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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文件粤通管[2002]246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电信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为加强对我省电信资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各公司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1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发布电信资费管理办法通知抄送:陈局长、古副局长、张副局长、政策法规处、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拟稿人:刘山葆份数:10份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印发2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康、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价格环境,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管局)负责广东省的电信资费管理工作。第三条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指本省,下同)可向省通管局提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调整建议或调整方案,并可自主制定下列资费:(一)自主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电信资费;(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电信资费;(三)自主制定为期一年的新型增值电信业务试行资费。上述电信资费实行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实施。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电信资费监测所需各项数据。经营者申请调整政府定价、指导价时,应向省通管局报送成本、业务量、收入等资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省通管局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资费情况。省通管局或者省通管局委托的科研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电信业务成本调查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便利条件。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制定的电信业务的资费,电信业务经营者须在制定或调整前10个工作日,报省通管局备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向信息产业部上报执行的电信资费,本省分公司、子公司若执行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通管局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集团公司确定的电信资费标准;(二)信息产业部的同意备案的文件;(三)将在本省实施的方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其资费优惠方案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通管局备案。促销期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日。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上报电信资费备案方案时应当填写《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电信资费备案书》(详见附件),同时应当提供:(一)电信业务描述;(二)资费调整项目说明;(三)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相关资料。第八条对违反定价规定、公平竞争原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电信资费方案,省通管局不予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修改资费方案后再向省通管局重新备案。备案后的电信业务资费方案,省通管局可在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外公布后再行公布。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首次发行IC卡、IP卡、上网卡、储值卡、充值卡和其他各类预付款记帐式电信卡应提前20个工作日报省通管局备案,备案应当标明计费单元、资费标准、收费方法、服务项目等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者每年三月将本年度电信卡的发行计划及上年度电信卡实际发行量报省管局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发行的电信卡数量,应与其提供服务的能力相一致,电信卡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其网络承载能力。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电信服务价格通过通告、公示栏、价目表、资费手册、互联网查询、语音报播、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告之用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示醒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用户经常使用的电信服务价格;应当在办理电信业务的营业场所或代办场所放置与该业务相关的电信服务价目表。遇有电信资费变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订立价格联盟,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三)在提供相同的电信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电信用户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四)擅自散布涨价或者降价信息,或在广告中影射、攻击竞争对手,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秩序;(五)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或者服务项目擅自设立收费标准;(六)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搞不正当竞争;(七)擅自改变计费方式,直接或者变相改变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八)擅自将不同电信业务捆绑销售,以规避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九)电信卡的销售价严重违反价格规定的。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代理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代理商的销售和宣传活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代理商的电信业务代理行为负责。第十三条电信用户、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有关资费规定的行为,可向省通管局举报,省通管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省通管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资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省通管局依法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资费检查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与执行资费政策有关的企业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和省通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省通管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将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电信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备案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通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的予以通报。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项规定的,由省通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省通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通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电信资费备案书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电信资费备案书调整项目:_________________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通信方式: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编制二零零年填表说明:1、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电信资费备案书,是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电信业务发展情况和本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在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电信资费时,必须在资费调整一定时间内提交的书面文件。2、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不得漏报和瞒报。3、本申请书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规定的范围提供附件,作为资费调整的说明。4、申请单位应将备案书一式两份报省通信管理局。附件一、资费调整项目说明。包括拟调整的电信业务、资费项目和详细标准及必要的说明附件二、电信业务描述。包括拟调整电信业务特征的说明,业务的使用对象及相关技术经济特点。附件三、电信业务发展情况。包括拟调整电信业务的开通时间,市场供求情况,发展趋势预测,最近三年的业务量和有关设备容量。附件四、资费调整的目的和原因。包括拟调整电信业务的目的、原因和资费调整效果的预测等情况。附件五、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的情况。包括申请企业认为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相关情况。
本文标题: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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