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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第一节领土概述第二节领土的取得和变更第三节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第四节两极地区第一节领土概述GeneralIntroductiontoTerritory一、领土的概念二、领土的意义三、领土的组成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地球上隶属于一国主权支配下的特定部分,是国家的要素之一,国家在这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一切人、物、事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二、领土的意义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2、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3、国家行使主权对象和空间三、领土的组成(一)组成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的最基本部分,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正如罗马法律格言所言,“有土地者,土地的上面和下面也属其所有”。在国际法上,没有领陆即没有领水,也就没有领陆及领水的地下和领空。领陆如发生变动,附三、领土的组成(一)组成2、领水(territorialwaters),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领水包括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陆水——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陆海)沿岸的内海水——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领海三、领土的组成(一)组成3、领空(territorialairspace),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领空的最高度,迄今尚未确定。三、领土的组成(一)组成4、底层领土(territorialsubsoil),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底层领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上述四个部分共同构成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领土,统一处于国家主权的完全支配之下。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内河、内陆水湖泊或内陆海通洋运河内水国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化河流)内海水内海湾和内海峡领海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1、内水内水(internalwaters)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指国家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或内陆海及内海湾、内海峡等内海水。(1)内海水。内海水,又称内海,指领海基线起向内至陆岸间的海域,含内海湾和内海峡。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2)内陆水。内陆水指领陆内的水域,包括内河、湖泊或内陆海(lakeorinlandsea)、通洋运河(inter-oceaniccanal)和界河(boundaryriver)、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river)等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river)。领陆内的水域,其法律地位和领陆完全相同,除因条约另有规定,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能进入,获准进入内陆水域的外国船舶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并受该国法律保护。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1)内河通过一国境内的河流,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称为内河,属于沿岸国的内水,是沿岸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河完全处于一国主权之下,国家对内河的管理和使用享有完全的、排它的权利,除非经许可或另有条约约束,任何外国船舶均不得进入其内河。2)国际河流分隔或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常称为国际河流。从国际法意义上看,国际河流按其法律性质还可为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化河流:A.界河,即国界河流,如黑龙江、鸭绿江,是分隔两个国家并作为其国界的河流。分隔两个国家的界河是分属于沿岸国家的内水,沿岸国对其所领有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界河的利用依习惯和协定处理。中俄界河黑龙江(鹤岗萝北县段)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B.多国河流如怒江—萨尔温江,是指通过数国领土但不对非沿岸国开放的河流。多国河流的各沿岸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享有主权,但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须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不得滥用;沿岸国可禁止非沿岸国船舶在其水域航行,但根据平等互惠原则,沿岸国对同一河流的其他沿岸国的船舶应允许无害通过。萨尔温江——怒江发源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安多县境内、青藏高原中部唐古拉山南麓的将美尔岗楼冰川。源流称纳金曲,向南流经安多入错那湖,过那曲县东流称那曲,与右岸支流姐曲汇人后称怒江,而后渐折南流,穿行于左岸他念他翁山一怒山与右岸念青唐古拉山一伯舒拉岭一高黎贡之间,在云南省境内与东面的澜沧江平行向南流,至云南潞西县的南信河口出中国国境,进入缅甸,入缅甸后始称萨尔温江。萨尔温江向南流经掸邦(Shan)高原,至毛淡棉(Moulmein)附近注入印度洋的安达曼(Audaman)海。见萨尔温江一怒江水系示意图。从河源至人海口全长3240km,总流域面积32.5万km2,河口多年平均流量约8000m3/s,多年平均径流量2520亿m3。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C.国际化河流,如多瑙河,即流经多国,有出海口,其法律地位由国家间协议决定的河流。规定国际化河流法律地位的条约一般有如下共同规则:a.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仍属各该国主权所有,但对一切国家的商船开放;b.各国的国民、财产及其船舶享有平等待遇;c.沿岸国对于通过其领土的那段河流行使管辖权,特别体现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在其管辖下的河流部分,并得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运条件征收公平的捐税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d.沿岸国保有“沿岸航运权”,外国商船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各口岸间的航运业务;e.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自由航行权;f.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必要的、统一的管理规章,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沿岸国对上述水域拥有与对其陆地领土一样的完全主权。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3)通洋运河,即在一国境内以人工开凿的沟通公海的可航水道,这类运河在世界上共有三条:A.基尔运河。它是连接波罗的海和北海、全部流经德国的水道,1896年由德国开通,属于其内水。1919年凡尔赛和约曾规定,德国承担运河国际化的义务,平等地向所有与德国保持和平关系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自由开放。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B.苏伊士运河。1869年运河凿通后,先由法国、其后由英国控制。1888年,英、法、德、土耳其(当时埃及属于土耳其)等九国签订了《关于苏伊士运河自由航行公约》(《君士坦丁堡公约》),规定运河实行中立化,无论平时或战时均对一切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1956年,埃及政府宣布对苏伊士运河公司实行国有化。随后,埃及政府发表宣言,申明尊重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规定的运河自由航行的原则,保证一切国家的船舶自由航行,并设立运河管理局作为专门管理机构;运河自此成为埃及内水,由埃及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苏伊士运河(theSuezCanal)23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C.巴拿马运河。该运河位于巴拿马境内,是横贯巴拿马地峡、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的重要国际水道,具有显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地位。1903年11月3日巴拿马宣布独立,美国3天后即予承认;11月18日,巴美缔结《关于开凿通洋运河的条约》,作为美国保障巴拿马独立的条件,巴将建造运河所需的地带及运河两岸各5英里宽的土地让给美国永久占有、使用和控制,以便修筑、管理和保护运河。1977年9月,美巴终于缔结了新的运河条约。条约规定,自条约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由巴逐步对运河区实行管辖;运河区的司法、移民海关、邮政等事项交由巴管理;在区内升巴国旗;巴授予美在条约生效期间经营管理、维修、保护运河与航行的必要权利;防务由巴参与、美负主要责任。新条约期满后,巴自2000年开始完全控制运河及运河区。巴拿马运河(thePanamaCanal)25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4)湖和内陆海。湖和内陆海都是在陆地内的水域,都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由沿岸国主权管辖。有些湖和内陆海濒临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和位于两国的边界线上,这些湖和内陆海除另有协议外,应属于所有沿岸国,通常以湖或内陆海的中心为界,分别由各沿岸国管辖。凡是涉及几个沿岸国的湖和内陆海,其法律地位都是由有关沿岸国的协议或者依国际条约确定的。三、领土的组成(二)领水的构成2、领海。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主权,其他国家的船只享有无害通过权。有些国家的领土没有海岸,称为内陆中国领海图28第二节领土的取得和变更TheAcquisitionandChangingoftheStateTerritory一、领土取得和变更的含义二、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方式三、现代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四、对领土主权的限制一、领土取得和变更的含义国家因某种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而取得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一)先占(occupation)(二)时效(prescription)(三)割让(cession)(四)征服(conquest)(五)添附(accretion)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一)先占——概念又称占领,指国家占有无主土地而取得领土主权。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一)先占——基本要素1、主体:国家,只能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2、客体:无主地,即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在社会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除外;3、主观要件: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土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如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等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意图。4、客观要件: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有效占领”是指适当地行使或表现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如对该地移民定居、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等等。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二)时效——概念时效(取得时效)是根据有效控制原则来确定领土的归属,指国家持续并安稳地占有原本不正当或非法占有的某些土地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简言之,长时间不受干扰的非法占有他国领土导致取得合法权利。时效制度原是民法上的制度,传统国际法用它作为国家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但它不同于国内民法中的时效:其占有不以善意和合法为前提;其时效无确定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国际法理论上曾有以50或100年作为期限的主张,但没有获得普遍接受。。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二)时效——基本条件1、侵占国长期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2、被被占国和其他国家默认以至于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现状符合国家秩序。由于非法占有和无确定期限这两个因素,时效的适用向有争议,时效原则并没有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有些判例认可,有些判例否认。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三)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之分:非强制性割让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买卖、赠予或交换领土,例如1867年沙俄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的结果,战败国依和约无偿地将其领土转移给战胜国,例如1895年日本以《马关条约》强迫中国割让台湾。历史上在以战争作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方式时,这种割让时有发生。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四)征服亦称兼并,是指一国以武力占有他国部分或全部领土而取得主权,通常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它与强制性割让的惟一区别在于无需缔结条约。按照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征服国有征服之意并宣告之;2、被征服国及其盟国已放弃收复失地或停止反抗。以征服灭亡去取得他国的领土,这本身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因此,以征服而取得被征服者的领土主权,是现代国际法所不允许的。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五)添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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