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概述
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第一节城乡规划法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一、城乡规划法的概念1.广义的概念:城乡规划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旨在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包括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管理、修改、监督检查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狭义的概念: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这部法典。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二、城乡规划法的法律属性我国的法律部门包括主导的部门法——宪法和传统的基本法律部门,一般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以及在这些部门法中分离和发展起来的新的法律部门。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城乡规划法主要是约束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是我国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行政的法律依据,也是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各项建设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规范,因此,从主体内容上来看,城乡规划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进行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城乡规护法》第62条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赔偿规则属于民法的范畴。《城乡规划法》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属于刑法范畴。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从城乡规划的来容来看,除了主体的实体法部分,还有少部分程序法的内容,如《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定的听证程序。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城乡规划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行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法律(7)军事法规、规章:是有我国军事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8)国际法(9)技术标准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规范按照《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的规定,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标准的适用范围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低触,代号为GB。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全国范围内某个行业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代号如CJJ,如:《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四川地方标准代号为DB51,地方标准一般以规程的形式表示。如:《燃气用环压连接薄壁不锈钢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51/T5035-2007。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指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一般以技术规定或要求的形式表示。如本产品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必须达到相应的国标和行标。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标准的性质分类按照标准的性质,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国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强制性标准一样,具有法律强制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如GB50028标准就是强制性标准。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的标准即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在代号斜线后加“T”,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第二节我国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一、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分类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是指由有关国家依法制定和认可的关系到城乡规划及具有不同调整对象、不同等级效力或不同表现形式的若干法律规范或其结合体组成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系统。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纵向法律体系横向法律体系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纵向法律体系城乡规划纵向体系是按法律渊源的标准来构建,是由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规范或其结合体组成。具体来说,城乡规划纵向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根本法,以《城乡规划法》为基本法,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为配套规范的统一体。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横向法律体系城乡规划横向法律体系按照调整对象标准构建,是指涉及到城乡规划但是调整对象不以城乡规划为主体的法律规范或其结合体组成的与《城乡规划法》或其配套规范相协调的律规范系统。在我国,不以城乡规划为主要调整对象与《城乡规划法》相平行的还有许多相关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房地产管理法》、《水法》、《建筑法》等。
本文标题: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概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609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