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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县(市)乡(镇)国土资源干部管理知识培训——矿产资源管理篇主讲:矿产资源开发储量科科长邵安南平市全面培训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工作办公室二oo九年九月前言矿产资源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与民生密切相关。十分珍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主要内容一、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三、县(市)、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一、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三办法一条例”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的出台,为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矿业权市场建设提供了法律武器,矿产资源管理有法可依。(一)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150号令)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241号令)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242号令)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8年)部门和政府的规章及主要规范性文件:1、《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部2003年)2、《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2003年)3、《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2003]17号)4、《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93号)5、《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闽国土资文[2006]195号)6、《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部[2005]200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部[2006]12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2令10.《关于修订部分矿种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通知》(厅[2006]135号)11.《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招拍挂有关问题的通知》(厅[2006]434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二)矿产资源实行国家所有制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2、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3、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4、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5、乡(镇)政府和村民组织不得擅自“出卖”矿产资源。(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规定1、探矿权、采矿权分类审批发证的规定:(1)探矿权出让审批权限:实行部、省两级审批,设区市和县级无权审批。(2)采矿权出让审批权限:实行部、省、设区市、县级四级审批。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权限:(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2)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的媒、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的焦媒、矿床储量规模20亿吨(含)以上的油页岩;(3)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钨、锡、锑、稀土;(4)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5)开采海域(含内水)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1)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权限:★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的媒、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的焦媒、矿床储量规模20亿吨以下的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不含)以下的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2)法律法规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权限:★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34种矿种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以外的且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开采跨设区市矿产资源的。设区市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种矿种以外的且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开采跨县域的矿产资源。南平市政府对萤石矿采矿权审批的特别规定★萤石矿是我市的优势矿种,也是保护性开采矿种,2006年,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萤石矿的采矿权办理权限全部上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含已建萤石矿采矿权的变更、延续)。★2008年,市政府《关于规范萤石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氟化工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暂停我市萤石矿业权的“招、拍、挂”,待现有氢氟酸产品基本在本辖区内开发为氟化工下游产品后,再适时启动萤石矿的“招、拍、挂”工作。县级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矿种以外的且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2、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规定矿业权有偿取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实行谁发证,谁收取。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1)0.5(含)平方公里以下的,按500元/年缴纳。(2)0.5平方公里以上的,按1000元/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出让机关收取。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矿业权申请人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近几年,我市逐步培育和规范了矿业权市场,有效地维护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2002年,新设立的河道采砂、建筑用石料、饰面用花岗岩的采矿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2年底,石灰石等15种非金属矿产的探矿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3年1月,所有新设立的采矿权(除由探矿权转入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规定,除按规定允许申请在先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外,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此前无偿获得的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一律经评估后补交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税:《矿法》第五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分级征收。★矿产资源税:按照采矿权人开采矿产品的开采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由矿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3、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规定★为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开采、合理布局,实行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即储量规模为大、中、小型的矿区,应相应建设开采规模为大、中、小型的矿山,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为逐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整合。我市矿山多为小型零星分散,2007年,我市各地编制了整合方案,全市计划将石灰石、透辉石、石英等29个小规模矿山整合为12个矿山,其中建瓯有4个矿山整合为2个,政和有2个矿山整合为1个,顺昌有2个石灰石矿山整合为1个,浦城有2个矿山整合为1个,延平区有透辉石等17个矿山整合为6个,建阳有2个矿山整合为1个。目前各地都在开展矿山“整合”工作。《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目录》规定: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小于最小开采规模的不予批准;已建生产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要进行资源整合,凡不予整合或无法整合的,要依法予以关闭。4、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5、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矿业权转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制。▲采矿权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转让采矿权的必要条件是:矿山企业必须投产采矿满1年。:▲探矿权转让: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转让探矿权的必要条件是: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6、安全生产的规定★《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设施、制度、劳动条件等。★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将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工程设计及安监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办证的要件之一。★矿山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必须进行矿山安全生产评估,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7、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按照不同地质可靠程度和经济意义,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十六种类型。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为便于矿产资源的分级管理,福建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部分矿种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标准》。矿业权人占用储量要进行储量核实,并进行占用登记和查明登记。8、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矿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并缴纳保证金。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应当根据编制的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治理工作;停办、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协议的要求,自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9、国家禁止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规定《矿产资源法》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指造成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指造成资源破坏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有: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2、持无效的采矿许可证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非伴共生矿种矿产资源的;5、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二)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规定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三)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的法律责任非法转让: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非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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