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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很高兴能和对方辩友探讨关于应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这个话题,开宗明义,强制收留是指强行接收并帮助,由于辩题中并未明确指出收留的施动者是政府还是有能力收养的家庭。流浪儿童则是指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且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首先,从事实上说。第一,强制收留的方法会引起反复救助。流浪,遣返,再次流浪,再次遣返.强制收留流浪儿童根本没法保障儿童权利。反复救助也会严重打击工作人员积极性。第二,强制收留后,会引起监护权归属问题,强制收留就意味着对原父母监护权的剥夺,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使政府有这个权利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监护权不明的现象会导致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旦被收留的儿童违法犯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第三,就算立法以后,强制收留流浪儿童必然会牵涉到多政府部门,如公安,城管,民政之间的权利交叉,一旦实施强制收留,势必会引起权力划分的不明确,互相推诿,责任归属不清晰,遇事扯皮等现象,反倒不利于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第四,曾经,收容遣送制度在长期实施过程中,执行者不断扩大收容范围,违背了制度的初衷而导致制度异化,最终促使了孙志刚事件的发生,也使这项制度得以终止.如果再次立法实施强制收留,制度的执行者难免会新法旧用,沿用之前的很多方法,那么我们立法的初衷即使是好的,最终的结果又真的能达到我们预想的效果吗?相反,我方认为很有可能重蹈收容遣送制度的覆辙,使“孙志刚事件”这样的悲剧发生在流浪儿童的身上。盲目强制收留,只会适得其反。其次,从理论上说。造成流浪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并非没有足够的救助站和法规。而在于家庭贫困,家庭没有关爱,以及缺乏监护人如父母服刑,拐卖儿童等情况。强制收留流浪儿童本身就是在舍本逐末!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在城市里建流浪儿童的救助场所,却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真正应该的是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家庭中,比如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的干预机制等。防范于未然岂不比事后解决更加有效?强制收留流浪儿童的政策制定理念或者资源投入上都没有从根源上真正地解决.相对于强制收留流浪儿童,不如将政策制定的方向和资源的投入放到根源上,才能真正的帮助和保护流浪儿童!最后,从价值上说。让家庭强制收留流浪儿童,且不说执行相当困难,单从家庭方面考虑,这是对家庭权利的侵犯,我们可以倡导家庭收留流浪儿童,但绝不能用强制的方法。而从儿童方面考虑,也许物质上得到了保障,但是,让流浪儿童被强制收留到没有爱的家庭,反倒是对他们更深的伤害!法律的宗旨,是要维护公民的权利,而强制收留流浪儿童,既没有真正维护到流浪儿童的权利,又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家庭的利益。诸位请深思,这样的结果,真的是我们所希望的吗?我们不知道在收容所里等待着孩子们的到底是食物,还是电击!儿童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我们更应该给他们的不是冷冰的法律和强制,而是整个社会的真诚和爱心!综上所述,我方坚定的认为,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谢谢当前我国流浪儿童人数已达100万,并且流浪儿童的人数在最近几年呈现快速上升的势头。这些生活无着落的孩子由于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人格尚未发育健全,他们雨飘摇的生活,随时会被外来的冲击力冲击的支离破碎,非常容易就论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的对象,遭到虐待、奴役更或是论为犯罪的工具,他们是我们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这些流浪的孩子在流浪的生活中,他们的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在内的最根本的人权也岌岌可危。同时,他们长期处于社会生活中心之外,生活处于被忽视、被遗忘的边缘化状态,很容易滋生出病态的人格特征,并极易形成颓废、无序、无政府主义、极端主义、反社会的行为特征。尤其是那些反复流浪、在流浪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儿童,其自尊意识、自我意识和秩序意识都很薄弱,相反,其愤懑意识、对立意识和冲突意识却较为明显。他们自身是流浪生活的受害者,同时,居无定所的他们又给生活稳定和谐带来了隐患。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反应了该社会的文明程度;逐步迈向文明的社会应当给予这些身处社会底层的流浪少年儿童充分的关爱和庇护。我们正而临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之后所带来的经济结构转型、贫富差距加大、城乡二元结构、婚姻家庭不稳定、社会保障不健全、人口流动增强、法制不健全等都是流浪儿童问题爆发的原因。不可否认,流浪儿童问题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的非常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既有伦理道德因素,又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也是法律学界和实务界探索的重要领域。保护流浪儿童,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危险因素是法律的重要功能,法律对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具有不能够被替代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流浪儿童的特殊性进行专门立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法律依据分散见于《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中有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的规定缺少针对性很多与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脱节,甚至没有相应的规定,从而导致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还没有收到我们期望的成效。显然,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构建,但是还是希望在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中,法律不仅要调整自身适应现实的需要,还要发挥其指导性、前瞻性作用,推动流浪儿童救助的逐步完善。本文从涉及流浪儿童保护的最直接具体的监护制度,收养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入手,对上述制度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另外着重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对先关法律制度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构建和谐稳定法治社会是当前我们的目标,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是法律的重要功能,2012年民政部在全国联合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以来,各地按照行动要求,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告别流浪、回归家庭。然而目前我国各地流浪儿童的救助方式仍然主要是民政系统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供的临时性的食宿供给和返乡护送。那些长期流浪街头的未成年人获得临时救助和返送回乡后,由于导致他们流浪的家庭和社会功能的缺失,因此,实际救助效果有限,重复流浪率一直高居不下。如何妥善安置那些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屡送屡返的少年儿童是工作人员一直面临的难题。不论是从儿童根本利益的维护角度出发,还是考虑到儿童的安全,流浪儿童“类家庭”救助模式的探索和完善,对于使流浪儿童真正回归主流社会,建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改善民生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2003年8月,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下,我国大陆地区第一个救助流浪儿童的“类家庭”在郑州建立。实践证明,郑州“类家庭”救助模式已取得了良好成效并在全国各地开始推广,本文研究正是基于对流浪儿童“类家庭”救助模式的关注,我国流浪儿童“类家庭”救助模式的建议,使流浪儿童真正回归主流社会。“上海、广州、南京、武汉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在分布的区域上,他们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包括一些地下通道、商场购物中心周围、火车站、汽车站等地,吸引这些儿童,另外这些地方人流比较密集,交通便利,这些地方比较热闹,容易容易谋生乞讨赚钱。2.3流浪儿童的群体特征从性别构成上看,流浪儿童中男孩所占比例要大于女孩,男孩大约占到70%,女孩30%‘,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男孩比女孩心理更加叛逆,更容易做出冲动偏激的行为。从年龄构成上看,流浪儿童的年龄大多集中在12一16岁,大约占到流浪儿童总数的75%,鞠青(2008)的相关报告中指出“流浪儿童的年龄结构,14岁达到最高峰大约占到21.5%,8一10岁和17一18岁两个年龄段的人数均相对较少“。”流浪儿童产生原因比例统计济原因贫困是流浪儿童产生的根本原因,因经济贫困而导致儿童流浪的现一直存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社会参与不足等原因造成流浪儿童重复流浪现象严重,很难真正的回归家庭和社会。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发展社区建设、加强学校教育、成立专门的流浪儿童管理部门、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机制的对策,指出要建立一条从积极预防到全面救助到最后回归家庭的救助链条,形成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来推进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流浪儿童属于最弱势的群体,他们需要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共同的关爱。强调国家对流浪儿童负有救助义务,目的是要国家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使流浪儿童能够得到国家彻底、有效的救助。流浪儿童的不同类型表现源于其流浪的原因不同,他们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利复杂多样。确立国家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义务,适应基本权利的功能需要,满足国家监护权设立的要求,符合儿童福利的国家责任。但我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存在立法缺失、保障不足、救济不力等问题。面对流浪儿童基本权利受损的困境,国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应该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提供具体措施,履行国家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义务,从而使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保护。由于流浪儿童问题错综复杂,加之我国在流浪儿童救助中主要依托政府力量因此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救助过程中儿童参与度不高、救助系统体系化程度低、缺少对离开照管青少年的后续服务与支持、流浪儿童救助项目中缺乏NGOs组织的参与等方面。当前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主要问题是流浪儿童救助政策法规不健全,救助人员队伍力量不足,机构救助方法不科学以及救助基础设施资源闲置等。改进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路径是构建需要为本的流浪儿童福利政策体系和救助服务体系。由于流浪儿童问题比较复杂,我国政府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救助机构不能满足流浪儿童的各种需求、非政府组织参与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在此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流浪儿童问题解决的建议,首先从预防流浪儿童产生的角度出发,从社区建设、学校教育、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完善等方面来预防;同时还要从流浪儿童救助的角度出发,从制定法律法规、开展外展活动、救助机构自身转变、非政府组织参与、回归主流社会以及社会参与方面来积极救助流浪儿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多方联动的机制,由政府主导,社会多方机构共同参与,将全社会的力量融合起来共同来办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他们脱离正常的生活环境,脱离家庭的照顾和学校的教育,除了对流浪儿童的官方常规救助,更需要社工专业化的救助。流浪儿童的类型有离家出走型、被抛弃型、失足型、悲观厌世型;流浪儿童的特征包括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流浪儿童的流浪的原因包括家庭排斥和社会支持网络缺失。首先有助于对流浪儿童实施科学化、人性化的救助,有助于充分利用我国的救助资源为更多的流浪儿童服务,使政府部门制定针对流浪人员更为合理的政策。其次有助于有利于丰富社会工作的理论,促进社工实务工作的发展,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一、颁布相关法律法规,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面对流浪儿童问题,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加以应对,其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并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一)预防流浪儿童违法问题的产生早在1993年,俄政府就颁布了《俄罗斯流浪儿童预防性原则纲领》,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它不仅促进了社会救助流浪儿童措施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预防流浪儿童违法问题的产生,其实国外的立法都体现出这样的一个特点。(二)严禁流浪儿童的街头乞讨国外很多国家或城市禁止儿童街头乞讨。2008年6月,奥地利首都维也纳颁布法律禁止儿童单独或成人陪伴在街头乞讨。[3]针对流浪儿童保护工作,菲律宾国会专门通过了《反流浪法案》不允许人们在街头流浪。菲律宾政府还以总统公告的形式,要求所有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投入到保护流浪儿童的工作中。目前,美国大约有13个州在法律法规中明文禁止乞讨。除此之外,美国许多的大城市都有禁止或限制公共场所乞讨的法规。如纽约州刑法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基于乞讨的目的逗留或闲逛即为有罪。”[4]美国很多州,如洛杉矶、西雅图对攻击性乞讨是禁止的。[5](三)对教唆儿童乞讨者加以重罚美国有儿童保护协会主要工作是对教唆儿童的乞讨者加以重罚。只要18岁以下儿童乞讨,第一次警告家长并留记录,全国联网可查,
本文标题:辩论赛流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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