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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产权监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4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以下简称《预售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时,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预售方案》,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次日,应将该《预售方案》提交给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主城区提交给土地房2屋权属登记中心、产权监理所)备案。《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报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履行《预售方案》的各项内容,严格遵守《预售方案》的承诺事项,并将《预售方案》在销售现场公示,方便购房者及时了解掌握有关销售信息。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指导,加大对销售现场的巡查检查,督促开发企业认真执行《预售方案》,并认真做好对《预售方案》的备案工作。四、《预售方案》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特此通知。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3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开发企业(盖章)项目名称申报日期4承诺1、本公司承诺本方案各项内容申报属实,并严格履行本方案中的各项内容。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本公司按规定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2、本公司承诺严格按本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本方案所列的预售商品住房。3、本公司承诺在年月日前(应在开盘时间前3日),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规定,制作每幢预售商品住房的《面积价格公示栏》,并在销售现场公示每套预售商品住房的建面、套面销售价格。价格执行期限届满后调整销售价格的,本公司将重新制作《面积价格公示栏》对外公示销售价格。4、本公司承诺每幢预售商品住房中若有本公司自留的商品住房,将在备注栏中予以明确,该部分商品住房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前,本公司不对外进行销售。同时,本公司用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住房,也将在备注栏中予以明确。5、本公司承诺本次预售商品住房前期积累客户过程中,没有以发放VIP卡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没有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6、本公司承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购房者预定款性质费用时,按照可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1:1的比例确定交款购房户数,不高于可售房源数量收取购房者预定款性质费用。57、本方案中公布的预售商品住房幢号、套数,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预售许可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盖章)年月日一、本次预售项目基本情况开发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开发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所属集团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对外销售项目名称(按项目对外销售的总名称填写)对外销售楼盘名称(按本次对外销售楼幢所在组团等名称进行填写)规划批准建设的项目名称(按规划许可证上注名的项目名称进行填写)项目坐落项目销售负责人联系电话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6资金监管银行联系电话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户账号二、本次预售商品住房基本情况对外销售楼盘名称幢号预售商品住房套数(套)预售商品住房开盘建面均价(元/平方米)预售商品住房开盘套面均价(元/平方米)预售商品住房开盘均价执行期限(按起始日至结束日进行填写)备注(是否有自留房、抵押房)三、本次预售商品住房开盘时间、地点及方式开盘时间开盘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情况(按自行销售或委托代理销售进行填写)7代理销售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销售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销售的房屋范围参与代理销售人员数量(人)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人员数量(人)序号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资格证书号注册单位开发企业名称(盖章):年月日主题词:综合印发通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2010年6月11日印发
本文标题: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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