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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二节危害行为第三节危害结果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其他客观要件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特征:1.法定性2.客观性3.多样性二、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5.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危害行为的实施者只能是自然人或单位,动物或自然界不在其内。2.有体性:指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行为。3.有意性:危害行为受人的意识的支配。4.社会性:也叫有害性特征。5.违反刑法规范性。第二节危害行为注:不属于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1.缺少有意性的行为①睡梦中的动作;②精神病人的行为;③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④不可抗力;⑤反射性动作。注意:遗忘行为不属于缺少“有意性”的行为2.缺少有害性的行为实际上指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3.缺少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刑法第13条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第二节危害行为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作为1.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当为而为之。2.特殊性:①其外在表现是人身体的积极动作;②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通常是由一系列的动作构成;③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3.作为的实施方式①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利用自然身份;利用法定身份。②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利用物质工具;利用无责任的他人;利用动物。第二节危害行为(二)不作为1.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第一,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①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a行为人的先行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b行为人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例不作为犯罪不仅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例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练习第二节危害行为2.不作为的分类①纯正的不作为是指刑法规范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的内容的犯罪。刑法No.261,294,304,311,313,376,404,444条《刑法》规定其犯罪行为是“遗弃”、“拒绝”、“逃避”等,如果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构成该类犯罪的,通常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例第二节危害行为②不纯正的不作为是指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刑法规范以作为方式为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例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特有要件:——与作为行为相当。区别纯正与不纯正,不在于行为人采取了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而在于该不作为行为构成的究竟是何罪。例3.关于不作为犯和作为犯的社会危害性问题4.不作为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5.注意:不作为不等于没有任何举动,而是没有做有义务做的行为。第二节危害行为(三)持有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我国刑法对持有型犯罪有作出规定: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172条持有假币罪;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绝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之所以构成犯罪,主要在于所持有的物品为法律规范的违禁物品。另外,持有一般情况下指大量持有的状态。第二节危害行为(四)对危害行为的其他分类1.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例:甲为了杀害乙,购买一把匕首,在家反复打磨,使匕首锋利无比。后觉得刀杀把握不大,决定改为毒杀,又购买了若干种剧毒农药。后来觉得不够稳妥,改用爆炸方法,为此从外地私下购买了10公斤烈性炸药,数十支雷管,乘长途客车带回家中。最后决定选用枪杀方法,为此偷来一支手枪,将乙杀死在车中。甲有几个罪?犯罪的个数,取决于实行行为的个数。第二节危害行为2.直接实行与间接实行间接实行,即把他人或本人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来实行犯罪。3.亲身犯:指实行行为只能由本人亲自实施的犯罪。例:甲之子乙于2003年5月1日晚10时杀害丙。甲求丁出庭作证,谎称乙当晚与丁下棋,没有作案时间。丁构成伪证罪,甲单独构成妨害作证罪。4.实行行为与共犯行为共犯行为包括:①帮助;②教唆;③组织。第三节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一)概念危害结果,即犯罪结果,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二)特征1.客观性;2.因果性;3.侵害性;4.多样性。第三节危害结果二、危害结果的种类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4.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危险结果成为实害结果的两个条件:①危险结果必须是对构成要件客体的危险;②以法律明确规定为条件,不能任意解释。第三节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一)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切结果犯、危险犯的即遂构成均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未完成形态犯罪及行为犯的犯罪构成中不要求危害结果。(二)危害结果的作用1.危害结果影响定罪①危害结果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②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的基本形态与加重或减轻形态的重要界限。③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重要标志。2.危害结果影响量刑①在立法上,以危害结果的大小作为设定法定罪刑单位及量刑情节的根据之一。②在司法上,以危害结果作为量刑轻重的标准之一。第三节危害结果四、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2.将发生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的即遂标准3.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构成某些故意犯罪的即遂标准4.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5.将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6.将造成某种严重的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根据。第四节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关系。例: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节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客观性意味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例在因果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其主观心态。例2.相对性;3.顺序性;4.复杂性:①一因一果;②一因多果;③多因一果:a责任事故b共同犯罪;④多因多果。第四节因果关系(二)因果关系的独有特征:1.内容的特定性一个危害结果的出现,其形成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但只有危害行为这个原因才是刑法的调整对象。2.因果关系的法定性依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方成为刑法研究的因果关系。第四节因果关系二、因果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一般表现形式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①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这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例:以菜刀伤人头部致人死亡,若是因菜刀伤及要害部位致人死亡,那么用刀伤害头部的行为能够合乎规律地引起人的死亡,二者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若菜刀只是造成头部轻伤,被害人因为破伤风死亡,由于轻伤不能合乎规律地引起死亡,因此二者之间就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第四节因果关系②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例:如菜刀只是造成头部轻伤,但被害人因为破伤风死亡。被害人感染破伤风则为偶然的介入因素。而根据偶然因果关系说,则用刀伤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节因果关系③条件说国外刑法界的通说,我国刑法界逐渐接受,并逐渐成为通说。认为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如果存在“无A即无B”的关系,则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条件说,则不管菜刀所伤害的是头的要害部位直接致人死亡,还是伤到头皮由于破伤风致人死亡,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条件说大大降低了判断因果关系的难度。第四节因果关系2.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其划分标准是依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的远近。直接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不通过中间环节直接产生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第三者作为中间环节相联系的因果关系形式。※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条件说的缺陷及其弥补第四节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的概念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的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某种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2.发生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①第三者的行为②被害人的行为③某种自然事实,并由后者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例:甲给乙投毒,乙已经服毒。在毒药尚未发作之前,乙被丙枪杀。由于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介入丙的行为,丙的介入导致原有因果关系中断,则甲的投毒与乙的死亡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节因果关系3.中断的认定并非只要介入其他因素,就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①若前行为仍然为发生后面的危害结果提供了条件,一般认为因果关系没有中断;②若前行为对后面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作用,纯粹由后来的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例第四节因果关系(二)特殊表现形式:以下一般都存在因果关系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最常见的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肝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血友病、脑瘤等)相遇,发生死亡结果。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最常见的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3.二重因果关系,两个单独行为都可能导致结果,无意思联络导致结果最常见的如两猎人事前无联络各自对疑似猎物的目标开枪,打死行人。4.重叠因果关系,两个单独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无意思联络结合导致结果最常见如为使被害人受苦两人事前无约定各自下毒,但毒物累加达到致死量使被害人死亡。第四节因果关系三、认定因果关系的其他注意事项1.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例:甲已经身患绝症即将死亡,但乙在其死亡之前将其杀死,依然有因果关系。或例:甲在乙登机之前将其杀死,但乙本来要搭乘的飞机随后发生坠机事故,乘客无人生还。该事故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2.仅想利用某种风险导致危害结果的,不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例:甲希望乙死亡,便劝乙雨天在树林中散步。乙雨天在林中散步时被雷击死。一般不认为甲的劝说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若甲明知该树林经常在雨天遭受雷击,当地人从来不敢前往,却故意诱骗不知情的乙前往,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第四节因果关系3.不作为行为也存在因果关系例: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因急于赶赴约会,在距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的时候就提前离开岗位,恰巧接班的某乙因私事也晚来15分钟,由于锅炉长达30分钟无人看管,导致爆炸,损失惨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属于共同犯罪B.甲乙属于共同过失犯罪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节因果关系四、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一)因果关系的作用:行为与结
本文标题: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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