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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一编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经济法主编潘静成刘文华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史际春刘文华徐孟洲潘静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一节经济法的地位一、关于经济法的地位之争和传统法律部门划分存在的问题二、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第二节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节经济法的渊源第四节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二、我国经济法的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关键术语法律部门划分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渊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学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经济法的地位一、关于经济法的地位之争和传统法律部门划分存在的问题问题:法律部门划分的本质何在?它究竟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从根本上说,法律部门及其调整方法都是由其调整对象决定的,但是,调整对象本身并不存在天然、客观的标记来供人观看、研判。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走到尽头,中国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扬弃、改造该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走出它设定的“怪圈”。二、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当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间的隔阂被冲破,政府既基于政权承担者身份干预经济及充当市场“裁判”,同时也以所有者、股东等身份订合同、办企业,以种种方式参与、公开市场操作时,法学家对由此出现的公、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进行研究,科学地揭示其与生产社会化、社会活动及其法律调整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内在联系,认为出现了经济法部门,并得到普遍认可,经济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就应运而生、一朝问世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节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二者的这种关系,反映了对现代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的“二元价值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或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如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教育法、卫生法、公安法、军事法等。再有,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公法化的内容其宗旨或原则则为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效一致等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节经济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依通说是指法的存在或表现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判例和司法解释、习惯、政策和学理等。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等,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政策、习惯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而学理、理念则与政策、习惯的适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谓法的间接渊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节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广义上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整个法的体系狭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仅指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的体系。二、我国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体系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在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内,符合经济的内在逻辑来进行,以尽可能减少重合缺漏,做到结构清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经济组织法主要就是企业法。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两个部分。经济活动法调整的是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内容。经济法的这三个部分自然不可能截然区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经济法学体系任何学科都需要一个总论。经济法或经济法学的总论,加上经济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作为分论,即构成我国经济法学的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问题与思考1993年11月17日武汉兴松公司(乙方)与武汉市土地管理局(甲方)签订WP-93-2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租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12000平方米土地出让给乙方开发;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平方米74元,总额为532.8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批租地价。合同第4条还规定,乙方承担拆迁户还建安置,2年内完成;第6条规定,批租地块的用途为写字楼商住楼还建住宅,乙方同意4年内完成规划,4年未完成又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该地块市值地价差价,直至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后因拆迁、资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投入、危旧房改造政策、许可证等落实问题,工程迟迟不能开工。武汉市土地局于1997年1月发出通知,要求按协议还建安置。后一直未能复工,1997年4月16日,武汉市土地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决定无偿收回该合同中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兴松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向湖北省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省土地管理局作出维持武汉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兴松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湖北省高院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释双方所订合同中的期限,判武汉市土地管理局败诉,武汉市土地管理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典型的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武汉市土地管理局可以根据兴松公司违反合同的情节作出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不当,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未说明此合同的性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请分析:(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吗?双方当事人(土地管理局和公司)是平等主体关系吗?(2)如说这一合同是行政合同,则双方应是非平等主体,双方关系应是命令与服从关系。但双方所订合同的内容除监督管理性条款外,大部分是要平等协商确定的,对此如何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此类合同是不是属公私法交融的经济合同?所确定的关系是否是经济法律关系?由此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部门。(4)据此案分析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本文标题:第一编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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