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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法律法规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一、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国家安监总局行业监管: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等。综合监管任务是指导、服务、监督行业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四、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1、权威性、2、强制性、3、普遍约束性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1957年10月5日,周总理在民航局的一份报告上作出了“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重要批示。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那么安全第一是谁最早提出的呢?其实,还是一位美国人!1906年,美国钢铁公司(UnitedStatesSteelCorporation,通常简称为:U.S.Steel)生产事故频发,亏损严重,濒临破产。公司董事长B.H.凯理在多方查找原因的过程中,对传统的生产经营方针“产量第一、质量第二、安全第三”产生质疑。经过全面计算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还有事故影响产品质量带来的经济损失,凯理得出了结论:是事故拖垮了企业。力排众议,不顾股东的反对,把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来了个“本末倒置”,变成了“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老凯理首先在下属单位伊利诺伊制钢厂做试点,本来打算是不惜投入抓安全的,不曾想事故少了后,质量高了,产量上去了,成本反而下来了。然后,全面推广,美国钢铁公司由此走出了困境。换一种思维方式、换一种办法抓经营,安全还能创效益,这对企业界就有了极强的冲击力。这一方针诞生后,迅速得到全球企业界的认可。1912年,美国芝加哥创立了“全美安全协会”。英国和美国不愧是同文同宗,学得最快。1917年,英国成立了“安全第一协会”。日本是个善于学习的民族,1927年,日本以“安全第一”为主题开展了安全周活动,至今已坚持了80多年。德国、法国、意大利、苏联等国在二战前后,新中国是在建国之初,都开始提倡“安全第一”。那些年,世界各国因主义不同分成几大阵营,一种思想很难为各方认可,但各个国家都一致接受了“安全第一”公理。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含义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突出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向安全让步。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的各个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法规、标准体系宪法行政法规法律技术标准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专门安全法律其他法律中条文《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1、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2、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消防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民法通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乡镇企业法》、《工业企业法》、《工会法》、《电力法》、《建筑法》等许多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1)《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302号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344号令)3)《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1年352号令)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373号令)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397号令)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393号令)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66号令)3、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93号令)9)《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499号令)10)《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505号令)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3、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4、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主要有: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6号令)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第3号令)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月12日局20号令)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35号令4、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主要有:7)《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8)《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委(十类30种违法行为)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3日第13号令1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9月25日(第14号令)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17号令)(一)《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当日由江泽民主席签署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各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七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法》的三套对策体系◆事先预防对策体系(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设备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实施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保证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事中应急救援体系(政府和单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单位进行危险源控制,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后处理对策系统(严肃处理事故,严格事故报告,从重行政责任追究,强化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组织保障制度项目建设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组织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制度保障三同时审查安全评价设计制造保障使用过程保障检测检验保障危险源监控危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安全检查制度新安全生产法2004年3月3日人大网有这样一则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新安全生产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2、新增了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3、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4、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责任5、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6、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三、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3、规定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档案4、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的规定6、新增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规定7、新增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的规定8、新增重大隐患整改代办的规定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5、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6、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一)、素质保障:1、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素质、取得上岗资格。。安全生产法规和本行业规章、规程、规范、标准。本行业安全知识。企业管理能力。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知识。安全生产责任制3、对从业人员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定期审验:持证后3年一审(二)、基础保障:1、安全投入:安全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18条)2、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查(24条)3、安全许可准入—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7条)5、购置和教育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37条)(三)、管理保障:1、安全警示标志(28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设备的安全管理。(29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危险品的安全管理。(30条)(1)特种设备、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专业厂家生产;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或使用标志。(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33、34条)(1)辨识确认、申报登记;(2)监测监控、制定预案;(3)定期评价、整改隐患;(4)落实责任、强化管理。5、安全出口、通道的管理。(34条)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公众聚集场所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禁止封闭堵塞。6、爆破、吊装作业的管理。(35条)专人现场管理,严格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7、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40条)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职责,采取安全措施,专人检查协调。8、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41条)(1)用途、资质;(2)签订安全协议;(3)纳入统一协调管理。(四)、事故保障:三大经济政策1、事前保障: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2、事中保障:风险抵押金3、事后保障:工伤保险(基本保险)和责任保险(雇主、承运人、公众聚集场所)(我省安全责任保险)安全费用提取标准1、矿山:石油(原油)每吨15元;天燃气每千立方米5元;金属矿(露天)每吨4元;(硐采)每吨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煤矿:大中型五害每吨3—8元;一般每吨2—5元;小型五害每吨10元;一般每吨6元。2、建筑施工:房屋建筑、矿山工程按造价2%;电力、水利、铁路工程按造价1·5%市政、冶练、机电安装按造价1%化工石油、港口航道按造价1%通讯工程、公路工程按造价1%3、危化品生产年销售1000万元及以下按4%;1000万—10000万按2%;10000万—100000万按0·5%;100000万元以上按0·2%。4、道路运输客运业务按0·5%;普通货运按1%;危险品、特殊运输按1·5%。使用范围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2、应急器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3、安全检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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