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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法律部门法律体系行政法经济法宪法刑法民商法社会法程序法经济法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良好的经济运行,有赖于国家的协调管理和监督,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概述——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具体含义1、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由经济法律规范构成与其他法律部门交叉2、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管理关系;协调经济关系3、只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法律部门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概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经济宏观管理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消法……监督管理税收、价格、审计…...养老保险等各类的社会保障宏观性、整体性,是经济法的精髓所在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合同法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契约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重中之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概念(一)大陆法系的协议说:《法国民法典》: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意大利民法典》: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他们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合意。(二)英美法系的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这样一种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法律将给予救济,履行它法律将以某种方式确认某种义务。”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1、广义说: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劳动\身份……)2、狭义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最狭义说:债权、债务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是主体平等的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或经济实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后果即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主体必须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以欺诈等手段订立合同无效。)•4、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必须合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特征行政机关、跨国公司=个人、小企业但“霸王合同”现在却随处可见当事人应当履约,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与一般社交活动中的约定相区别。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合同法概念我国合同立法•1、自80年代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开始注重经济立法,其中合同法为重中之重,从1981年到1987年,陆续制定颁布了3部有关合同的法律: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2、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3月颁布,10月1日起实行。现行合同法结束了三分天下的局面——规则统一。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合同。但并非所有的民事合同均属于其调整范畴——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协议等,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合同法适用•即调整的范围1、平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无论大小强弱。2、自愿——当事人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内容,协商一致3、公平——各方权利义务合理、等值,不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4、诚信——遵守商业道德,遵守合同约定5、守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项基本原则案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清朝花瓶,系赵某祖父所留。李某通过他人得知此事,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5000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古董店,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请问:•1)本合同是否存在问题?•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以案说法•甲企业经理与乙企业经理为多年好友,一日相遇,酒桌上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订立的形式•解答要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案说法合同还有什么形式呢?第二节合同订立的形式第一,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第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第四,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第五,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过失责任——违法行为,过错、利益损害、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过失责任2、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过错。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亦同。当事人在为缔约而进行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尽管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了互相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这些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它是合同成立或生效前的义务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过失责任4、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信赖利益的损失与缔约过失责任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信赖人才能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当事人已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假使一方有过错,但过错与损失无关,也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违反告知义务,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尽告知、照顾、保护等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其却违反此项义务并因此而致他人财产损失从而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答应将房屋卖给乙,约定乙于某日前往甲处看房,但甲在几天前已将该房屋卖给了他人,又未告知乙,致使乙徒劳往返,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对此,甲应负赔偿责任。“假借”就是根本不想与对方订立合同,与对方进行磋商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他人的利益,或者说一方本来并没有打算和对方磋商,进行磋商是为了拖延时间或为了使对方丧失商业机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过失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履行利益既包括可得利益,也包括履行本身,目的在于使受害人达到合同如期履行一样的状态;以案说法•地毯商店中的一名顾客,欲看架上的一卷,搭梯抽此卷地毯时,上面的数卷滚下压伤该顾客。•某人进商场购货时,因为商场门口的地面很滑而不小心摔伤,或者进商场时因商场正在施工而不小心掉进一深坑中受伤。•丁某到车站乘车,在装放行李的过程中,被另外一辆车上掉下的一包货物砸伤。丁即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车站和搬运工赔偿其医疗、伤残等费用5万余元。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三、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p114二、格式条款的订立•1、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2、提请对方注意义务——注意免责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给予说明的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免责条款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合同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定型化条款的合同。三、格式条款的无效•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和免责条款情形的;•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格式条款的争议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最近,因保险公司出台了关于车损险新办法而引起了社会的关注500元以下免赔•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成立=生效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生效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2、规定应当报批的,自批准或登记时生效•3、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具备时生效;•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已届时生效1、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最后一方签字时间)3、签订确认书时。成立的时间生效时间生效要件•1、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法;•4、内容确定和可能买红酒保质期3年,但买月饼就不可能了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本文标题:经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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