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各级干部和安全监控人员应对现场安全进行监控,监控时不应代替施工人员作业,更不能干扰施工负责人对施工的指挥。第2.1.9条现场防护员必须由“正式员工”担任,实习生、临时工、劳务工不能担任防护员。对于铁路运营单位施工防护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对于承担铁路营业线新建及铁路营业线技术改造工程施工的,隶属于铁路工程局的施工队伍,其防护员应是工程局的正式职工。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或单位培训,爆破员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培训,持症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注意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经常保养标准容许偏差管理值(100km/h速度υmax≤120km/h)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要加强施工未验交地段恢复常速后的检查、整修工作,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施工单位必须每天巡查一遍、每三天全面检查一遍;设备管理单位也要加强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当日书面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第2.1.10条施工后,施工地段的设备变化受施工内容、手段、用料、加固措施、天气、通过列车次数、速度等诸多因素影响。对施工限速地段的巡查养护工作,应由设备管理单位按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巡
本文标题: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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