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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试婚”现象许传新、王平试婚在中国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棒打死”和放任不管都是不明智的选择。我们应该借鉴瑞典的经验,把试婚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试婚行为。当代中国伴随着“双重转型”——由封闭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开放的工业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必然带来相应的婚恋文化与婚恋观念的变化,导致婚姻观念与行为的多元化。恋爱低龄化,离婚率上升,婚外恋增多,未婚同居及婚外性行为……使得爱情、生育与婚姻由原先的统一转变为日趋分离。于是,试婚这种正常而又特殊的现象在我国悄然流行,并成为一种时尚。“试婚”,指的是男女双方不受法律约束,带有一定试验性质的婚前同居行为。据调查,上海市5个区中20-35岁的青年中,未领结婚证书的“男女同居者”占19.8%,达1460对,在上海100对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新婚夫妇中,有30%曾有过婚前同居生活。福建省某市妇联的调查表明,试婚者已占婚龄人口的22.8%,而且有“方兴未艾”之势。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社会基础,笔者尝试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对这一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增加一点我们对“试婚”这种现象的理性认识。“试婚”:一种新的社会互动方式社会互动简单地说就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是人们对他人采取行动或对他人行动做出反应的社会过程。人们相互之间在进行社会互动时,普遍追求的是“社会利润”最大化。试婚赞同者认为,婚姻伴侣的选择应该更加富有理性,而对理性的理解,专指男女双方在这一阶段中各自的交换代价或交换成本,进入一桩尝试婚姻是期待着报偿,是一个尽可能地寻求最好交易的过程。这种交换过程中,对进行试婚的男女来说,所付出的“交换代价”或“交换成本”主要有自己的物质财富、情感、时间、精力、贞操、性恩惠、责任及部分社会公众的否定性评价。但男女双方的这种“交换成本”或“交换代价”是有差别的,女性所受的社会压力、社会舆论的约束力更大、更广泛;而对于男性来说,没有社会所公认的必须付出的代价。通过这种社会交换,进行试婚的男女大多期望得到的“社会报酬”或“社会利润”是找到一个自认为能与自己共创美好明天的终生伴侣。在尝试的过程中,男女双方要对对方的人生观、价值观、性格爱好、生活方式、为人处事方式及性能力进行综合的评价,最后才能确定是否把对方作为终生伴侣。但是,除了以找到理想终生伴侣为主要社会报酬的试婚者外,大千世界也不能排除还有打着试婚的幌子,玩弄他人感情的骗子。有这种动机的试婚者多为男性,在他们看来,试婚是个与多名女性保持性接触的好借口,既满足了自己的欲望,又不需要付出任何经济上或心理上的代价。我们也不能否认,有极少数女孩贪图物质生活享受,不惜以自己的身体和人格为代价来换取自己“男友”所给予的优越的物质生活。尝试婚姻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之后,男女双方就要对“社会代价”与“社会利润”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如果这个比值被认为是不利的,伴侣双方就不可能承担起共同生活的法律责任,不可能走进结婚礼堂,他们这段试婚经历只为他们以后的婚姻生活积累了“一点经验”。如果伴侣双方都认为利润是令人满意的,他们就可能走进结婚礼堂,共同承担起婚姻生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国有些伴侣虽然对这个“比值”并不怎么满意,仍有可能走进结婚礼堂,这主要归因于,人们内化的传统伦理道德——即使已经弱化了的影响和约束。这时,我们可以说他们得到的社会报酬虽然不是一个十分理想的终生伴侣,但他们所期望得到的是社会对他们这段试婚经历的认可,也许只是一种事后认可。城市化:“试婚”的温床所谓城市化,指的是一个社会的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它包括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是城市数目的不断增加,二是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从宏观上看,城市化的发展程度极大地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它同时还影响着人们微观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婚恋行为和婚姻模式也在所难逃。城市化现象在种种意向上朝接受同居行为的方向起了作用,大都市成了哺育试婚的温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都市具有容忍性。异质性是大都市最基本的特征,城市居民在这种人口特质异质性很高的社会环境中,慢慢地产生了一种容忍的态度,也就是“见怪不怪”。这样,有利于新发现、新发明首先在城市里立足,形成百家争鸣,求同存异的局面。城市的容忍性,又使城市居民能够认识不同的观念,接受不同的生活方式。因此,城市居民更加开放、更加“前卫”,“试婚”这种与主流文化相背的婚恋模式,才可能首先在这个极宽容的社区里得到人们的理解和认可。大都市具有匿名性。都市人口数量大,个人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机会去结识每一个人。除了在极少的几个特别的场合,比如住宅及工作单位附近外,一个人在城市很难碰到一个熟识他的人,成千上万的陌生人在他眼前一晃而过,几乎毫无印象。城市社区的匿名性,使得个人有更大的自由。这种匿名性的结果是社会对个人的控制力削弱。试婚作为一种新的婚恋模式,虽然在城市社区中得到了人们的理解和宽容,但它毕竟不是合法的、不是多数人所推崇的,再加上试婚的失败对伴侣双方的影响也是极大的。所以大多数试婚者还是期望他们这种生活方式“秘密地进行”。因而城市社区也就是试婚者的理想场所。大都市具有冷漠性。没有人否认城市是文明的产物,可人类在享受城市文明提供的便利与舒适的同时,又不得不忍受着它给人类带来的种种压力和重负。拥挤的生存空间、飞快的生活节奏、无休止的竞争使城市人本来就很脆弱的心灵变得更加紧张、恐惧和多疑。另一方面,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使得人际行为和人际关系变得越来越支离破碎,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越来越趋向表面化和“事本主义”。正是这种“事本主义”式的交往使得他们之间并没有心灵的沟通、情感的交流。也就是说,他们的交往缺乏爱、缺乏感动。因此,许多城市人常常沉浸在孤独、寂寞、无聊之中,热恋中的伴侣们也不例外,他们为消除这种孤独、寂寞、无聊、紧张、恐惧,索性组织起一个“准家庭”,为自己在这个“非人性”的城市空间寻找一个可以停靠的港湾。文化变迁:“试婚”的推动力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按此理解,文化可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物质文化的变迁主要表现在新生产工具的应用、新的科学发明与创造等,非物质文化的变迁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组织制度等非物质的“人工制品”的发展。文化变迁作为试婚的推动力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的。从物质文化变迁的角度看:其一,物质文化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避孕能力,大多数情侣们的婚前性行为都是在避孕措施的保护下进行的,这使得人们突破“常规”的胆子更大了。可以说,是今天良好的避孕工具、技术的推广为试婚提供了条件和安全保障。其二,物质文化的发展提高了结婚成本。在中国一桩婚姻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不仅需要在婚姻管理部门登记,还有很多“复杂的社会程序”。算下来,结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特别是近年来受到高消费思潮的冲击,互相攀比,结果致使结婚的费用和物质要求越来越高,使某些人特别是城市里的某些男青年无法承受。这样一来,很多青年没有经济能力结婚,但他们又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小家庭生活,于是试婚就是最佳选择。据北京大学社会学研究中心的调查,有18.2%的人认为同居是因为住房紧张和经济困难。从精神文化发展的角度看:其一,精神文化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只是“传宗接代”、“养儿育女”意义上的结合。而在现代年青人看来,个体作为社会人的存在,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生活方式,两个异性的同居完全是个人的一种选择,感情上的性关系今天无须经过正式婚姻登记证明为合法就可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其二,精神文化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性观念。在现代年青人看来,爱情不仅是精神的、物质的,而且是肉体的。“如果人们相爱,性生活当然是爱情的一部分”。他们认为,对性生活的种种限制是毫无道理的,因为性生活是促进爱情的积极因素。结婚只不过是履行法律手续而已,在此之前,男女只要彼此相爱,就可以在一起过性生活,通过一段同居,如果双方感到满意,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手续结为夫妻,如果双方并不满意,那么就赶快“散伙”。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保证今后正式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总而言之,他们坚信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如果要求人们在不知道他们在性的方面是否和谐的情况下就进入一种终身的关系,那是荒唐的”。社会控制:为“试婚”开绿灯社会控制是指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影响、限制和规定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思想和行为,利用奖励和惩罚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协调个人和社会之间、以及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藉以保证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社会学家根据是否使用强制手段,将社会控制划分为强制性社会控制和非强制性社会控制。强制性社会控制主要包括政权、法律、纪律和政策;非强制性社会控制主要包括习俗、道德、宗教、舆论。基于此,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社会控制是如何为试婚者开绿灯的。从强制性社会控制看:其一,试婚是法律中的一个盲点。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试婚,更没有对试婚者定罪量刑。其二,纪律在试婚者面前很无奈。纪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具体行为准则。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部分社会组织、单位只顾组织的利益,只追求组织目标的实现,对组织成员的日常行为不问不闻,对组织成员的爱情、婚姻、家庭和性等极具敏感性、隐私性的行为更是充分“尊重”,放任自流,这样一来,试婚者几乎不会受到任何组织的约束。也有些组织为了规范组织成员的婚恋家庭和性行为,明确禁止婚前性行为。但这些规定在试婚者面前形同虚设,倍感无奈。从非强制性社会控制来看:其一,道德相对主义使试婚者免受道德约束。道德是以善恶、荣辱等观念来评价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近几年来,由于受到西方相对主义价值观的冲击,道德领域发生了显著变化。关于“未婚同居”的看法,在道德问题上抱宽容、理解的态度的占绝大多数。正是因为这种道德相对主义,甚至道德虚无主义,使试婚者受不到任何道德约束和良心谴责。其二,社会舆论的弱化,为试婚者减轻心理压力。社会舆论是公众对某个问题所持的意见和态度。正是这些评论、意见和态度的广泛传播,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造成一种社会心理压力,从而约束人们的言行。而对于试婚者,人们懒得去关心,懒得去议论,懒得去评价。据《家庭》杂志社家庭研究中心与有关机构合作,于1998年上半年对广州地区的100名婚前同居者的调查,当问及“你实行婚前同居,周围的人知道吗”时,表示朋友知道的占44%,父母知道的占36%,邻居知道的占20%,单位知道的占10%。他们感受到的压力显然比想象的要小得多。只有28%和22%的同居者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压力或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来自单位的压力则更小,仅有12%的人感受到。这种“宽松”的环境怎么能形成公众对试婚者的舆论压力?通过以上我们对产生试婚现象的社会机制分析,发现试婚在中国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棒打死”和放任不管都是不明智的选择。我们应该借鉴瑞典的经验,把试婚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试婚行为。许传新: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王平: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关于“试婚”现象的若干法律问题关于“试婚”现象的若干法律问题刘金锋试婚定义。广义的试婚是指单身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基于恋爱而共同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含发生性行为),是尝试婚姻、实验婚姻,不是正式的婚姻;狭义的试婚则仅指双方之间发生婚前性行为,而不共同居住生活。试婚起源。试婚并不是什么时髦的产物。中国古代就曾经实行过先同居、后结婚的婚姻形式。唐代敦煌文献《优先婚前同居书》中有试婚的侧面记载,试婚期间男人来到女家,与未婚妻同床而眠,但只能背靠背,不能性交,这样的方法大概是在试验对方是否忠贞。北美印地安人、阿富汗的某些部落、芬兰某些地区也曾普遍实行“床昵”的风俗,未婚夫妻和衣同床,不得性交。也有一些地区的试婚是婚前有性交的同居,如新西兰毛利人,马来西亚的沙捞越和埃塞俄比亚一些地方的人,菲律宾内鲁润岛上的伊罗人,这些地区的人们试婚时间与方式不尽相同,但都允许试婚期间有性交关系。而如今兴起于欧美、目前正在国内大肆流行的试婚,则为“性”的随意性提供了更大的方便,“试验夫妻”、“临时夫妻”成为了一
本文标题:透视“试婚”现象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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