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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5物权法
【主要内容】◇Z201051掌握抵押权◇Z201052掌握质权◇Z201053掌握留置权◇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Z20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2Z201050物权法(2007.3.16通过,2007.10.1实施)物权法的相关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单项选择题•()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A、自物权B、他物权C、用益物权D、担保物权答案:A2Z201051掌握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2、■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应办理抵押登记■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作为抵押物抵押财产的确定(满足其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对买受人的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承租人的效力抵押合同订立前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设立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放弃与顺位变更,但变更需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可以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其价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处分时应一并处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的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单项选择题•抵押将限制的是财产的()。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D•下列关于抵押说法正确的有()。A、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B、转让抵押物和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不允许抵押人转让C、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D、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归抵押人所有E、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CE多项选择题2Z201052掌握质权•质押的含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出质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出质人■可发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是否可以处分质押财产?出质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2Z201053掌握留置权•1.留置的含义■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债务人是留置人2.留质权人的权利■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受偿3.留置权的实现■双方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无约定的为两个月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生效◇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两个不同的事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2.动产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人”即指能够对转让标的(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举例说明: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甲又将该自行车出售给丙,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乙合法使用,此时为使得丙享有对该自行车的所有权,甲应当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以代替现实交付。•■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因征收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可采用出让(招标、拍卖)或者划拨的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土地使用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获得补偿的权利◇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义务◇履约的义务◇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登记的义务(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类)2Z20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其它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单项选择题•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A.确认归属B.明确内容C.确认权利D.明确关系C多项选择题•物权的保护包括()。A、请求确认物权B、请求给予刑罚处罚C、请求排除妨碍D、请求返还原物E、请求损失赔偿ABCD感谢您的关注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法律制度5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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