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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顶板管理实施细则安阳永安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顶板分类第三节支护第四节切眼支护与初次放顶第五节回柱第六节特殊条件下的管理第七节安装与拆除第八节支护质量及监测第九节机采面顶板管理第十节工作面两巷维护第三章掘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岩巷锚喷支护第三节煤巷锚杆支护第四节架棚巷道第五节裸体(点柱)巷道第六节特殊工程(包括立井、斜井、硐室和交岔点)第七节井巷维护和回收第四章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第一节掘进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和要求第二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和要求4安阳永安煤业投资有限公司顶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顶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2条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第3条建立健全各级顶板管理的责任制:1、公司总经理、矿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顶板管理的汇报,督促和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2、公司、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编制顶板管理、矿压观测计划和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救和处理。3、公司、矿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对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督查各级顶板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各项措施,不断改进顶板管理工作,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救和处理。4、公司、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的技术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审查作业规程,审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时组织5召开顶板分析会。5、公司安全局局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6、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技术指导;负责制定并落实公司顶板管理细则;协助矿井编制矿压观测方案,分析顶板活动规律,为科学管理顶板提供依据;定期分析顶板变化动态,有针对性地落实顶板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工作;组织学习推广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要参加公司、矿总工程师召开的顶板分析会,做好顶板管理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区、队开展顶板管理竞赛活动。7、采煤、掘进、巷修区(队)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落实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和措施,经常分析本区队的顶板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顶板变化及顶板管理工作情况。8、区队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编制顶板管理措施、指导措施的实施,协助区队长定期分析顶板情况,检查和落实三大规程及有关顶板管理的文件、规定和措施,针对顶板变化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措施。9、区队的班组长和工人对所在岗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责,按规程措施要求完成本职任务。10、加强各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方案要有利于顶板管理;地质部门要加强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摸清地质变化,及时提供地质条件变化资料,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顶板管理措施;技术部门要把顶板管理及推广新技术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计划,对重大课题组织攻关;规划部门每年都要编制年6度顶板管理安技措资金计划;供应部门要及时按质按量提供顶板管理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职工教育培训部门要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顶板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第4条公司、矿必须建立正常的顶板管理活动制度。公司每季度、矿每月召开一次顶板分析会;矿采煤、掘进、生产准备、巷修等专业与安监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顶板分析会,每次顶板分析会议都要有记录。区队每天分析一次顶板管理情况。第5条采掘工作面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管理及安监部门和公司等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和检查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立即整改。第6条公司安监局及生产部要建立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及事故档案,严格执行事故分析制度。工伤和死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向上级汇报。第二章回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7条矿山地压异常的矿井,应成立矿压观测机构,负责编制矿压观测设计及日常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析,及时为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作业规程提供矿压观测资料。第8条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和法规的规定。矿总工程师或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复查,并附有复查意见。第9条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第二节顶板分类7第10条根据原煤炭部关于《缓倾斜煤层工作面顶板分类》方案,结合公司煤层顶板条件和矿压观测资料,把公司煤层顶板按老顶分为四级,即:Ⅰ级:老顶来压不明显,Ⅱ级:老顶来压明显,Ⅲ级:老顶来压强烈,Ⅳ级:老顶来压极强烈;直接顶分为四类,即:1类为不稳定顶板,2类为中等稳定顶板,3类为稳定顶板,4类为坚硬顶板。第三节支护第11条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可采用3-4排、2-3排控顶。其支护密度必须经过顶板控制计算,保证控制顶板需要的最大支护强度。第12条倾斜和缓倾斜煤层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支护方式应采用走向棚子。第13条基本支柱的架设必须做到及时、牢固、迎山有劲,迎山角度3~5°,严禁退山,并支设在实底上,松软底板支柱必须穿鞋,且其钻底量不超过100mm。穿鞋后钻底量仍超过,应加大柱鞋尺寸或采取其它措施。第14条回采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空顶作业:1、在无支护的情况下,从事与支护无关作业者;2、不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规定的支护、回料程序及支护质量要求进行作业者;3、在回采工作面机道作业时无临时支护者;4、接顶不实或联网不严者。第15条倾角≥25°的工作面,沿倾斜方向必须设挡网,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煤壁机道上方每隔20m(综采15架)8必须设挡板或挡帘,并可靠生根;人行道每隔20m设挡板,档板高度不得低于0.6m,且能便于行人通过;下出口在运输顺槽正对工作面运输机头处必须设挡板或挡网,防止煤矸滚落伤人。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支柱必须采取双防倒措施。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采高≥2.3m或倾角≥25°且采高≥1.6m时,在切顶线侧架设一趟首尾相接的倾斜架棚,架棚梁使用木料时,圆木一面剖成平面,厚度≥160mm,使用其它材质的架棚梁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16条长壁工作面放炮必须分段进行。分段距离依据顶板岩性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炮崩倒棚柱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不准继续放炮。第17条回采工作面出口必须有固定专业维护组超前维护。不论两巷采用什么支护方式,都必须从煤壁线往外至少20m,往里至切顶线,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用铰接顶梁架棚支护时,靠近采煤工作面一侧的使用双楔梁,铰接顶梁圆销大头朝向巷道两帮。若架棚梁和原梯形棚梁均为金属材料时,必须有防滑措施。若两巷采用拱形棚支护,必须进行超前替棚,其超前替棚距离距煤壁不得小于3m。所有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并有防倒措施。出口高度和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的规定,其断面必须满足通风的要求,出口内无杂物,并且留有不小于0.7m宽的人行道。回采工作面两道超前加强支护、替棚、回料方式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其规定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第18条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顶梁的圆销小头必须沿工作面倾斜方向向上布置;工作面挂梁时,必须使用水平楔;顶梁应铰接使用,铰接率必须大于90%,不得出现连续不铰接顶梁(不包括工9作面调面时的茬档处和断层面处)。采用齐梁直线柱支架布置方式的工作面,不准采用倒悬臂支护形式。第19条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放炮后及时挂梁支护。炮采工作面铰接顶梁梁端到煤壁的距离即端面距不得大于300mm,否则必须采取支护措施,其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20条薄煤层工作面的3类(含3类)以下煤层顶板应使用铰接顶梁或薄型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采用其它支护形式时,必须制定可靠措施。第21条回采期间,工作面所有支柱都要实行全承载支护;全承载支柱的支设方法和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22条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在回采期间,其上、下端头使用四对八根长π型钢梁支护,并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使用长钢梁支护时,必须保持一梁三柱、成对交替迈步使用,对棚净间距不得小于0.2m,以防挪移时挤手,对与对之间净间距不得小于0.5m,不大于0.8m,上端头上方第一架棚及下端头下方第一架棚与巷道支架的距离不得大于0.5m。若两巷采用定型棚支护,上下出口各扶一对长钢梁或一趟双楔梁托住定型棚梁头,使用方法同端头长钢梁。长钢梁要有花边,严禁侧向使用,挪移长钢梁要使用托梁器。第23条工作面使用木垛作为特殊支架时,其木垛料必须是方木、不变质、不损坏,木垛的规格尺寸、数量、支设、拆除方法及防倒措施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下列情况下单体支柱工作面必须架设木垛或液压切顶墩柱:初放期间;中厚煤层断层落差超过1m、薄煤层断层落差超过煤厚1/2;过老硐;上下端头悬顶面积超过规定、顶板压力异常区等。初放期间木垛(液压切顶墩柱)间距不得大于15m,过断层木垛10(液压切顶墩柱)应在上下盘支设;过老硐时木垛应支设在老硐口所处的切顶线侧。第24条使用刮板输送机的单体支柱工作面,移输送机必须依次逐段进行,推溜弯曲过渡段应及时补打加强支柱或替柱,并有防止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移溜器严禁抵在基本支柱上。第25条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试验支柱和下井支柱必须建立台帐,在供应部门(或检修厂)进行保存,以备查;新出厂支柱必须标注厂名和生产日期(永久标志),否则不准下井,使用中发现有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及时更换,同批量下井支柱在24小时内失效支柱占5%以上时,工区必须及时汇报,由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追查分析。第26条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90mm的不得小于75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作为全承载支护、倾斜架棚支护的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5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报公司审批。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支柱比例不得小于90%,严禁出现连续三棵及以上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阻力最低不得小于50kN,并有专职补液工二次补液,其泵站压力不得小于18MPa。综采工作面泵压不得小于30MPa,初撑力不小于规定值的80%。测压时无压力显示的单体液压支柱视为失效支柱,必须立即更换。第27条使用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其采高都不准超过其允许的最大高度和低于允许的最小高度。第28条1、2类顶板应选用有伸缩前梁的液压支架,采高超过3m或易片帮的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装置。11综采、综放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安装端头支架或过渡支架。移设液压支架必须做到少降、快拉和及时,对l、2类顶板应实行超前移架。第29条输送机电机减速箱在煤壁侧的回采工作面,其上下端头应做超前档,超前档的长度、宽度及工序安排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具体规定。第30条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及支架的工作阻力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31条工作面要有一定数量且合格的备用支护材料,其品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及管理办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32条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先检查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断层面、老硐、地质变化等特殊地段时,应放在同一个现场组作业。第33条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在改换支柱时,必须严格按先支后回的顺序进行。第四节切眼支护与初次放顶第34条工作面切眼要有设计,施工前要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回采工作面安装措施中对切眼的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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