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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编制说明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制订目的、工作简况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等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而成。本标准是在我国和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没有现行规范可依,而我区面临有大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需要验收的背景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实践经验和新技术的使用,提出编制稿,现征求广西矿山业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意见,进行修改,最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定稿。二、项目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质监函[2010]169号)文,将本标准列入2010年第一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2010—1001。三、确定规范主要内容的依据本标准由十部分和三个附录内容构成: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总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矿山公园建设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矿山地质灾害类,矿山含水层破坏类,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标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界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范围是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类、含水层破坏类,地形地貌景观(含地形地貌、土地、植被)破坏类。另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DZ/T223—2009修订稿)的9.2.4条“泥石流治理,可采用清理泥土石以恢复场地,或者修筑拦挡工程防止形成新的泥石流物源;潜在的泥石流隐患可采用疏导、切断或固化泥石流物源,消除引发泥石流的水源条件”,的条款要求,和我区矿山中确实存在废石、弃土、废渣作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灾害,因此,矿山地质灾害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第二条的地质灾害类的4个灾种中增加一个泥石流灾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和第二十二条关于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条件的规定,以及第十二条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内容的第五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和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本标准包含矿山公园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要求和验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第二条“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及其释义“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以及尾矿库的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和尾矿库的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本标准涉及到土地复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以及尾矿库安全的,只是有所提及,不作要求和验收规定。矿山地质灾害的治理恢要求及验收,主要参考《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和国土资源部《矿山滑坡治理规划设计规范》、《矿山泥石流治理规划设计规范》的征求意见稿。矿山含水层的治理恢复要求及验收,井口封堵法、帷幕灌浆法分别参考了《煤矿安全规程》(2009年4月2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EL/T5148-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地形地貌景观的治理恢复要求及验收,参考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和《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规划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要求参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编著的《中国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指南》。四、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效果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在我区作了多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试验性的治理工程,有南丹高峰锡矿采用排水、充填法对地面塌陷治理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有龙胜滑石矿采用锚固、挡土墙、排水法治理滑坡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有以来宾八一锰矿采用坡形修整、植被恢复对地形地貌破坏治理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有柳州市白面山石灰岩矿采用危岩清除、坡形修整、喷混植生技术植被恢复法对山体破损、岩石裸露地形地貌破坏治理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有桂林阳朔铅锌矿采用挡土墙、排水工程、植被恢复法对泥石流治理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等等。现以资源县中峰乡航进粘土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为例进行分析总结如下:1、矿山地质环境基本概况:该矿山位于广西桂林市资源县中峰乡官田村老刘家自然村一带,该矿建于2003年闭坑,经过多年开采,矿区120亩土地、地形地貌被挖损破坏,在采区北西部,还有一个长120m,宽60m,深5-8m的积水采坑。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程序:(1)勘查和可行性研究:资源县国土资源局(治理工程业主)委托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对中锋乡航进粘土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进行勘查和可行性论证,通过区国土资源厅和财厅的审批;(2)设计:业主委托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进行治理恢复工程设计,2007年12月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3)施工:资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施工队伍于2008年3月4日进行施工;(4)监理:业主再委托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监理;(5)峻工验收:工程于2008年12月完工,并通过国土资资源厅组织的峻工验收。3、完成的主要治理恢复工程该项目治理恢复工程有平整土地工程、排水工程、积水采凹坑的改造成蓄水池(鱼塘和灌溉水源)工程和简便道路修筑工程,共完成总削方量18365.97m3,总填方量18365.97m3,排水沟挖方241m3,浆砌石299m3,鱼塘浆砌石塘堤138m3,简便道路1027m2,红提种植95亩,总投资90万元。4、治理恢复效果2009年矿山地质环境已得到恢复,红提长势良好,环境优美。该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是显著:红提种植第二年即挂果,第三年亩产达3000斤,按每斤收购价4元计,每亩收益10000元以上,每亩投入成本约5000元,收益可达5000元/亩以上,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后种植95亩红提,年收入可达47.5万元,经济效益是十分明显的。通过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以前矿区黄土裸露、地面凹凸不平的景象消失,获得园地95亩,还有一个2.8亩灌溉池塘;种上了果树、整个矿区绿树葱葱、林果相映,提高附近一带景观美感,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这结果表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是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的一个重要途经,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与验收体系,引导矿山业主进行科学和合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将使我区的治理恢复得到发展,使我区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改善。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关系本标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DZ/T223—2009修订稿)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个配套规范。六、重大分岐的处理情况1、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条款深度问题规范的前几稿是以安徽等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为蓝本,重在验收的一些定性条款,要求和验收条款都比较定性。2009年10月的编者讨论会上,有的编者认为定性条款,不便于操作,应该有具体的量来衡量治理恢复工程的质量好坏标准,为此,在后几稿中详细规定了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和验收程序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总体工程验收的具体检查和评定项目及其验收要求。2、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求条款深度问题在规范的第十三稿讨论时,有关编者提出目前尚未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设计规范,不便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和验收,为此,在第十四稿时,增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基本要求,后来,在征求一些资深专家的意见时,有的专家认为,“基本要求”更象“设计要求”,而且深度不一。这个意见提得好,我们采纳了这个意见,但考虑到正是目前没有设计,才提出详细要求,所以,我们将“基本要求”改为“要求”,对于要求深度不一的问题,主要是考虑到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已有行业的勘查设计规范,含水层破坏和地形地貌破坏的治理恢复没有现行的勘查设计规范,所以,后者的要求就相对细和具体一些。3、关于可操作性问题治理工程程序和验收环节完善,无可置疑有助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质量,但可能不利于地质环境问题小、治理恢复工程简单的中小型矿山企业主动、自觉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经过讨论,本标准在一般峻工验收的基础上,列出了简化峻工验收的特殊情况,简化到矿山企业可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施工和验收三个治理恢复工程程序,而且验收的方法也作了简化在自检后就可直接申请主管部门验收,这样既保持了本标准科学性,又提高了本标准的可操作性。4、关于治理工程的稳定安全系数问题目前,现行的规范规定的安全系数,考虑到威胁人员的生命问题,安全系数偏大,有的专家认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的在深山中,没有威胁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系数过大,造成浪费,为此,本标准作出规定,对于未威胁到人员的生命安全的,在有关现行规范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安全系数。七、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本标准建议作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八、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建议本标准涉及到全区近万个矿山、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数以万计的从业人员。我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改善,贯彻该地方标准意义重大,因此,建议:1、一旦该规范通过审批后,应广泛宣传报导执行该规范意义;2、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该规范;3、在全区范围内举行规范培训班,让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矿山人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规范的条文和条款和验收要求和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编写组2010年4月11日
本文标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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