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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04)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重点难点提示】在了解秦法律形式的基础上,重点掌握秦专制集权统治在法律上的具体现,以及《云梦秦简》的主要内容。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是由战国后期的诸侯国秦国发展而来统一的大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集权制王朝。秦乃颛臾后裔,被舜赐赢姓。周朝时秦襄公因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封为诸侯。经过自秦穆公至秦王政历代君王的努力,秦国最终从春秋战国的血腥争霸中冲杀出来,建立了大一统的王朝。秦统一六国后,又北击匈奴,南下百越,其疆域东起辽东,西至玉门关、陇西,北抵长城,南达越南北部及中部一带,面积超过500万平方公里,基本奠定了后世中国的版图。在政治上,秦改周朝的分封制为郡县制,首次确立中央王朝和皇帝的绝对权威,并设置了与之配套的三公九卿制的中央官僚机构。在经济上,秦实行土地私有制,使社会进入地主―农民模式的阶级社会。其统一度量衡、货币、车轨、文字等,则使中国在文化上首次实现真正的大一统。另外,秦所创的法律也一直沿用到唐代才有较大的变动。总体而言,秦代虽短,对中国却是影响巨大。秦因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并进行多次大规模战争、修筑万里长城与阿房宫等大型工程的原因,对人民征敛过重,加之过于严酷的法律,对知识分子的打击,使人民“苦秦久矣”,最终引发大规模农民起义,加上原六国贵族的响应,二世而亡。秦朝地图第一节统一后的秦代法制一、立法指导思想『引例』坑儒案坑儒案发生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据史载,秦始皇晚年曾多次派方士寻求仙药,以求长生不老。方士卢生等积极响应,因而很受宠幸。后因长期求药未得,恐被处死,就私下议论秦始皇专横,非议寻仙药之事。秦始皇闻讯大怒,下令以妖言惑众之罪名追捕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最后460余名儒生全部被处以死刑﹙活埋﹚。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史记·李斯列传》说:“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在“法令由一统”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颁布了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的法令,结束了“田畴异亩,车途异轨”、“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混乱状况。在“法令由一统”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规定“命为制,令为诏”法就成了他的命和令的代名词,“朕言即法”,“言出法随”。“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同时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二)事皆决于法先秦法家认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律因为具有赏功罚罪、定分止争、统一人民言行的作用,所以法家提出要“明法”、“任法”,即要有法可依。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除沿用统一之前的各项制度外,又制定和完善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这是秦朝在封建法制建设上作出的重大贡献。(三)以刑杀为威先秦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秦朝统治者把法家的这一思想发展到极端,将“以刑杀为威”作为其统治思想。这一思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不动就会触犯刑条;二是严刑重罚,残酷、野蛮的刑罚随时随处可见。《汉书·刑法志》说: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指律令判状),昼断狱,夜理书”,“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民悉“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指犯罪之人)半道,断狱岁(指每年)以千万数。”可见,这是“以刑杀为威”之失。二、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一)立法活动秦的立法活动应从战国时期的秦国开始,那时的立法奠定了秦朝法律的雏形。战国时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这是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随后在献公时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秦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封建法律令。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当时的情况加以补充和修改,制定秦律,这是我国改法为律的开端。秦昭襄王时,秦国封建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封建法令,同时根据封建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秦统一六国之前,秦国封建法律已经比较详备。秦统一六国建立秦朝后,秦始皇为了加强和巩固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制国家,改变了战国时“律令异法”的局面,统一法律,同时又陆续制定了很多新的法律令,进一步丰富了秦律的内容。我们现在可以通过云梦秦简了解秦律的内容。(二)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这是建国以后第一次发现秦简。这些秦简大部分记载秦朝的法律和公文,为我们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经过专家们的整理,这些竹简收进《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简称为“云梦秦简”。据考证,十一号墓主叫“喜”。他生前担任过县的令史,即县令属下的小吏,参与过“治狱”。秦朝当时要求官吏要熟悉法律,所以这些竹简可能就是墓主人生前根据工作需要而对部分秦律和法律文书做的抄录。云梦秦简共1155枚,其中主要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1.《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共十八种201枚。●田律,关于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厩苑律,关于畜牧、饲养牛马的法律,以及禁苑林囿的法律。●仓律,关于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金布律,关于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工律,关于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秦朝手工业均由官府组织,其生产规程、标准、质量以法律确定。●均工,关于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均工,调度工匠的法律规定。●工人程,关于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人程,即员程。员,指数量;程,指定额。●徭律,关于徭役征发的法律。●司空(律),司空是掌管工程和刑徒的官吏,司空律就是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军爵律,关于军功爵的法律。●置吏律,关于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效(律),关于核验官府物资财务的法律。核验官府财务也就是考核有关官吏的业绩和工作效率。摘录《效律》的一部分。●传食律,关于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行书,关于公文传递的法律,规定公文传送的时限和要求。●内史杂,内史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的官员;杂者,有关的各种法律。●尉杂,尉,指廷尉,秦中央最高司法官员,此律是有关廷尉职责的法律。●属邦(律),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其邦国的官府机构。2、《效律》出土有60枚竹简。详细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的有关制度。律中对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此律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效律》中的一部分内容被收录在《秦律十八种》里。3、《秦律杂抄》共28枚竹简,是墓主喜生前摘录的十一种律文。其中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4、《法律答问》211枚竹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做的解释。法律答问在秦朝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存在,相当于后世的法律解释。5、《封诊式》98枚竹简。式,作为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规定文书程式和审判程序。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三、法律形式(一)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战国时期秦国最早有《盗》、《贼》、《囚》、《捕》、《杂》、《具》六律。后来秦朝又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律令,如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里所提到的律名。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二)令《说文解字》解释令为“发号也”。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即“言出法随”,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从史书和秦简来看,“制”更多地用于皇帝对某件事的批定,如“制曰:可。”而“令”则通常用在颁布一项具体的法律,如《焚书令》。至于律与令的区别,在秦朝不像汉朝以后那样明确,而是常常通用,如秦简中有《田令》、《田律》。而且秦简中多次出现“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法律令已布”等说法。(三)式《说文解字》解释式为“法也”,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在秦。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规定了诉讼程序、审判程序、如何写法律文书和勘验调查笔录等。(四)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商鞅曾强调:“圣人之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法律答问是一种司法解释,为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条文提供统一的解释。商鞅变法以来,以吏为师,法律答问不是私人的法律行为,而是由国君和官吏进行的解释,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在判案时使用。秦的法律答问类似后世的《律疏》。(五)法律文告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告示,但其效力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地区范围内。如秦简《语书》即是。(六)廷行事《广雅。释诂》:“廷,平也。”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已行的成例。秦朝以“律”为基本形式,断案以律为依据,但《法律答问》里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当律无明文规定时,则以“廷行事”来比附类推。以律为主,以判例为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七)程、课秦朝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云梦秦简中有《工人程》,规定产品定额、产品数量与质量。云梦秦简中有《牛羊课》,是关于牛羊畜养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秦朝的法律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整体结构不规整、效力不分明,尚没有系统化。二、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规1、定罪量刑的原则从秦简来看,秦律有了刑法中定罪量刑原则的内容。比如考虑犯罪者的年龄、有无犯罪意识、是否故意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应受到惩罚,应该受到何种惩罚等。﹙1﹚责任年龄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秦规定,身高不到六尺,不负刑事责任。秦简《法律答问》里有一个案例:“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法律答问》还记载一个案例:“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在古时,一般认为男子十五岁身高即六尺。秦朝规定十五岁就为成年人。《编年纪》记载,“喜”满十五岁就开始给公家服徭役了,也就意味着成年了。所以,秦以身高六尺作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标准。﹙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所以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法律答问》记载:“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又“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对比这两个案例可知,秦律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量刑。﹙3﹚区分故意与过分在现代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主观要件,二者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有区别的。西周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是不同的,秦朝继承了西周这一原则。秦律将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为“不端”。秦简《法律答问》里有:“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牛、不杀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可见,秦认识到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故意从重,而过失从轻。﹙4﹚数罪并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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