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五章 队伍管理制度
第五章队伍管理制度第一节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为规范城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全局工作人员。一、着装规范1、执法人员上班(上岗)、参加集体活动,必须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2、衣着必须整洁、配套。四季服装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准披衣、挽袖、卷裤、敞胸露怀。3、应当规范缀钉、佩戴领花、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不得佩戴与执法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4、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以保持队容一致。5、着春秋装时和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着夏装时,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短袖衬衣下摆不扎于裤内,不系领带。6、着制服时,应穿黑色或棕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7、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不得着制服。8、机关人员工作时间,服装应符合身份,以庄重、大方、整洁为原则。女同志不得穿背心或吊带衫,着裙子时必须过膝;男同志衣服不能过于花哨,不得穿背心、休闲短裤、不得穿拖鞋。二、仪容规范1、仪表端庄、姿态良好。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不得蓄胡须,不得染彩色头发。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将头发扎起,不得披散头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2、着制服时,工作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执勤时,不得围围巾,不得佩戴饰品。三、举止规范1、着装或执行公务时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得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臂;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区烟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姿态良好,精神振作。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娱乐消费。2、执勤中,步行应二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坐岗时不得斜靠坐凳、跷脚、看书报、打瞌睡。3、纠正、处理违章时,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语言粗鲁、行为野蛮。4、队员参加集体活动时,队列要迅速、整齐,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位,遵守纪律、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活动结束后,依次退场。5、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与执法人员身份相符,注意形象。在办公室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6、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四、礼节规范1、城管工作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着制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执法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2、遇到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城管工作人员之间通常称呼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呼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3、与非执法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问候;纠正违章前,必须向当事人敬礼。五、执法规范1、城管工作人员执法规范总的要求是:奉公守法、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不循私情;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在执法或者接待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教育与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公平、公正对待管理相对人。2、遵章守纪、坚持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3、城管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在进行执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举手敬礼,亮证执法。同时,告知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陈述和申辩。4、做出的行政许可与处罚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5、爱护交通工具和各项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第二节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有效实施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行为。第三条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比照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在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七)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八)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措施的。(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一)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五)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或违法行为继续的。(十六)其他违法办理行政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六条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查封、扣押、滞留等强制措施的。(三)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滞留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四)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七条执法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的,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二)对行政应诉案件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的。(三)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对违法行为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的。(四)对控告申述案件推诿、拖延、敷衍的。(五)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第八条在处理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来文、来电、来函以及投诉、控告,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五)办文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自决定的。(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七)对外行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八)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行文的。(九)未按规定时限对外行文的。(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十一)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内部事务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与承担第九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承担责任。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承担责任。第十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承担责任。第十二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承担责任。未经承办人经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承担责任。第十三条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批准人承担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复议机关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第十五条领导改变下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领导承担责任。第十六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员不承担责任。第十七条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集体承担责任。第十八条本章所称批准人,指执法局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指执法局分管此项工作的局副职人员:承办人,指具体承办案件或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第十九条执法局行政首长及所属部门的正职领导未做审核人或批准人,但本局或本部门出现特别严重过错的,承担领导责任。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第二十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执法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一)情节轻微,给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二)情节严重,给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生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三)情节特别严重,给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未构成犯罪的,属特别严重过错。第二十一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五)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进行追究;(一)对于一般过错,对责任者,视情节单独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一)(二)(三)项行政处理。(二)对于严重过错,对责任者,视情节单独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三)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责任者,视情节单独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行政处理。第二十三条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追究过错责任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宴请、参加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第二十四条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过错责任。(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一)执行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二)行政处罚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理解错误的。(四)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情形发生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第二十六条执法局应当设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由执法局领导班子成员、
本文标题:第五章 队伍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671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