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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第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概述概念和原则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二、刑法处理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一)属地原则(二)属人原则(三)保护管辖原则(四)普遍管辖原则1、现代国家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混合刑事管辖体制。2、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为辅的刑事管辖混合体制。概述概念和原则三、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处理规定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2没有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条件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1)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拟制领土”(2)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属地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2、关于犯罪地标准:领域内犯罪的行为地与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第6条第3款属地原则行为地或者结果地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3)、《刑法》第90条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4)、《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真正属于属地管辖权例外的只有上述第一种情况。3、我国属地原则的例外:“法律特别规定的”属地原则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2、其他一般公民对国外犯适用的原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条件:(双重犯罪原则)。1、犯罪较重---法定最低刑必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2、犯罪地国的法律也规定为犯罪的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条件:1、在条约规定的范围之内2、限于国际犯罪(四)普遍管辖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的空间效力(练习题)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采取的判断标准是()A.行为地主义B.结果地主义C.行为地或结果地主义D.行为地与结果地主义2、A国公民在公海上空将B国民航客机劫持到C国,该犯罪嫌疑人潜逃后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则我国对该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A.属人原则B.属地原则C.保护主义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练习题3、中国公民张某在美国留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口角,继而斗殴,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同学美国人史密斯捅死。中国法院可依______原则主张对本案的管辖权。A.属地管辖B.属人管辖C.保护管辖D.普遍管辖4、外国籍商人杰克来华经商期间,与中国女青年李某恋爱,后因李某提出分手,杰克怀恨在心,遂指使人对李某用浓硫酸毁容。我国法院依法对杰克及同案犯人进行了审理,我国法院依据的是():A.属地管辖B.属人管辖C.保护管辖D.普遍管辖刑法的空间效力练习题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第六条属人原则第七条保护原则第八条普遍管辖原则第九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时间效力概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具体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二、我国刑法处理时间效力的基本规定生效时间失效时间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1.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如《刑法》附则编。2.新法颁行后旧法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旧法自行废止。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二)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追溯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五种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1、概念一般原则我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2、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2条对刑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分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依旧法不为罪。——体现了从旧原则。第二,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依新法不为罪。——体现了从轻原则。第三,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依旧法追究;——体现了“从旧”,但是新法处罚较轻的,依新法。——体现了从轻原则。刑法的追溯力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A、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实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B、当时未处理的,按新的解释处理;C、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解释;D、已经处理的,未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内容提要】本章主要阐述了刑法效力范围的概念,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具体规定。【重点问题】1.刑法空间效力原则2.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3.解决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原则【关键术语】刑法空间效力溯及力
本文标题: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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