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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刑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刑法的概述1,我国的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我国刑法的性质包含阶级性质与法律性质。3,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4,刑法的体系:总则与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节不是必备)5,刑法解释:1正式的刑法解释。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是学理解释6,刑法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关键在于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基本要求是:(1)罪行法定化(2)罪行实定化(3)罪行明确化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决定了刑法轻重。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刑法的效力范围又叫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第一,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领海,领空)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交刑事豁免,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的规定,一国两制下的港澳地区)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我国驻外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第二,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以追究。第三,保护原则:第四,普遍原则:综合采纳:2/19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溯及力:就是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不能加以适用的问题。刑法溯及力的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法定最高刑中哪一个轻就选哪一个,如果法定最高刑完全一样;然后再比较法定最低刑,看法定最低刑中哪一个轻就选哪一个;如果法定最低刑也一样,适用旧法。)第四章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和特征第一节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节犯罪的特征(一)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二)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三)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第五章犯罪客体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种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例如侵犯人身权的同类客体是人身权利.(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随机客体。第三节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具有以下特征: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处于核心地位。3/19第二节: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特定性。危害行为由自然人和单位实施的行为。2,有意性。从主观上看,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3,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4,刑事违法性。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1,反射动作。2,睡梦中或精神错误状态下的举动。3,身体受暴力强制形况下的行为。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一)作为,是指犯罪人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特殊性在于,(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2),作为不是尽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系列积极的举动组成。(3),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二)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需要的必备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逃税罪,遗弃罪)B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消防员,医生)C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汽车司机肇事撞人)。(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赡养父母)。(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第四节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等。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分类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一)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二)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具有特殊身份,特定职务的人,特定职业的人,特定法律地位的人,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被逮捕或者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因素:(一)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正常发展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未达到责任年龄或因精神疾病而不具备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4/19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主要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1,从宽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排除死刑适用原则。(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样不适用)3,前科报告义务的附条件免除(刑期为5年以下)。特殊主体刑事责任死刑累犯缓刑前科报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不适用死刑不构成累犯应当缓行被判5年以下:免除年满75周岁老年人故意: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应当从轻或减轻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适用应当缓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应当缓行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情况:(一)精神障碍,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时候的行为),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大多数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生理功能丧失,原则上从宽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生理醉酒,应负刑事责任(四)智力障碍,四级可以,三级应当,二级不负,一级无。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付当负刑事责任。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第二节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为了实现一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5/19第三种情况是在突发事件中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前者必然性预见可能性预见后者可能性预见;前者意愿肯定后者意愿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前者按照行为定罪后者按照结果定罪第三节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特征: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犯罪过失的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故意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必然、可能希望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明知可能盖然性放任不反对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可能可能性轻信能够避免根本反对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无人识无罪过不可抗力不能抗拒根本反对意外事件不能预见第四节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即是指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区别第一,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第二,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第三,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第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第五,两者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第五节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一、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第一,假想犯罪:行为人认为自己已经犯罪,而实际上法律并不认为是犯罪第二,假想不犯罪:行为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已构成犯罪。第三,对定罪量刑的误认:对行为受罚性的认识错误。包括定性错误和量刑错误。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产生了不正确的6/19认识。第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1)误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2)误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3)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甲加以侵害(4)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第三,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
本文标题: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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