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给排水/暖通与智能化 > 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交通设施
8交通设施8.1城市道路系统8.1.1一般规定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及设计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分道的要求。3道路分类城市道路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特殊道路五类。快速路:快速路应为大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部控制或部分控制。两侧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主干路: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组团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对向车行道之间宜设中间分隔带。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特殊道路:一般指城市支路和次干道的特殊连接线、小区路、厂区路等,解决局部区域或特定环境的服务交通。4道路分级道路类别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特殊道路交通量(pcu/d)≥30000≤20000≥20000≤10000≥10000≤5000≥5000≤2000≤1000地形特征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道路级别ⅠⅡ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城市道路按所在城市的规模分级、分类,设计交通流量、地形等情况进行划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注:市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各级道路中的Ⅰ级标准;区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Ⅱ级标准;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建制镇宜采用Ⅲ级道路标准。8.1.2城市道路网布局1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2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3组团之间至少应有两条快速道路相贯通。4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5山地重丘陵地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2)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3)密度宜大于平原或微丘陵地区。6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7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值,市域中心城市宜为15-20%,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次区域中心城市宜为15-20%,建制镇宜为10-20%。8规划城市人均占道路用地面积的值,市域中心城市宜为15-20m2,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次区域中心城市宜为12-20m2,建制镇宜为8-20m2。9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表8.1.2.1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项目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特殊道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市域中心城市60-8050-6040-5030≤20区域性中心城市6040-6030-4020-30≤20次区域中心城市—30-4020-3020≤20建制镇—30-4020-3020≤20道路网密度(km/km2)市域中心城市0.4-0.61.0-1.42-45-7—区域性中心城市0.3-0.50.8-1.41.5-33-5—次区域中心城市—0.8-1.41-43-5—建制镇—1-23-63-8—道路中机动车市域中心城市6-84-63-42-3≤2设计速度(km/h)806060,5050,4040,3050,4040,3030,2040,3030,2020≤20车道条数(条)区域性中心城市64-62-42≤2次区域中心城市64-62-42≤2建制镇—2-42-32≤2道路红线宽度(m)市域中心城市36-5432-4220-3615-2615-26区域性中心城市32-5426-4214-3612-2012-26次区域中心城市32-4222-4212-329-207-20建制镇—12-3012-209-127-1610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2。11次干路和支路网宜规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12道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中央分隔带计算行车速度(km/h)≥8040<V<80≤40一般分隔带宽度(m)2.001.500.5或1.5钢轮钢轨高架(m)(含线路)4~5跨座式单轨高架(m)(含线路)3~4轨道地面线(m)线路12车站≥2013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V(km/h)≥5050小汽车车道宽度3.53.25大型车车道、混合车道宽度3.753.5公交车停靠站3.0出租车站2.014路侧带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道路性质人行道最小宽度(m)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次区域中心城市、建制镇快速路、主干路33次干路32.5支路32商业或文化中心区53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54高架路(部分路段高架)可不设人行道滨江路1~3盘山路1~2隧道1~22)城市道路绿地率统一按照20%考虑,桥梁、高架路、滨江路、盘山路等可不设绿化带。3)道路设施用地包括行人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等所需用地,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用地紧张的条件下可与绿化带合并设置。项目宽度(m)行人护栏0.25~0.50杆柱1.0~1.515各级道路典型断面形式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16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1)设计速度为80km/h的快速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2)道路改建中,利用原有道路的设计速度为40km/h、30km/h、20km/h,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机动车道最大纵坡限值如下表:设计速度(km/h)806050403020最大纵坡推荐值(%)456789最大纵坡极限值(%)6789101217道路最小纵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时纵坡度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18道路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下表规定。表8.1.2.2最小坡长表设计速度(km/h)80605040302010最小坡长(m)250160140120100605019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时,应在不大于下表所规定的纵坡长度范围内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上表最小坡长的规定。表8.1.2.3不同纵坡最大坡长(m)设计速度(km/h)80605040302010纵坡坡度(%)31100120013004900100012001100110012001500570080010009009001000120065006006007007008001000740050050060080083003004006009200300400102003001115020020景观大道的车道数不宜超过双向六车道,车速限制在40km/h以内,人行过街为信号灯控制方式,全路绿化率不小于40%,应设置健身设施和步道系统,有利于节能和人的健康。21滨江路应在车行道临水侧修建水边散步道,并隔500m左右设梯道与江水相通。8.1.3城市道路交叉口1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应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o。3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4交叉口分类交叉口按交通组织方式分为立体交叉口,平面交叉口两大类。1)立体交叉口分类:立A类—枢纽立交:全定向、半定向、定向-半定向组合型匝道的全互通立交;立B类—集散立交:苜蓿形、混合型、三岔喇叭形和梨形匝道的全互通或半互通立交;立C类—简单立交:菱形、环行、长条苜蓿形匝道的全互通或半互通立交;立D类—分离式立交。2)平面交叉口分类:平A类——渠化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平B类——渠化、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简称让行交叉口);平C类——信号控制不展宽交叉口;平D类——干路中心隔离封闭、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简称右进右出交叉口);平E类——环形交叉口;平F类——全无管制交叉口。5交叉口按相交道路分类及其交通功能与选型1)按相关道路分类的各类交叉口,需根据其交通功能,选择适用的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的交叉口。表8.1.3.5交叉口类型选择道路类型相交道路类型交通功能按交通组织方式类别选型城市快速路1)高速公路以市际高速公路与快速路高速连续交通及相互间换向交通为主;要求出口匝道交通量与下游入口匝道通行能力相匹配;提供必要的公交停靠站;行人必须分层通行。立A类2)城市快速路主要流向交通畅通为主,要求高速连续通行;次要流向车流换向交通为辅,要求出、入匝道间通行能力相匹配;提供必要的公交停靠站;行人必须分层通行。立A类立B类立C类3)主干路以快速路主线快速连续通行、快速路主干路间换向集散交通为主,匝道要求通行能力匹配;提供公交停靠及行人分层通行。立A类立B类4)次干路以快速路主线畅通为主,要求高速连续通行;次干道快速路间必要流向的换向集散交通为辅,要求匝道通行能力匹配;提供公交停靠及行人通行。立B类立C类立D类5)支路快速路快速连续通行,支路不得与快速路相接;公交停靠及行人通行。立D类主干路6)高速公路以高速公路主线快速连续通行、高速公路主干路间换向集散交通为主,匝道要求通行能力匹配;提供公交停靠及行人分层通行。立A类立B类7)主干路主干路主要流向车辆畅通为主,要求中高速度间断交通;主干路间转向交通为辅;公交停靠与行人通行。平A类立D类8)次干路主干路畅通及次干路主干路间换向交通为主,主干路要求中高速度间断交通;交叉口通行能力要求与转向交通需求相匹配;公交停靠与行人通行。平A类9)支路主干路畅通,要求中高速度连续交通;支路车辆不直接进入主干路或只准右转车辆进出主干路;公交停靠与行人通行。平C类平D类次干路10)次干路主要流向车流次干路为主,要求中等速度间断交通;次干路间换向交通为辅;公交停靠与行人通行。平A类平B类平C类11)支路次干路交通畅通为主,要求中低速度间断或连续交通;支路低速间断交通;公交停靠与行人通行。平B类平C类平E类支路12)支路主要流向车辆交通为主,要求低速间断交通;必要的公交停靠与行人优先通行。平F类注: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的交叉口,一级公路可视为主干道,二、三级公路可视为次干道,四级公路可视为支路,仿照与之相交的城市道路各种类型的交叉口选型。2)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3)交叉口的选择除考虑相交道路的等级外,应考虑相交道路的通行能力,使道路通行能力与交叉口通行能力相匹配。交叉口通过能力大于2700pcu/h,宜采用渠化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通行能力介于500pcu/h~2700pcu/h,可采用让行交叉口、信号控制不展宽或环形交叉口,其中环形交叉口不适用于主干路的交叉口;通行能力小于500pcu/h,可采用无交通管制交叉口。6立交控制要求1、互通式立交(按苜蓿叶型用地控制)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高速公路R≥120mR≥120mR≥120m快速路——R≥80mR≥80m主干路————R≥80m2、分离式立交(1)先确定上跨或下穿形式,按规定进行展宽。(2)道路红线32~40m,展宽至50m;40~50m,展宽至60m;50~60m,每侧展宽5m;60m以上的可不作展宽。(3)加宽长度计算,从相交道路边线起取200m,其中渐变段为50m。7平面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等级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主干路2
本文标题: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交通设施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567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